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园内摔骨折 获赔1.3万元
早报讯 (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安法)男子邓某到水上乐园游玩时摔成骨折,他认为游乐园应对自己的伤情负责,起诉至法院索赔1.5万元。近日,经安溪县法院调解,邓某获赔约1.3万元。
去年8月13日,邓某与朋友到泉州某水上乐园游玩。在从高处往水池滑水时,因游乐园里的塑料滑水管道出口处设计不合理(管道向下塌陷),邓某凌空向前翻滚,脚掌受到极大的冲击。就医后,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因该医院采取保守治疗,邓某不放心,而后又陆续到相关医院治疗。游乐园均承担了上述治疗期间的费用。
治疗后,邓某就相关赔偿与游乐园进行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邓某将游乐园诉至法院,索赔住院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5740元。
考虑到邓某受伤并未痊愈,不宜往返折腾,又因疫情原因不宜到场参加庭审,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
邓某主张一次性赔付1.5万元,游乐园方面则认为,邓某没有按照公司在意外险投保要求的医院就医,导致部分费用无法报销,所以只能赔偿1.3万元左右。
法官向双方说明,游乐园因设施设计不合理,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游乐园自愿赔偿邓某各项损失费用约1.3万元,该款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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