恋爱期间发大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来?

恋爱期间发大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来?

首页休闲益智爱上找你妹红包版更新时间:2024-06-12

话题

5月20日,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朋友圈花式秀恩爱的日子。为了表达爱意,很多情侣喜欢在这天互发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红包,甚至是“豪赠”贵重物品。同时,“520民政局爆满”“20205201314”“1314少个4”等热门话题更是冲上微博热搜榜。在“1314少个4”的热搜话题下,有不少网友在热议自己印象深刻的520以及收到过的礼物,其中一些网友更是晒出了刚收到的520元、1314元、131.4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的红包。

如今,男女朋友之间互发红包已经成为一种热潮,但是,当你点击发送红包或转账的同时,有没有想过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发此类红包是否存在着法律风险?

分析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分手后如何处置物品?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梦分析,恋爱期间情侣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可分手后如果产生财物纠纷,是否要返还主要根据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恋爱期间借款要还吗?

赵梦分析,在恋爱期间发生的借贷,应当予以归还。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于证明借款合同有效。但同时,如果双方仅达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同时,法官提醒,情侣之间涉及借贷时,一定要“放下面子”,转款时一定要注明钱款的性质,最好是留有借条等纸质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赠与可否要求返还?

赵梦认为,如果是赠与行为,要根据财物金额大小、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在情人节、七夕节、5月20日等特殊时间,恋人之间为了表达爱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发520元、1314元、999元等金额的红包,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赵梦分析,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向另一方发“520”“1314”“888”“999”等金额的红包,而另一方收到红包后回复“我也爱你”或“一生一世的爱情”等情话,那么能够证实此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已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如果提出返还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贵重财物能否主张返还?

法官分析,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贵重物品或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与男女朋友为表达心意而赠送一般性礼物有所区别。当事人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赠与对方,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情况下,一方要求返还赠与的物品,针对具体案件,法官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综合分析案情,酌情认定返还部分财产。

案例

恋爱期间转账特殊金额表达爱意

法院:属于赠与,这部分钱款不返还

李某甲和蒋某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李某甲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发给蒋某人民币34880.28元,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发给蒋某的母亲李某乙5755.48元。

可之后,两人却因商谈结婚事宜未果,没能步入婚姻的殿堂。2020年1月2日,李某甲将前女友蒋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原告李某甲认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他相信对方会与自己结婚,基于此,他才会给予被告蒋某、被告李某乙数万元,现在两人没能结婚,依法应返还财产。

被告蒋某则认为,双方之间产生了许多问题才没有谈及婚事,她认为原告是自愿给予自己的,这是赠与,不应返还。

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原告李某甲在短短数月内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给被告蒋某人民币34880.28元,给被告李某乙人民币5755.48元。该赠与行为系原告为结婚目的而给予对方财物,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一些地区,为缔结婚姻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本案中,考虑到原、被告毕竟恋爱一场,故对原告转账所涉生日礼金及具有表达爱意的“520”“131.4”“88.88”特殊数额返还请求,不予支持。这部分钱款应在蒋某、李某乙应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扣除。

2020年3月10日,绥江县法院判决,蒋某返还李某甲32600元,李某乙返还李某甲4500元。

提醒

恋爱期间“豪赠”需理智

赵梦提醒,热恋中的情侣为表达心意、促进感情互送一些礼物是人之常情,但恋人之间互赠礼物、转发红包等都要理智,尤其是“豪赠”贵重物品更要三思而后行。

本报记者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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