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 威海顺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其他部门移送,当事人销售的金针菇,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提供不合格批次金针菇生产厂家的信息以便进一步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二 环翠区国涛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精美西点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产品的进货来源以便进一步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三 环翠区瑞踏美发店(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黄金烫发液25瓶、Volume Coating Magic Straight(烫发膏)14袋,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5000元。
案件四 环翠区好客食品超市(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MEDLAN牙膏10盒、99%美肤乐园芦荟胶20盒,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5000元。
案件五 环翠区天天食品超市(刘**)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KERASYS"护发素2瓶,罚款5000元。
案件六 环翠区伸剪丽人理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现场检查,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7VALLEY"洗发乳4瓶,罚款5000元。
案件七 环翠区丛永强口腔诊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根据现场检查,该单位未按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罚款5000元。
案件八 环翠区云深不知处面包加工店无有效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案
经查,当事人存在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及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情况,且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限期整改。当事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罚款3500元。
案件九 环翠区麦穗香面点屋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当事人制售的“莲子馒头”,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制售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因当事人加工销售的不合格莲子馒头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6000元。
案件十 环翠区永良拉皮加工厂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当事人制售的“拉皮”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制售铝残留限量不合格拉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因当事人加工销售的不合格拉皮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6000元。
案件十一 环翠区华仁家庭农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根据监督抽检,当事人购进的韭菜经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因当事人购进韭菜时索取了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十二 环翠区家亿家百货便利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接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调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500元。
案件十三 环翠区孙春玲家纺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接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调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3600元。
案件十四 威海市文丰纸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经查,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和未经检验的叉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45000元。
案件十五 威海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存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0元。
案件十六 威海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存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的商品成分和功能广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的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00元。
案件十七 于**无照经营船舶燃油案
根据线索移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驾驶的鲁KW859T货车车厢内储油罐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购进船舶燃料油1.83吨拟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止,无获利。当事人未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燃油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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