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文件)[1],新标准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
50万到100万的县级市属于四线城市 城市级别按人口数量划分标准: 一级城市:人口在500万以上或经济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省会城市或大城市。
二级城市:人口在300万以上或经济较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或一般省会城市。
三级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或经济较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