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众多侵害人防卫过当的刑罚考量
【裁判要点】
对防卫过当犯罪的量刑,应当考虑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目的、人数及所采用工具等因素。防卫人针对众多侵害人中某一人进行集中攻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仅应将防卫人与个别侵害人的行为及状态进行比较,还应综合双方的全部力量对比进行考量。
【简要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有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天河区沙东大街46号一楼的乐美超市与超市老板被告人***因买卖果冻琐事发生口角,后该男子纠合被害人吴锦彬与涉案人员吴锦杨、吴俊强、吴佳来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到乐美超市借故滋事。期间吴锦彬、吴锦杨、吴俊强等人先动手挑衅、损毁该超市内摆卖的果冻,并欲殴打被告人***。被告人***见状持酒瓶反击,先后数次殴打吴锦彬的头部致其受伤,吴锦彬倒地后被告人***仍继续持酒瓶重击其头部一次,最终致吴锦彬伤重昏迷。后吴锦杨、吴俊强等人持酒瓶、雨伞等殴打***致其受伤,并随意毁损超市内摆放的饼干以及收银机等财物后共同逃离现场。事发后,被告人***明知其妻子高金红已报警求助而留待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警,并根据公安人员的安排前往医院治疗,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前往超市将被告人***带回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锦彬头部受伤后,即行手术治疗抢救,术后其意识状态及对外界刺激反应无明显改善,受伤治疗4个月后复查,仍处于对外界刺激无反应的植物生存状态,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2014年12月4日,被害人吴锦彬抢救无效死亡,其死因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脑水肿坏死造成神经中枢功能衰竭。被告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毁损的财物共价值1529元。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吴锦彬的家属支付治疗费用1万元;在法院一审期间,又代其交纳赔偿款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改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2期)
特殊防卫权应有防卫限度
【裁判要点】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是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案情】
被害人陈维海系被告人王靖妻子薛某的前夫。2010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除夕之夜),陈维海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前妻家中探望儿子,在卧室中见到了被告人王靖,二人因言语不和而扭打在一起,陈维海将王靖压在床上对其实施殴打,陈维海当时手里还握着一把刀。薛某见状上前劝阻,左前臂被刀划伤。薛某当时已经*,她害怕再受伤,于是跑到外面呼救。其间,王靖夺过陈维海所持尖刀,陈维海手中的刀虽被夺下,但仍继续对王靖进行殴打,王靖持刀猛刺陈维海左胸部两刀,并扎伤陈维海左上臂一刀。后经鉴定,陈维海因被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在王靖与陈维海搏斗过程中,薛某打电话报警。王靖刺伤陈维海后,对其采取了抢救措施,用浴巾按着陈维海的胸,还给陈维海做人工呼吸,并让薛某拨打120。之后警察和急救人员赶到了现场,被告人王靖被当场抓获归案。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后,经发回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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