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国家体育总局官网4月8日消息,根据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文公共发〔2015〕15号)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体群字〔2017〕193号)的文件内容和精神,并结合《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征求制定意见的函》(社体字〔2018〕417号)所广泛征求的意见反馈,现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推动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安全、有序、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文公共发〔2015〕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体群字〔2017〕19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广场舞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举办的广场舞竞赛活动。
第三条 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均应遵守此办法。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负责各级各类广场舞赛事活动的组织及注册等事宜,代表中国与相关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第五条 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有组织的广场舞赛事活动开展,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第二章 通 则
第六条 举办广场舞赛事活动应符合的条件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赛事活动标准、规则和规程;
(三)有满足赛事活动需求的经费保障;
(四)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五)有完善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六)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七)举办地气候条件适宜广场舞赛事活动的开展;
(八)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
(九)对赛事的所有人员和公众责任有保险措施;
(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对广场舞赛事活动实行赛事活动分类、注册和管理。
第三章 赛事活动分类
第八条 根据活动性质和规模等级将广场舞赛事分为A、B、C三类。
(一)A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广场舞系列赛、中国美丽乡村广场舞系列赛、全国广场舞大赛、中国广场舞大奖赛等。
(二)B类: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广场舞社团组织主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赛事活动。
(三)C类:企业主办的赛事活动。
第九条 A类赛事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组织,并严格按照全国性广场舞赛事活动标准执行。
第十条 B、C类赛事活动应向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注册备案,赛事活动参照全国性广场舞赛事活动标准执行。所有注册的赛事将纳入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年度计划,并公布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官方网站。
第四章 赛事活动注册
第十一条 B类赛事活动的注册要求
(一)主办单位提交注册申请函,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在核准后作为赛事支持单位。
(二)主办单位应在赛事举办日期前至少1个月进行注册,年度举办多站系列赛事的应在第一站比赛事前至少1个月进行全年赛事的注册。
(三)注册需提交的信息包括: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信息和联络方式、时间和地点、竞赛规程(方案)及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广场舞社团组织)的确认函件。
(四)每场赛事参赛规模应在200人以上。
(五)使用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审定的竞赛规则。
(六)提供新闻媒体宣传方案,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及合作新闻媒体根据方案配合宣传报道工作。
(七)赛事裁判委员会须包括不少于5名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或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认证的国家级裁判员(广场舞社会体育指导员),其他裁判员须为省级广场舞主管部门或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认证的裁判员。
第十二条 C类赛事活动的注册要求
(二)主办单位应在赛事举办日期前至少2个月进行注册,年度举办多站系列赛事的应在第一站比赛事前至少2个月进行全年赛事的注册。
(三)注册需提交的信息包括:赛事主办单位信息和联络方式、时间和地点、竞赛规程(方案)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如赛事涉及商业赞助,商业品牌应积极向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每场赛事参赛规模应在200人以上。
(六)使用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审定的竞赛规则。
(七)提供新闻媒体宣传方案,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及合作新闻媒体根据方案配合宣传报道工作。
(八)赛事裁判委员会须包括不少于5名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或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认证的等级裁判员(广场舞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五章 赛事活动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赛事都应以公平、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参赛人员做好服务。
第十五条 A类赛事严格按照全国性广场舞赛事活动标准执行,B、C类赛事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组委会发布的赛事广告和媒体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消费者。
第十七条 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赛事,应当经民政部门核准。举办赛事获得的收入除支付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报酬。
第十八条 所有赛事组委会均应在赛事组织中注意保护自然环境,勤俭节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赛事在注册申请中提交的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获得认证的赛事在实施中未按照承诺条件履行的,1年内不受理该赛事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进行任何广场舞赛事的注册、升级申请。
第二十条 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在赛事的运营与管理中,违反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竞赛规则、本赛事管理办法和赛事组织标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广场舞赛事注册、升级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参赛选手在比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组委会依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制定,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执行。
编辑 彭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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