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绵阳林女士发现自己到期的一笔存款及利息共计95000多元,被女儿小瑞在3个月的时间里,分300多笔充值,玩一款叫“捕鱼炸翻天”的游戏花光了。林女士要求游戏平台退款却被拒,那么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退款吗?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文化娱乐产业发展迅猛,虚拟消费已不再新鲜,看直播、玩网游成为互联网娱乐虚拟消费的新风口。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在游戏平台和网络直播平台的大金额消费案件频发,家长发现后找平台退款却成了难题。
一般来说,8周岁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本事件中的小瑞在3个月的时间里,分300多笔充值9万元,远超该标准。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指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如果在本事件中的“捕鱼炸翻天”没有在游戏中显著标注说明来警示未成年人的话,那么网络运营单位应当退回充值的钱财。
另外在《民法典》中也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也就说其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网络游戏充值,那么其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父母明确要求平台退款时,表明拒绝追认 “打赏”行为,那么平台应当退还孩子的游戏充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监护人需要证明给游戏充值的行为确实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当然也不可否认,有些未成年玩家绕开各种限制给游戏公司送钱,家长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进行划分退款。
当然国樽律师也提醒您,随着互联网直播、网络游戏的普及,像这类未成年人为游戏随意充值、给网络主播疯狂打赏的事件,父母应引起足够重视,尽到应尽的监护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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