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邵某先是小份额买了一次,2021年一次性买了150份,共4400多元钱的货,接着把我起诉了。”4月21日,重庆农妇王云(化名)说,她自制粉蒸肉销售,惹上了官司。
“他2019年就关注了我的账号,我们的粉蒸肉、泡菜是怎么制作、销售的他都清楚,是故意买了索赔。”4月21日,王云收到二审判决后,准备聘请律师再次上诉。“主要是说我的包装没有产品信息标注,属于三无产品,提出10倍索赔。”
王云认为自己被职业打假人“碰瓷”。她说自己销售的是散装食品,缺少产品备注信息如果违法,她愿意接受监管部门处罚,但不会向职业打假人妥协。
封面新闻记者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邵某曾十几次对重庆几家小作坊、副食店提起过类似诉讼,其中多起被法院驳回诉求,另外几起以邵某撤诉终结。
销售自制粉蒸肉
打假人称是“三无产品”10倍索赔
2021年底,王云收到当地法院的传票。一名姓邵的顾客将她和她的土特产经营部起诉了,要求退还4499.16元货款,并赔偿44991.6元。
王云介绍,她和丈夫之前在外打工,婆婆在家经常会做泡菜、粉蒸肉等当地特色食品。2017年她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通过自己的短视频账号销售。
王云社交账号截图
“2019年,邵某看到我发布的视频,联系购买了一批泡菜,说是很好吃。2021年7月份,他一次性买了粉蒸肉、咸菜回锅肉等产品,累计4499.16元。8月份直接去起诉了,说我这些东西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是三无产品。”王云说,2021年年底一审判决认定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安法》),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简称《重庆小作坊条例》)中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王云制作销售的产品
判决书引用这两部法规表示,小作坊、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保质期以等内容,可以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注。
判决书称,邵某收货过程全程录制了视频。
王云解释称,她在视频账号上更新的作品中,对食品的做法、包装和销售都有展示,在冰柜标签和口述中也经常提到生产地址、保质期等信息,邵某作为慕名而来的粉丝对此应该清楚。“我们当时确实去定制了一批标签准备往真空包装袋上贴,发货的时候标签还没回来。如果这一点违反了管理规定,怎么处罚我们都认,后边也会把这方面工作补齐做好。但邵某对我们的情况都清楚,故意碰瓷敲诈,我不想妥协。”
王云介绍,一审败诉被判决退还全部货款并10倍赔偿,她上诉后二审继续败诉。“婆婆得知消息哭了好几天,她想不通自己手工做的这些东西卖出去会被索赔四五万块钱。我们也在跟她做工作,后边会继续上诉。”
判决结果
多家小作坊小超市被起诉
19项起诉涉及同一“打假人”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邵某名下有判决文书24份,根据身份排除后邵某2021年在重庆对多家小作坊、副食店发起19项起诉,其中有同一家小超市被多次起诉。其中,邵某曾多次主动撤诉,另外还有几次因拒不出庭被判决为自动撤诉,自行支付25元诉讼费。唯一份完整的判决文书中,邵某在某小超市购买了5.4元散装排骨面,后以超过保质期9天为由起诉索赔1000元,被法院判定退款但驳回索赔。
法院认为,散装销售的保质期标识规定不直接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规定,根据生活经验,涉案产品销售中存在新旧更替流动性,存在真实状态与标识不一致的可能性,一般消费者挑选购买时不会完全依赖容器上的标识,原告提供的购物视频中产品未出现变质,涉案商铺存在瑕疵但不应据此承担10倍赔偿。
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其中一家小超市,店主徐先生介绍确实被邵某起诉,庭前调解时赔偿了600元邵某撤诉。“我们亲戚朋友之间每年会接到七八起这样的起诉,要么说你包装不规范,比如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示,要么说你商品过了保质期。每次只买几十块的东西,开庭前会索赔1000元,每次我都坚持出庭,一是希望他们不能轻易拿到钱,二是想给他们留下这类起诉黑记录,累计到一定数量,让后边的案子在庭审时法官对他们的行为有参考判断。”
徐先生称,在解决这些索赔过程中,他发现还有人提前几个月踩点,将货架商品藏到角落等待过期,再前来购买并拖延一两个月,等小超市监控资料被自动覆盖后提起诉讼。“别人抓到漏洞我服输,经历一次我们就补一回漏洞。但是他们瞄准农户自产商品索赔,做得太过分了。”
王云表示她没有邵某的电话,但她提供了几份聊天记录。她说这是邵某前来购买产品的沟通过程。根据记录中显示,对方曾两次帮朋友下单并留下收货电话。封面新闻记者拨打这两个号码,其中一人表示从没在网上买过泡菜和粉蒸肉,也不认识邵某;另一人则说“我什么都不知道,别来问我”,直接挂断电话。
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
律师:职业打假人浪费司法资源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年四川省岳池县一家猪肉铺遭遇过类似事件。店主将自制的香肠在短视频账号上销售,被人购买后以缺少信息标注为由起诉,索赔2万元。2021年12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购买者与店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买主是了解香肠制作过程后购买,双方还对是否打包进行沟通。由此,法院驳回了10倍索赔的请求,2000元的香肠在诉讼过程中变质,买家和店主各承担一半损失,店主退还1000元给买主。
2022年1月,18岁的职业打假人陈某因一年起诉800多次,被法院认为有敲诈勒索嫌疑,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警方立案侦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有法律人士认为陈某起诉牟利意图明显,部分起诉理由不成立却利用商家怕麻烦的心理索要和解费,涉嫌敲诈。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目前法律层面没有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给予明确禁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只能由法官去判断其行为的合理性,所以同样的案子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罚结果。“具体到粉蒸肉这个案子,个人一次性购买4千多元作坊生产的单一产品,有违消费常识。这个作坊在食品包装上确实有瑕疵,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由主管部门处罚,购买数千元去索赔数万元的做法牟利意图比较明显。”
付建认为,职业打假人用小成本牟取高额利润,动辄发起几十起诉讼,有浪费司法资源嫌疑。“很多打假人只购买几块钱十几块钱的物品,起诉索赔1000元,诉讼费只有50元,即便庭前调解也能拿到几百元赔偿。案子再小法院都要开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坤志介绍,这起案件中小作坊有违背相关法律的行为,但不足以支撑打假人10倍索赔的诉求。黄坤志认为,主管部门的处罚与打假人索赔是两条线,案件中邵某自称“单位采购”购买高额的粉蒸肉、咸菜回锅肉,需要提供更详实的采购信息,比如是哪家单位什么部门采购,如果无法提供则证明是个人购买,而这些物品不是日常消耗品,也不是特殊时期储备物资,购买动机可疑。
黄坤志说,散装食品包装缺少标注信息不等于食品安全有问题。10倍索赔是惩罚性措施,针对的是严重情节,比如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问题。因为包装标注缺失而做出10倍索赔处罚,是将食品安全问题的解释扩大化了。“最近最高法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碰瓷式维权提出限制,未来职业打假人打假索赔行为可能会由此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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