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基层从事林业工作,也经历和查处过各种因申报林木采伐不当而导致的滥伐林木案件,觉得那些不慎“被动滥伐”的行为人的确有点委屈,违法了自己都不知道,因此,有必要提醒农村拟申请采伐的农民朋友,务必注意以下三点,避免持证采伐突变成无证采伐,受到林业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一要点:提供精准的林权证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林政案件,在开展年度卫星监测点核查的时候,经现场查验,确认了一处小面积林木采伐,很明显是废弃的茶园人工种植的杉木,根据随行村组人员提供的信息找到了山场所有人,这位当事人当即承认是自己砍伐的,而且申请获得了批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在随后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发生了很奇怪的情况。一是采伐山场小地名不吻合,二是四至界线实地与采伐许可证有出入。经过细致调查了解以及分析得出结论,是当事人粗心,提供了自家另一处茶叶山林权证,设计人员未现场认真核实小地名、四至界线,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怎么会错呢,在做了样地调查以后,根据提供的林权证资料,填写了小地名、四至界线,导致核发的林木采伐证地点与实际采伐地点不相符,属于无效申请,这样,该当事人“持证”砍伐自家林木的行为就构成了滥伐林木,受到林政处罚,非常委屈。
所以,农民朋友在申请林木采伐时,一定要认真核实自己提供的林权证,以免出现差错,导致滥伐林木,受到处罚。
第二要点:申报准确的采伐方式农民朋友对采伐方式这个名词没有什么概念,在申请中往往只提到砍伐多少立方米树木,而忽略了砍伐方式。其实,采伐方式是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项重要内容,简单地说主要分间伐(择伐)和皆伐,间伐(择伐)是指只采伐部分林木,皆伐是指全部砍光,也就是农民常说的“剃光头”、“一刀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一刀光”的一定要申请皆伐方式,只抽林砍伐部分树木就申请间伐方式,这个一定不能错,否则,即使在高山远山偏僻的地方,在第二年的卫星监测图片上,也会马上反映出来实际砍伐情况,改变采伐方式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间伐变成皆伐,砍伐的树木会严重超出设计数量,就会构成滥伐林木,会受到相应处罚的。
所以,农民朋友在申请林木采伐时,一定要将自己的砍树方式说明清楚,并严格按照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采伐,避免出现滥伐林木和擅自改变采伐方式的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要点:选择合适的申报时间林木采伐许可证还有一个关键要素,那就是采伐终止时间。过去的林木采伐终止时间不是根据年度核发,而是按照农民采伐习惯,跨年度至次年4月份截止,后来为了便于年度限额管理,统一调整年度采伐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视为无证采伐。
这样,农民朋友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时,必须考虑时间节点,尽可能地在每年的11月份以前申请,扣除实地勘察设计和输机申请等环节占用的时间,考虑雨雪天气耽误的时间,给自己留出10天以上较为充足的砍伐时间,能够从容的完成砍伐。
所以,农民朋友在申请采伐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砍伐时效性,尽可能地提前申请,以坚决不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砍伐终止时间为度,避免逾期砍伐,造成滥伐林木。
以上三点都是在基层林业执法过程中,最“委屈”的林政案件诱发因素,违法行为人没有违法动机,而且主动申请批准林木采伐,却在不知不觉中违法,非常痛心,值得山区农民朋友引起高度关注,不要在申报林木采伐时忽略了这三个细节,导致“被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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