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0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阳市开阳县洋水河流域总磷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贵阳市及开阳县相关整改工作敷衍应付,仅注重末端治理,没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总磷污染依旧突出。
一、基本情况
2017年8月,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向贵州省反馈指出:贵阳市乌江支流总磷污染严重,洋水河总磷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贵州省整改方案要求,遏制乌江流域水体中总磷污染反弹趋势,乌江干流、洋水河水体中总磷浓度实现下降,按“水十条”考核要求实现水质目标;按照“一矿一设施”的要求对洋水河流域内磷矿企业实施矿坑废水治理,完善提高自动化控制工艺水平,建立规范的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档案台账。贵阳市整改方案也要求,开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加快洋水河流域整治,改善洋水河水质。
此次“回头看”进驻时,贵州省对洋水河总磷污染问题整改情况上报为已完成。
二、主要问题
(一)“絮凝治污”,表面整改。2017年4月,开阳县投资984.7万元在洋水河末段、大塘口监测断面前建设絮凝除磷设施,每年约投入2600万元运行费用,通过直接添加絮凝剂的方式降低洋水河进入乌江干流前的总磷浓度,从该断面监测数据看,似乎达到了整改目标,经过添加絮凝剂断面监测数据可控制在0.19mg/L到0.3mg/L之间,水质控制在III类至IV类之间。但从现场督察情况看,虽然降低了进入乌江干流前的大塘口断面总磷浓度,但实际总磷通过絮凝剂沉降后仍留在河道中,并未有效清除,一旦遇到降雨等因素导致河道水量较大时,沉降下来的磷污染物仍将会冲入乌江干流,洋水河总磷污染问题实际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图 河道内加絮凝剂沉降总磷
(二)放松要求,敷衍应付。经查,纳入督察整改的涉及开阳县洋水河流域7家磷矿开采企业和1家磷化工企业,但整改工作没有执行贵州省整改方案要求,没有按照“一矿一设施”规定推进落实,而是把原有污染治理设施重新纳入整改内容,“新瓶装旧酒”,导致总磷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控制或减少。
2017年2月13日、2018年2月21日,开阳县分别印发《开阳县洋水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和《开阳县洋水河长效管理工作方案》,仅要求开磷矿肥公司完成矿井水治理和应急整治工程,对其余7家磷矿开采企业仅要求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特征污染物总磷排放指标控制在0.2mg/L以下。但截至此次“回头看”时,只有开磷矿肥公司2017年建成8万吨矿坑废水处理设施,其余6家磷矿开采企业均未建设新的治理设施,原有设施难以保证处理效果。2017年3月以来,开阳县对磷矿企业8个排口共开展28次监督性监测,总磷指标超地方整改要求的0.2mg/L就有22次,占79%。
(三)重视不够,污染依旧。洋水河源头双地沟背景断面总磷长期保持在0.1mg/L左右,但2018年7月以来,总磷浓度直线上升,7月至10月总磷监测数据分别为6.5mg/L、7.16mg/L、7.43mg/L、10.45mg/L,最高超出水功能区划要求的IV类标准(0.3mg/L)33.8倍。对此情况,开阳县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截至“回头看”进驻前,尚未对洋水河上游总磷超标问题进行研判并采取措施。另外,由于总磷污染,开阳县洋水河流域水质长期较差,2017年5个监测断面中4个年均水质为劣V类;2018年1月至10月,除大塘口断面因建成絮凝除磷设施,使断面水质由劣V类转为IV类外,其余3个断面水质仍为劣V类。
三、原因分析
开阳县党委、政府履行整改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系统考虑从根本上解决洋水河流域总磷污染问题,在整改中“走捷径”,对洋水河流域磷矿企业长期存在的污染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而是听之任之,放松要求。
对此,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地方切实整改,对存在的问题坚决查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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