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水上乐园游玩时受伤,水上乐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水上乐园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的案件,法院判决水上乐园赔偿游客损失9.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到水上乐园游玩,在游玩四彩滑梯项目时,王某未按要求乘坐滑毯且下滑速度过快,致王某到达滑梯终点时双腿直接撞到滑梯上受伤,造成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用去医疗费4万余元。
后经鉴定,王某因该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经查,水上乐园在去往四彩滑梯的通道旁边,放置了游玩需知,并有提示“本滑梯仅适合成人乘坐滑毯下滑使用”。在四彩滑梯下滑入口处,有两名工作人员指导游客游玩。王某因赔偿事由未与水上乐园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水上乐园对王某的受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按游玩须知的要求而在滑梯上直接滑行,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水上乐园将危险系数较高的四彩滑梯游玩项目与太空盆滑梯游玩项目入口,设置在共同的平台,在王某未携带滑毯而进入四彩滑梯的情况下,水上乐园工作人员未进行有效制止,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对于事故发生的过错,法院认定王某与水上乐园承担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水上乐园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9万余元。
法官提醒:眼下正值暑假,水上乐园成了消暑纳凉的好去处,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水上乐园应设置危险系数较低的游玩项目,并定期检查水上项目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水上乐园的工作人员在游玩项目活动中,应详细解说安全事项,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特别对于有身高年龄限制的项目要提高注意义务,防止儿童进入危险项目游玩受伤,做好安全保障;游客在水上项目活动中应树立风险意识,认真了解安全须知,听从管理人员引导,保障自身安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严林伟 宋迎娟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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