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事登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
“江底捞,湖底捞,已经在路上……”、“各捞各的,互不打扰”,短短时间内网友评论飙涨2000多条。
8月1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海底捞”告“河底捞”已被法院驳回。梳理海底捞过去诉讼案发现,公司每年都发生数起类似商标侵权案,其中不乏对带有“河底捞”“海里捞”“海底豆捞”等商标字样的公司提起上诉,涉及面覆盖到餐饮酒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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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河底捞:
我们卖湘菜和海底捞是两码事
8月13日,记者联系上了“河底鲜家常菜”的老板王先生。王先生表示已从网上知晓此事,谈到涉及商标侵权一事,王先生表示:“我们跟海底捞根本就两码事,提供的菜品和服务都是不同的,我们是做湘菜的。”
为什么想到取“河底捞”这个名字?王先生说,自己的餐馆主打河鲜,“当时去工商注册时,事先想好的名字都已经被注册了,一连输了50多个名字,碰巧发现‘河底捞’三个字还没被注册,就定了这个。”
公开资料显示,“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年8月1日在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于2019年9月23日发布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侵犯了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但最终此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底捞”商标虽然与“海底捞”商标都有“底捞”二字,但两者标示采用不同字体、设计以及不同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此外,“河底捞”与“海底捞”餐厅使用牌匾设计也并不一样。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餐厅主营川菜系列火锅,与河底捞主营湘菜系列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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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打假
此前还告过“海里捞”“海底豆捞”
公开资料显示,“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全称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上,这不是海底捞第一次提出商标侵权的诉讼。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海底捞每年都要在全国各地提起数起类似商标侵权诉讼,行业涉及到餐饮、酒店等。
2019年7月,海底捞对乾安县“海里捞欢乐火锅店”提出诉讼,指出其使用“海里捞”对“海底捞”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在这次商标侵权案中,以海底捞胜诉,“海里捞欢乐火锅店”赔偿2万元作为结尾。
此外,2019年底,海底捞对天水馨凯特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指出其使用的“海底豆捞”涉及侵害商标,并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三轮,最终维持一审原判,天水馨凯特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底捞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8月13日,记者就告“河底捞”一事通过电话和邮件方式联系海底捞公司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
文字来源:海底捞餐饮与河底捞餐馆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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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商标侵权要看是否造成“概念混淆”并从中获利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其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
对此,武汉大学客座研究员唐大杰认为,商标保护中只需要认定一方的商标的相似度超过了另一方50%以上即为侵权,河底捞与海底捞有66.7%的相似度,但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网友纷纷评论
也就是说,判断商标是否侵权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对群众认知造成“概念混淆”,从中获利。
主审此案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认为,权利需要保护但也不得滥用。司法裁判中,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需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
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既要引导权利人创新获得跨越式发展,也需要推动社会基于革新而共享时代发展成果。
封面新闻记者 申梦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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