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法院查明: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是滕州八中的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某镇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
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齐玉苓和陈晓琪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考试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未能继续升学,
陈晓琪之父陈克政利用其社会关系,让其女陈晓琪领取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顶替齐玉苓进入济宁市商业学校学习。
陈晓琪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被告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
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某银行滕州支行。
1993年,陈晓琪又以齐玉苓的名义进入银行工作。而误以为自己落榜的齐玉苓去了金属加工厂打工,不久后下岗,以卖早点维生。
陈克政为使被告陈晓琪冒名读书一事不被识破,曾于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办理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还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1993年,陈克政利用陈晓琪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原齐玉苓档案中的材料抽出,换上自己办理的上述两表。
经鉴定,被告陈克政办理的体格检查表上加盖的“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确属被告滕州教委的印章;学期评语表上加盖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滕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陈克政对何人为其加盖上述两枚印章一节,拒不陈述。
另查明:1990年,被告滕州八中将当年参加中专考试学生的成绩及统招、委培分数线,都通知了考生本人。
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之事。
1999年1月,齐玉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1999年5月, 枣庄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没有认定受教育权受到侵犯。
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随后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山东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认定齐玉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并获得经济赔偿48045元和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2012年8月,灵璧学子杨某甲考上山东某大学,而其录取通知书却被山东高考落榜生张某乙的亲属获得,于是张某乙便想顶替杨某甲去上大学。为此,张某乙的亲属找到了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户籍辅警郭某。收取9000元“好处费”后,郭某先给张某乙伪造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将身份证和户口迁往山东某大学,好让张某乙顺利入学。随后,郭某再给杨某甲办了一个户口。此后,杨某甲复读考上了北京某大学。但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发现他的户籍在全国户籍系统里,与山东一所大学的“杨某”重合,无法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原系某派出所辅警,主要职责是协助户籍民警张某甲整理户籍,操作户籍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办理户籍业务。
2012年七八月份一天,曹某找到被告人刘某,告知其有灵璧籍学生杨某甲的山东某大学录取通知书,准备由山东籍学生张某乙冒杨某甲之名上大学,让刘某托关系办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将杨某甲户口从灵璧迁出供张某乙上大学使用,再给杨某甲重新办理一个户口,留作杨某甲复读使用。
被告人刘某向曹某索要2万元,曹某预付给刘某1万元。
同年8月20日,刘某找王某帮忙,王某通过郭某领取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同年9月14日,刘某与曹某等人到灵西派出所,持杨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将杨某甲户口从灵璧县迁出。曹某又付给刘某1万元。
为了给杨某甲办理新户口,刘某让王某找到郭某,谎称其朋友家亲戚的小孩因超生未入户,请郭某帮忙入户。之后王某在灵璧县灵城西关桥头附近,将刘某给的8000元及写有杨某甲的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的纸条交于郭某。同年9月11日,郭某违反规定在户籍系统上编造杨某甲虚假户籍信息,并打印户口本交给王某,王某交给刘某。
2012年9月26日,刘某通过王某再次给郭某打招呼,让郭某恢复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郭某违反规定重新打印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交给刘某到灵璧县公安局户籍科签字。同年10月17日,郭某恢复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刘某送给郭某1000元。张某乙入学后,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交于大学所在地派出所入户,造成杨某甲户籍重复。
2013年下半年,杨某甲参加高考后被北京某大学录取。因户籍问题杨某甲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杨某甲父亲杨某乙到公安机关反映并报警。同年10月11日,张某乙被山东某大学退学。次日,灵璧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杨某甲的户口从山东某大学所在地派出所迁回灵璧县。
2013年10月1日,郭某向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投案。同月8日及2014年2月26日,王某和刘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5日,郭某向灵璧县公安局退赃款9000元。
另查明,2010年3月18日,刘某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2010年6月13日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
最终,一、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对被告人郭某、刘某、王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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