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郭先生常年经营出租车生意。2020年的一天,郭先生把车辆交接给夜班驾驶员后,竟被第三人故意冲撞,导致出租车受损严重。维修车辆花去数万元,且三四个月无法正常营运,七七八八损失了不少钱。协商无果后,郭先生一纸诉状,把故意损坏汽车的陌生人告上了法庭。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出租车被撞得面目全非
郭先生有一辆出租车,常年开出租为生,还雇佣小马为夜班驾驶员。郭先生开白班,小马开晚班,生意还算顺当,但因为一起意外事件,导致生意搁置了数月。2020年9月的一天,郭先生将出租车交给小马。次日凌晨,小马开车至我市某小区门口,约一位女性朋友外出就餐。不曾想,女子丈夫小苗跟踪妻子,顿时不满。
小苗与小马发生了争执。小马将出租车停在附近,车钥匙还没来得及拔下,一溜烟跑了。小苗见出租车还未熄火,在气头上的他坐上驾驶座,驾驶车辆四处冲撞,致使该出租车、其他货车以及马路两侧的护栏不同程度损坏。
车辆损失该由谁负责?
最终,在周围居民的劝说下,小苗情绪渐渐稳定,将车停在了路边。不久后,小马返回现场准备取车,他大吃一惊,好好的车辆被撞得面目全非。小马打听得知,导致车辆损坏的正是小苗。
小马等人急忙报警。警方对事件经过进行了一番调查,后由邗江检察院提起公诉。小苗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小苗因违法行为自食其果,可涉及郭先生车辆的损坏赔偿这笔账该怎么算?事发后,为了维修车辆,郭先生总共花去4万多元,且车辆损毁无法正常上路,数月来收入受到影响。郭先生为此找到夜班司机小马。小马无奈地表示,“我也没想到会造成如今这种局面,可导致车辆损坏的不是我。”
郭先生思前想后,遂联系小苗,试图讨个说法。可小苗不愿承担车辆维修等赔偿。郭先生为了尽快维权,便向邗江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与小苗对簿公堂。
必须为冲动行为买单
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郭先生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用4万余元并赔偿车辆停运数月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出租车的登记所有权人系原告,原告与案外人小马订租赁合同一份,由案外人小马开晚班。2020年9月一天凌晨,出租车的晚班驾驶员小马通过微信邀约被告的妻子外出吃饭。被告心生不满,遂到小区门口寻找邀约人。在扬州某小区门口,被告与案外人发生冲突。在案外人下车后,被告人驾驶案外人的出租车(该车实际车主为原告)四处冲撞,致使该出租车、其他货车以及马路两侧的护栏不同程度损坏。原告车辆损坏后,将车辆拖至修理厂维修。2021年1月,该车辆维修完毕,后原告开始使用该车营运。为此,原告支出拖车费300元,天然气修理费2800元,维修车辆费用38050元。因鉴定需要,原告支出车辆拆解费用3000元。后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的损失价格为1631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车辆被损坏后,原告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施救费用等应当由被告承担;又因原告的车辆系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故对于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亦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中,原告支出的拖车费300元,天然气修理费2800元,维修车辆费用38050元,车辆拆解费用3000元,合计44150元,系其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结合出租车营运收入记录、运营成本、扬州市出租车司机平均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该出租车停运损失为3万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415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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