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先后三次拜阅罗翔老师视频“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心情久久不能平静,罗翔老师不单是学识渊博、语言幽默,极具个人魅力的学者,更是我们寻常百姓了解法律的一扇窗。
但是,单就该文内容而言,我却不得不提出自己的其它看法,以下内容为方便读者老爷检阅,以红色如实誊录整理罗老师语录,以黑色表述我的个人看法。(文字巨多,如有错误,敬请谅解)
——罗老师引言(公正)——
关于惩罚的理论,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一种观点是因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罚。前者是强调公正,立足以前的既往的东西,认为罪犯实施犯罪本身就应该惩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惩罚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这是所谓的报应主义思想。最典型的理论就是“*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另一种是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但是后者呢关注将来,认为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功利主义思想。如果刑罚不足以遏制犯罪,那么刑罚就是一种浪费,它比多余的刑罚更为有害。
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一个人行为的时候会权衡利弊,比较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可能遭受的刑罚痛苦,如果结论是刑罚的痛苦大于犯罪所获得的快乐则不会去犯罪。
——公正与功利——
功利主义有两种主张,一种是一般预防,一种是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就是所谓的*鸡儆猴,对犯罪分子施加惩罚是为了威吓社会的公众,让他们不至于以身试法,就犯罪人以外的所有人,我们所有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分子,然后威慑你不至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针对的是犯罪人本人,防止他们将来再次去实施犯罪。
大部分人会认为,功利是惩罚的主要支柱,因为我们毕竟生活在一个处处强调功利的时代,但是这里可能存在两个问题:
一、人的工具性问题,惩罚张三犯罪,是为了预防张三以外的人犯罪,这不就是把罪犯当作了实施其它目的的工具吗;
我认为,刑罚的直观和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原告”被侵犯的人身安全权利、财产安全权利和民主权进行补偿性教育性进行的“处罚”。就跟“损害他人物品要赔偿”,“做错事要道歉”同样的基本的朴素的道德要求一样。
而且,至于“张三”是“张三”还是“李四”甚至“某人”都不影响,将“张三”作为犯罪者的代称,更不影响对预防他人犯罪的教育警示作用。
因为,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就一定拥有“罪犯”和“原告”,不论“罪犯”受到的“处罚”具不具有教育意义,都不会影响“罪犯”所受的“处罚”的程度。难道因为某“犯罪事件”具有教育意义,就法律之外加重处罚?
并且,我国也从很少有对“罪犯”事实受到的“处罚”有过多的宣传报道。基本到法院宣判就结束了,除了案件双方当事人不会对案件执行能有更多关注。从来就不具有“工具人”属性,真当“工具人”就天天报道他如何受训如何服刑,也就不可能发生“某小果”一类的事件。
二、功利主义有冤枉无辜的风险;然后罗老师举了“上级检查案”。
上级检查案:某地发生了几百起凶*案,作案手法非常残忍,导致人心惶惶。上级领导批示当月必须破案,直到最后一天毫无头绪。于是办案人员找到这个监狱里面的一位死刑犯,许以极大好处,让其背锅顶罪。
冤枉无辜是它案,与本案无关,即使“上级检查”案件也是为了完成“个人业绩”不是为了教育他人,更与“功利主义”无关。
难道在“公正论”的执行下,就不会发生“冤枉无辜”,那么如果我们现在发生了一起“冤枉无辜”的案件,是不是就证明我们“不公正”了?
用张三因*人被判死刑的结论去证明李四偷东西也应该判死刑,这明显是两个重大的逻辑漏洞。
按照一般预防的观点,那这种行为就并无不当,因为他可以极大的威慑普罗大众,让他们感到我们司法机关言出必行,办案神速的强大威力,但是大家觉得这种做法,显然抵触我们内心某个最柔软的地方,无罪不罚这是正义的底线。
报应注意和功利主义何有利弊,那么现在一般来说呢,采取的都是综合主义,把两者结合起来优势互补。惩罚的根据还是得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事实了犯罪才能进行惩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好的社会目标,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那我们的牵连制度更倾向于功利色彩。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来都是我们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罗翔老师所举例“上级检查”证明的“按照一般预防的观点,这种行为就并无不当”,以自己明确知道的不合法观点来证明“并无不当”,只为攻击“一般预防”观点,这难道不是用“鹤顶红”是红色的证明他“无毒”一样可笑。
牵连制度最大的问题是违反了“罪责自负,无罪不罚”这个正义的底线。“牵连制度的威慑实现了功利主义提倡的一般预防”跟法家的重刑主义有很大区别,法家强调重刑主义“以*去*,虽*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比如很多人动不动就说*了*了*了,并列举了“普通感冒案”。
“罪责自负”作为我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亦对于违法所得做出明确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作为“违法者”的非法所得,享用“违法所得”的家人亲属不可能不知道是“合法收入外的收入”,既然是享用了“合法收入外的收入”,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如何能叫“无罪”更惶称“不罚”。
“法家”的重罚思想成熟于连年战乱资源匮乏的战国时期,与现代物质较为充裕时代的“刑罚并重”。“刑”和“罚”自古以来都是手段,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缓解社会矛盾,保护生产,提高国家实力。
这与罗老师经常引用的外籍人士的法治理论相差甚远。无论是“康德”还是“边沁”之所以成为“伟大的”法学家、哲学家,都因为他们为了当时国力提升和野蛮扩张找到了优秀的理论支撑、舆论基础和改革方向。
普通感冒案:普通感冒你却给病人用最猛的抗生素,说不定就把人体的免疫系统给彻底摧毁了,反而会让其一命呜呼。
这和功利主义并不相同,因为功利主义认为“刑罚之恶不能超过犯罪之恶,多余的刑罚也就是多余的恶”同理,社会的免疫系统被破坏,那么反而会造成摧毁性的后果。
极端的案例不能作为“法义解说”的参照。假设现在盗窃5000元钱,如果判3个月我们可以说轻,也可以说他重。但是你不能举例说盗窃5000元被判死刑去证明判重了。因为几乎不可能出现这种结果,他罪除外。
所以老子李耳就批评法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如果盗窃几百块也判死刑,那么行为人很有可能会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连坐制度,其实就属于典型的重型主义思维,法家的连坐呢,他有亲属连坐,地域连坐,职务连坐,并在范围上不断扩张,因此这个牵连制度其实属于猛药。也并不完全符合现代刑罚有节制的功利主义。
我有理由相信,随着历史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总体犯罪起因,逐渐由“为生活求生存”逐渐提升为“贪婪痴迷等奢靡的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从道德和需求的层面讲,人类应当越来越少犯罪了才对。
至于功利主义所说的特殊预防,也就是防止犯罪人再犯,那这个牵连制度,可能更难实现,因为如果堵塞了犯罪人改过自新之路,那么他们无法回归社会,很有可能出狱后再次实施犯罪,当前这个服刑人员的再犯现象,也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现象。
据传闻,前几年有约800万老赖“失信被执行人”,但是可能大多数人不知道,与此同时有约2600万人是他们的债主,是有债要不回的人,其中很多人因此生活困顿。
同样,在监狱里面蹲着的人,也远少于案件“受害者”人数。
要不要给少数人更多的机会,给更多的人绝望的机会。
我们之前讲过,文帝废肉刑的诏书说“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很多时候社会问题太复杂,我们无法靠单极化的思维来解决问题,这就是在法律中,为什么很少能够找到牵连制度的踪迹。
——平等与歧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平等既反对特权,也反对歧权。有趣的现象是,很多人往往只注重对特权的抨击,而对反对歧视并不十分重视,但其实和特权一样,反对歧视也来源人们对自我的尊重,特权是权利的不当膨胀,它处处高人一等,而歧视则是权力的不当剥夺,处处低人一等,人类追求平等的历史,和人类不平等的历史一样漫长,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的是结果平等,但这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倒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的达到平等。
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所以,法律上的平等是一种规则的平等,也即法律的规则对所有人同等适用,在法律设定的规则中,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无论富人穷人,尊贵卑贱,每一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出身是无法选择的,父母的显赫与卑微,对于子女他自然而然是会产生影响的,但那可能是命运的自然安排,这与法律没有太大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人可以找“张三”当律师也就有人只能找“张益达”当律师,有人能够赔偿100万不进去同样的有人陪不出钱只能人进去虽然致力于追求结果的平等,但是我们也都知道不可能。
把“平等”作为一个镜花水月的目标,明镜高悬挂在哪里,不去动他可好啊,不能有利的时候就平等,有害的时候就公平。
人生而就有高矮胖瘦,也客观的存在尊贵卑贱,不能作选择才是很好的选择。以前是先有了法律,后才有了犯罪。
传闻我们凝视深渊,深渊也会凝视我们。那么现在要把犯罪变成了不犯罪,让人恐惧的也许不是犯罪本身,恐惧的别人可以轻易的把犯罪变成不犯罪。
家境优越的父母。肯定会让孩子拥有更多的机会,我出生在一个很小的城市,来北京上大学前,我都没有亲眼见过钢琴和小提琴,英语也是一塌糊涂,我确实几度过那些家境优越的同学,所以当有人家道中落从高处跌落,我的内心也曾经暗暗叫好,但是理性让我从嫉妒中不断走出,不断提高自己改变自己,不再抱怨和苦毒中自我沉沦。
法律既不能人为的强化父母的恩庇,不能因为父母显贵处处让其加分,也不能让子女因父母的过错就雪上加霜,因为父母犯错处处减分,子女怎么能够决定父母翻不犯错,法律上的平等是机会和权利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当然法律并不反对合理的区别对待。
但是因为父母的犯罪,就对子女的就业进行限制,这难道真的是一种合理的对待吗,这值得我们思考。
只要不违法犯罪,钢琴也好小提琴也好马尔代夫也罢,都可以一家老小踏踏实实的去,安安全全的回。即使普通家庭的孩子也可以自强不息,开拓进取,就如同罗翔老师一样,成为我们普通人学习的榜样。
如果父母违法犯罪了,虽然钢琴没了小提琴没了马尔代夫也去不了了,但是所谓天下365行还有361行,是不是就不能生存了不能生活了。
大部分出生普通家庭的孩子,即便父母犯罪了。除非罪大恶极,还是可以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或许不能成为令人羡慕的三大之一,但依然可以活得很精彩。
只有少部分父母手里拥有权力,拥有资源,拥有关系,拥有地位,犯罪之后才需要那么一张门票,去“继承”权力,继承资源,继承关系,继承地位。
这从来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就一个朴素的价值问题,普通人就得艰苦奋斗求生存,某些人就可以买张门票安享一生。
“父传子家天下”不是已经亡了几百年了么。
——无知之幕——
法治从不幻想在现实建立黄金世界,它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那也许是法律人一个重要的思维逻辑,凡事都想到最坏,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因为法律人很少把自己代入强人的角色,而往往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视野,法律界为什么担忧牵连制度,就是害怕出现滑坡现象,如果父母有罪,子女不能报考公务员,那么罪责自负的原则就已经被突破,例外的例外就会无穷匮,谁知道哪天不会出现五服之内都受牵连,或者某个地域的人一律牵连,甚至商人的子弟不能为官,人分三六九等的思想又死灰复燃,不能考公会不会滑坡到不能考事业编甚至不能进大企业。
如果出生之前就被一块无知之幕遮挡,不知道自己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不知道处于何种阶层性别民族,也不知道哦啊自己教育水平,有两条腿还是三条腿还是八条腿,身体健康还是平庸,家里面穷还是富,那你是希望出生在一个身份社会父亲贵族儿显贵,还是希望出生在一个即便父母罪孽深重但是你依然能够不受牵连能够独立生活的年代呢。
我不敢说什么是最坏的结果,我们一定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
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时候,来了一个驾驶坦克的,还要求合理通过。
法律人往往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视野。在法律关系中,真正的弱者是“受害者”是原告,开放的时代我们有幸观阅了大量的罗老师视频,既有好教训又说得妙趣横生,不但文采飞扬,学富五车,更是妙笔生花出口成章。
从执行上,我们确实看到了对“弱者”的怜悯,但是从整体的构架上,我们只看到了对“弱者”的无视,鳄鱼的眼泪也是眼泪,也让人很感动。
我们不是选最好我们是避免最差,很多人总是觉得自己命好,或者认为自己不会命不好,但这其实不是你说了算,因此,无知之幕推导两种公正理论。
第一种理论,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个原创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即便差得不能再差,即便你是低端中的低端,即便你智商只有10,你依然也拥有一些基本权利,是任何人无法干涉的,在基本权利面前人人完全平等;
第二种理论,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公正不是要求这个收入和财富进行绝对平等的分配,反而为了保护公平,它要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清醒,通过平等来对自由进行补充,避免自由堕落称强者对弱者的全盘通吃,这就是所谓的“差异原则”但是差异原则更多是补偿而不是剥夺,很多犯罪也与道德过错是无关的。
比如,北京大学或者清华大学,对北京市籍的同学录取分数为450分,对其它地方的录取线为700分。简单看,对北京本地也并不公平,北京的大学为了招收外地的同学占用了大量的本地名额,对外地的同学更不平等,因为北京当地只需要考很低的分数就够了而外地却需要很高很高的分数。
但,这却是相当高明的主义,既实用又和谐。
我们经常说,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那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与道德没有关系,尤其在我们当前法定犯不断膨胀的当下,刑法中有很多的犯罪,没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如果严格机械地执行刑罚规定,刻薄寡恩,没有人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犯罪分子。
从自然结果来看,孩子本来就是父母犯罪的受害人,一旦父母入狱,子女本来就会承受社会的歧视,法律在这个时候就没有必要落井下石赶尽*绝,更有甚者,子女可能会是父母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比如说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出卖子女,那可能有人会说,那就进行一定的区分,把犯罪分为法定犯,自然犯,故意犯,过失犯,对己犯和对他犯等等。
对于某些可以牵连某些就不应该牵连,这种折中的思路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是我们还是担心他会出现滑坡效应,更重要的是,它与罪责自负的原理是违背的。
为了避免资源相对较好的1%不到的人可能滑坡,阻止了90%以上人进步的阶梯。不如,我们直接采用明朝“职业身份绑定父子相传”的良好制度好了,省事省心。
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作为学者,我们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仅仅因为自我良好,而投入到五金的争辩之中,人类哥哥世代千千万万的人,从个人经验中所汇总的海量知识一定大于我们这些自诩法律专家的狭小知识,但是我们依然有责任说出自己专业的意见。
——总结——
一个简单的法条问题,却要扯一大堆理论
实际上,它是大多数的普通群众,对进步阶梯的重视,
是对自身阶层无声的呐喊
是对,当前频发的“违纪枉法”的持续关注
是对,财富地位差距急速拉大的撕裂回应
是对,被制度遗忘的阶层微弱的声音
最后,问个问题,与罗老师视频无关
二十年前,某学校遭曝光众多女生被一位老师*扰侵犯,被判入狱8年。
最近,当年被*扰的女学生的孩子也上中学了,发现其老师正是当年的罪犯的儿子。
那么,我的问题是,现在读书的孩子,应该叫现任的老师为“老师”还是“爸爸”还是“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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