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宜宾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以下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
如举报人能够提供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
财产线索
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
将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
请知情者积极提供线索!
被执行人:马天福(男)
身份证号码:51252919630306161X
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竹海镇万胜街16号
执行标的:579363元
执行案号:(2022)川1525执428号
执行依据:(2022)川1525民初145号
被执行人:马登原(男)
身份证号码:511524198603114177
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竹海镇楠木村3组239号
执行标的:579363元
执行案号:(2022)川1525执428号
执行依据:(2022)川1525民初145号
被执行人:四川天一外加剂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70947X
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6号建材科技大厦4F
执行标的:579363元
执行案号:(2022)川1525执428号
执行依据:(2022)川1525民初145号
被执行人:四川天一外加剂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7837599XQ
户籍地:宜宾南岸长江大道中段16号
执行标的:579363元
执行案号:(2022)川1525执428号
执行依据:(2022)川1525民初145号
悬赏期限:至执行完毕
悬赏条件: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对被执行人马天福、马登原、四川天一外加剂有限公司、四川天一外加剂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联系人:肖法官
举报电话:0831-5429279
被执行人:魏刚(男)
身份证号:510181197603100031
居住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居委会华宇镜水苑8幢301室
执行案号:(2023)川1527执456号
执行依据:(2023)川1527民初220号
执行标的:1361964.78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将对线索提供人按照提供的线索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付悬赏金。
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前
联系人:王法官
举报电话:0831-7351282
郑重承诺:本次悬赏公告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其他注意事项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额度。
2、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
3、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来源: 宜宾中院
文:张建民
编辑: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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