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负责制的10种不同认知

建筑师负责制的10种不同认知

首页休闲益智对战建筑师更新时间:2024-08-02

北京筑信筑衡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王宏海

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以来,引起了极大反响,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自然也有模糊的、甚至不同的认知。本文罗列出其中的10种,力求客观记录,供业界同仁探讨。


一、建筑师负责制VS全过程工程咨询

1、背景

1.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背景: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唯一的一次正式出现是在《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监函[2018]9号,简称9号函)中,“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但是,9号函并未形成正式文件,因此,这一定义仅可供参考。

2019年3月15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简称515号文),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界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是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唯一的纲领性文件。但是,515号文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并未给予完整、准确的官方解释。当前,监理、造价、设计等行业根据自身优势,各自诠释着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从现象上看,监理、造价行业反映热烈,设计行业态度积极谨慎。

1.2 建筑师负责制的政策背景:关于建筑师负责制的定义,第一次出现是在《关于征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7]62号,简称62号函)中,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称为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这一文件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也只能仅供参考。笔者多方努力后,也没有找到“建筑师负责制”的原始出处。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9月15号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文件却正式提到了建筑师负责制,“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

2、认识之一

建筑师负责制是一种责任制度,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咨询服务模式。目前,讨论、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各类咨询服务企业比较多,但对建筑师负责制的研究相对较少,认识尚不足,客观上也会造成这种认知。

日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会长、中国建设科技集团总裁文兵撰文指出,“建筑师负责制是我们发挥行业优势,成为产业链协调者、统筹者的关键制度,对建筑设计行业未来在产业链中的地位来说,这是一个一锤定音的制度。”体现了建筑设计行业对建筑师负责制的重视和期待。

3、认识之二

设计院主导提供的房屋建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基本等同于建筑师负责制,只是描述的角度有所不同。论者认为,比较9号函、62号函中仅有的官方定义发现,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大体是一致的,只是出发点和成文单位、描述角度有所不同。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姜涌认为,“建筑师负责制是我国对国际通行的职业建筑师制度的中国式称呼,它强调了建筑师的责任和义务,也有称之为建筑师全过程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我国对源于建设工程菲迪克FIDIC咨询工程师工作的描述,是对在日益复杂的建设工程中不断扩大的咨询顾问方的强调。有意思的是,在19世纪的英国,先后诞生了土木工程师协会和建筑师协会,成为今天菲迪克(FIDIC)和国际建筑师协会(UIA)的始祖。由于工程管理主要源于建设工程,因此菲迪克合同体系和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合同体系,具有同宗同源的关系,同时也在发展中不断相互借鉴。”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院长庄惟敏院士在《国际建协建筑师执业实践政策推荐导则》一书中介绍,2006年以来,国际建筑师协会(UIA)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一直探索UIA《建筑师-业主协议》与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白皮书)的合作或融合。这一趋势,对认识建筑师负责制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关系有一定的启示,值得业界重视。


二、工程总承包VS全过程工程咨询

1、背景

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住建部、各省市发过许多文件和规范,但最新的权威文件是2019年5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该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迄今为止,这一两部委文件尚未正式出台。

2、认识之一

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都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创新形式。设计企业应优先发展工程总承包,这可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积累经验和人才。

当前,由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额大、产值高,具有较高而稳定的收益,法律责任也不明晰,设计院当然态度积极。但是有论者指出,与工业领域的工程总承包依据市场价报价不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工程总承包依托的是基于政府定额计价的费率招标模式,而取消政府定额是大势所趋,若取消以后,这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又将以何为依托?需在顶层设计时以终为始,慎重对待。

3、认识之二

从以上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简称国办19号文)来看,工程总承包是从事建筑产品建造的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属于物质生产;而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另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属于智力服务。两者的概念和本质完全不同,工程总承包比全过程工程咨询要复杂得多,设计院应专注于后者。


三、个人负责VS设计院负责

1、认识之一

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以来,建筑师的地位和作用突然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建筑师群体开始思考、面对,但对“负责”二字表现出一定的困惑,甚至抵触情绪。建筑师的困惑或抵触,部分源自于误认为须由建筑师“个人负责”,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对香港认可人士制度的片面理解。根据机制设计理论,改革成功须具备两个基本约束条件——参与性条件和激励相容条件。因此,广大建筑师的正确理解和积极参与十分重要,是推行这一制度的重要基础。

2、认识之二

正如姜涌所代表的大多数人士认为,“在房屋建筑领域,咨询工程师的代表就是建筑师,建筑师从来不是一个人或一个专业,而是至少包含了建筑、结构、暖通、电气、造价等多个专业咨询工程师的集合体(国际上还有室内、景观、照明、监理等),建筑师只是其龙头和代表。”而至于建筑师个人、专业工程师、设计院分别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相应地又拥有什么样的权益,以及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如何配套,这有待业界和政府、协会研究。姜涌和他的清华大学同事邓晓梅副教授,联合众多设计等咨询企业及专业人士,已发起成立了“共筑社”,希望通过建立专业人士互助保险体系,为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保驾护航”。

我国实行设计院与建筑师的双轨制资质管理,加之重公权轻私权、注重从业者“单位”的社会背景,据此有人提出应由设计院(法人单位)负责,认为这有利于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行,并建议称之为“设计全过程服务”。这种论者还认为,在我国,实行这种设计全过程服务,一是应兼顾业主意志和建筑师满意原则,二是注意设计对造价、监理的“恰当协调”(UIA导则)。


四、建筑师缺乏能力VS建筑师有能力

1、认识之一

包括建筑师在内的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现今的中国建筑师没有从事国际建筑师负责制的能力。也有人说,那是因为没有国际上那么高的收费,给钱我也能做到。

在我国,由于资质许可等行政管理的原因,建筑设计与勘察、投资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分割,形成“掐头去尾”的现状。传统的建筑设计服务主要是对图纸负责,而不是对建筑产品的结果负责。而我国的建筑学教育及建筑师制度,也缺乏包括合同、材料等建筑经济服务内容,加之中国式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房地产企业的甲方建筑师、成本控制、工程管理、招标采购,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设计院建筑师的项目管理职能,使得建筑师的主要工作只剩下建筑创作和专业协调。

建筑师负责制是建筑设计乃至建筑行业的一次革命性的改革,需要广大建筑师(工程师)提升能力、积极参与,更需要加大宣传和研究的力度,破除影响改革的体制性障碍。正如著名经济学家田国强所讲,“改革顺利推行要满足两个基本的约束条件:参与性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参与性约束条件要求改革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符合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使他们支持改革,愿意参与改革。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要求所采用的改革措施或制度安排能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

2、认识之二

另一种声音是,虽然社会普遍质疑中国建筑师的能力,但那只能代表因制度原因而形成的过去。相信,随着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顶层设计制度的配套,中国建筑师一定能够自强不息,补齐建筑经济和合同管理的短板,肩负起行业和社会赋予的历史使命,屹立于世界建筑师之林。同时,随着建筑师负责制为业主带来显著的价值贡献,如省心、省时、省钱,建筑师负责制相应的合理收费一定也会早日实现。他们认为,不管我国建筑师是否具备“提供建筑经济、合同管理、施工监督和项目管理等服务”(国际建协UIA建筑师职业责任)的能力,但从建筑行业产业链的逻辑来看,建筑师负责制一定是提升建筑品质、控制工程造价、向业主交付满意工程的“一锤定音”式的制度,这毋需置疑。例如,天津某建筑师已考取英国皇家测量师(RICS)、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资格。而著名海归建筑师汪克,则已经亲手建成了贵州铜仁机场航站楼等数个精美建筑,成为中国建筑师负责制的探路者。


五、全过程服务VS分阶段服务

1、认识之一

全过程工程咨询只是工程咨询的一种形式。参见1996年蒋兆祖、刘国冬主编的《国际工程咨询》P2页:“工程咨询按阶段分类,可分为全过程咨询和分阶段咨询。”就是国际职业建筑师制度,也未必是一定包括从项目前期、方案、扩初、施工图,直至招标服务、造价控制、现场监理的全过程服务。重要的是,这种观点认为,分阶段服务不是碎片化服务。分阶段服务是业主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作出的自主选择,注重项目前期和设计的造价确定,各阶段始终贯穿着投资控制这一主线。而碎片化咨询是由于资质准入制度,造成对全过程咨询服务的人为割裂,并且由此形成工程管理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定额计价则更加放大了这种不对称。

2、认识之二

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兴未艾,但不能把它当作一个时髦的大箩筐,什么都往进装。对于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团队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全过程,也可以是一个或数个阶段;建筑师团队可以全部自己直接完成,也可以部分外包,或接受业主对个别专业服务的指定,比如方案、造价、声学、园林等。总之这需要由业主方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难度、类型、所处地域等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各国情况不尽相同。并无固定的唯一模式。同时,现代建筑体量愈来愈大,机电设施日趋复杂,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建筑,建筑师在空间、艺术创作、专业协同之外再牵头项目管理,也颇感力不从心。为此,业主常常聘用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方协调或配合建筑师团队工作。这里,项目管理主要是业主方职责,与建筑师负责制并不矛盾。

对此,拥有60年建筑师职业生涯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顾问总建筑师费麟认为,“当前建筑界在议论建筑师负责制时普遍存在一个思想方法问题,简单问题复杂化或复杂问题简单化。譬如,建筑师和医师都是进行咨询consulting工作的专业人员。医师可以分中医和西医,每一位医师可以是全科大夫,也可以是专科大夫,甚至有的大夫可以兼任中医和西医的综合专业。在建筑界对于建筑师要求也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简单化。首先,对于建筑师的主要职责要区别对待:建筑师可以根据自己所长和兴趣,可以参加全过程管理与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前期 工程咨询中期 工程咨询后期),也可以只负责前期工程咨询,如华高莱斯董事长、总建筑师李忠,也可以只负责初步设计以后的设计工作,如许多中外合作设计的中方总建筑师,也可以只负责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也可以仅仅负责现场施工监理工作,如香港的地盘工程师。其次,对于体制外和体制内的注册建筑师应区别对待:体制内工程设计单位的法人不一定是注册建筑师,责任不同;体制外工程设计单位的法人往往就是注册建筑师本人,其法律责任就比较大。总之,我认为,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建筑师必定在建筑设计中起主导作用,但在不同的建筑服务岗位上应该有不同的建筑师负责制,绝对不能一刀切!”


六、责任制度VS服务模式

1、认识之一

这种认识是,建筑师负责制是一种责任制度,强调的是职业和法律责任,即建筑师要负各种各样的责任,甚或是终身负责。

有论者指出,这是一种误解,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在借鉴香港私人工程的认可人士制度时,偏重于理解其赋予的法律责任,却失察于这种制度适用的对象,且对“责任”的孪生词“权益”,以及需配套的法律法规、服务模式、服务酬金、职业保险等,缺少系统的介绍或思考。事实上,香港屋宇署设立的认可人士制度,只是针对私人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维修等管理工作的法律基础。比如,《建筑物条例》(第 123章)第四条规定:“每一名将由他人代为进行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人须委任一名认可人士,作为有关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统筹人。香港认可人士依法为香港私人建筑业主提供全程服务,建筑的设计、建造监管、以至准备楼宇买卖的某些法定图纸,都由认可人士担当法律责任。”

2、认识之二

关于中国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全程业务)的概念、内容,以及建筑师的权利、责任等,姜涌、汪克、刘克峰在2010年出版的《职业建筑师业务指导手册——全国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必修课(之八)》一书中,对标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CA)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已进行过初步的系统阐述。遗憾的是,这本建筑师继续教育教材出版近十年来,并未引起业界的重视。

承担住建部课题《充分发挥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主导作用》的东南大学建筑设计与理论研究中心王静教授认为,设计单位牵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本质上就是建筑师负责制,其中设计方的责任和权益要界定清楚,否则合同怎么签、怎么监管,都成问题。她认为,建筑师负责制既是一种服务模式,同时也是一套权责制度,需要深入研究。

研究发现,香港建筑认可人士制度并不适用于香港工务局管理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政府办公大楼等,和使用公币的半官方的机构,如地铁、房协、科学园、高等院校,也不适用于大型上市公司中的专业发展商。对这些项目,香港政府制定了专门的规管制度。——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以政府、国企和房地产项目为主,不能生硬套用适用于私人项目的认可人士制度,而应该更多地借鉴香港工务局及上市大型地产公司的工程管理办法。


七、产品交付VS服务交付

1、认识之一

有人认为,国际建筑师负责制,就是由建筑师将最终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源于62号函,该函指出,“建筑师负责制是……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由此,容易导致从建筑师全程业务到工程总承包的概念延伸,形成叫做“建筑师负责制EPC”的另一种组织模式。这给建筑师带来了巨大的困惑和压力。

2、认识之二

另一种认识是,建筑师负责制不是向业主交付建筑产品,而是智力服务。我国发展建筑师负责制,应着力于努力提升图纸质量和深度,同时提供设计前期服务——投资咨询,以及设计后期服务——招标咨询、造价控制、现场监理、项目管理,改变现行设计服务的“掐头去尾”为“有头有尾”。这种认识认为,建筑师与律师、医师、会计师同为国际四大自由职业,即四大咨询(consulting)行业。如同律师未必会经商办厂做生意、医师未必要自己得病才会诊断开药一样,建筑师也未必一定要会动手盖房子。当然,会盖更好。这种观点认为,建筑师交付的是一种智力服务,而建筑产品交付是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当然,承包商是按照建筑师代表业主提出的要求进行交付。

关于质量保障机制和成本控制,这种认识的逻辑是,在建筑师负责制形成的信息对称和激励相容的制度约束下,施工方作为经济人,提升质量以树立品牌,控制成本以提升竞争力,是其自利利他的一种理性自觉。这种机制反过来又可促进建筑师负责制的完善和落地。


八、指定品牌VS指定品牌范围

1、认识之一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据此,建筑设计文件不能指定品牌。

2、认识之二

《建筑法》规定不能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是指不能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单一品牌。但是,招标人及其咨询方在招标文件或材料技术规格书中,可以指定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同档次的材料设备品牌,投标人据此报价,中标后再在此范围内由承包商自主选择品牌厂商,这是对《建筑法》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正确理解与合理补充,也符合国际规则。否则,若无品牌范围,投标人就无法作出合理的报价,施工现场也无法进行验收。或者,若实行暂定材料价,则会形成工程肢解、二次设计和二次招标,不必要地加大工程建设交易成本,延误工期。


九、民用建筑VS建筑工程

1、认识之一

一种认识是,建筑师负责制适用于民用建筑,并且这种认识比较广泛。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对“建设工程(construction engineering)”的术语定义为,“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3.1一般规定-3.3.1: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3.2民用建筑工程-3.2.1: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2、认识之二

另一种认识是,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对象既包括民用建筑,同时也包括工业建筑等其他建筑。费麟认为,“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院的建筑师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院的建筑师应该区别对待:在工业建筑设计院的工程主持人往往是工艺工程师,建筑师最多担任副工程主持人,责任就有所不同。但是所有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一定有工业配套工程设计项目,譬如场区规划、场前区的办公楼、化验室、医务室(急救室)、培训教室、生活室以及许多生产与生活的后勤建筑。以上这些配套建筑工程,必须由注册建筑师总负责,工艺总工程师负责不了。当前,建筑类型发展多样化,许多工程项目往往分不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例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航空飞机场区等。”费麟强调,“建筑师从来都是同时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服务的。”


十、国家推广VS行业推广

1、认识之一

一种意见是,建筑师负责制作为一种职业制度和服务模式,必须由政府立法,或发文件、定政策推广。同时,随着取消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投资)资质,以及工程监理资质改为告知承诺制、自贸区范围取消造价咨询资质,建筑师负责制需要怎样的企业资质,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2、认识之二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设计企业或联合其他咨询企业先干起来,闯出一条路子,行业协会和政府管理部门再对这些“自下而上”的经验进行总结,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在条件成熟时“自上而下”地进行推广。


引出的几点思考

1、设计院应做哪些准备?

实践建筑师负责制,设计院应具备忧患意识和历史责任感,具体可先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1 学习、研究国际建筑师负责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引、手册等,结合国情,思考业务模式和市场对策,制定企业标准。

1.2 引进甲方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建造师,或从现有建筑师、

工程师中选拔、培养“五懂工程师”,即:懂设计、懂造价、懂材料、懂合同、懂BIM。

1.3 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试验。尤其是,通过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为业主带来管理省心、节约造价等实实在在的价值贡献,切实解决总造价7-11%的服务收费问题,形成业主和建筑师的激励相容,共同推进建筑师负责制。

2、几点思考

2.1 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建立服务模式与权责制度相互支撑的建筑师负责制理论体系。通过顶层设计,合理界定政府、协会、市场主体的关系和治理边界,政府重在研究立法和发布政策,培育市场环境,将模式创新等交给市场主体完成,推进行业自治。

2.2 鼓励建设单位、设计、造价、监理企业创新合作,调动建筑师的参与热情,重视建筑师事务所在推广建筑师负责制中的作用。行业协会积极总结、引导,制定团体标准,共同推动建筑师负责制。

2.3 坚定信心,设计院专注于智力服务,做产业链的协调者和统筹者,打造世界一流的设计咨询企业,成为一带一路项目的引领者。

2.4 将国际模式与中国情况相结合,不照搬,不走样。发现示范项目,树立“鲁布革”式的建筑师负责制的新样板,总结、放大、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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