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七曰
01
这桩公案,发生于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的广西某县。
当时有个经营烟铺的商人,名叫梁亚受,头脑精明,生意做的甚是红火。
因生意往来,梁亚受结识了烟贩黄胜登。一来二去,两人成了好朋友。
但说这日,梁亚受前去黄家拿货。抬脚正要入院,只听一声嗲嗲的招呼传了来。
“梁哥,你来了呀?”
是朋友黄胜登的女儿黄凝嫜。
黄凝嫜生得娇俏妩媚,此前常随父亲外出做生意。赶上口渴了,走累了,就到梁亚受的铺子里歇歇脚,开开玩笑聊聊天,关系处的倒也熟稔。
“我来找你爹谈生意,人呢?”梁亚受问。
“陪我娘回了娘家,明日才回。”
听黄凝嫜这么一说,再往她身上这么一瞄,梁亚受就不地道地起了歪心思。
说来也巧,身上正带着一副买给媳妇的银手镯,式样精致,便取了出来。黄凝嫜不由眼亮,拧着细腰就迎到了身边:“呀,真漂亮。”
“喜欢吗?”梁亚受笑道,“送给你罢。”
“喜欢,谢谢梁哥。”
“那如何感谢我?”梁亚受边说边伸手,拢住了黄凝嫜的小蛮腰。
太棒了。黄凝嫜不仅没恼没急眼,还忸忸怩怩吃吃地笑呢。
02
一切不可描述,皆从略。
就这样,一副银手镯引发了一段孽情,且一发不可收拾。而另一个事实是,黄凝嫜早便与同乡人卢将定亲下聘,只是尚未办喜事嫁娶过门。
俗言:纸里包不住火。没多久,卢就发现未婚妻经常和梁亚受在一起,情状非常可疑。
一日,卢又瞅见梁亚受屁颠屁颠去了黄家,满脸的喜气与急切,就感觉不对劲,要出事。
偷摸窥探,捱到天色黑透,梁亚受居然没离开,住下了!
这下,卢将顿觉脑门泛绿,心头搓火,忙找来舅舅和三五邻居,人人持棍携棒,“咣”的一脚踹翻了黄家院门。
“梁亚受,你给我滚出来!”
闻听吵嚷,黄凝嫜情知不妙,急慌慌推醒了梁亚受:“是我未婚夫来了,你快跑啊。”
本来,黄凝嫜是让梁亚受翻窗,从后窗逃走。可变故突生,梁亚受吓懵了,两腿发软,竟慌不择路拽门而出。
这下好,被卢将守个正着,举棍就打,致伤左额。
梁亚受忍痛夺路,数次被众人阻挡。卢将打红了眼,理智尽失状如饿狼,啪~啪~啪,接连殴伤其脖颈…
次日清晨,梁亚受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
敲黑板:遇事就懵,手忙脚乱,缺乏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也敢做“隔壁老王”?
当然,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您觉得官府会如何审决这桩命案?
03
此案载录于清人祝庆祺所编《刑案汇览》一书,是真实案例。
经广西巡抚审理,依“擅自*死并未抗拒的罪犯”之律条,拟判卢将绞监候。即绞刑,但不立即执行,待秋审时定夺。
黄凝嫜及围殴者,视情节拟处杖刑。
说好的“夫为寄豭,*之无罪”(语出秦代《会稽刻石》),怎么还判死刑了?
豭(音jiā),公猪。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跑别家猪圈去配种,*了他是无罪的。
再者,《大清律例》亦有“*奸无罪”的明文规定: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死者,勿论。”
没错,广西巡抚依此条给出的解释是,“*奸无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本夫;即老公。
像《水浒传》里,武松*死嫂嫂和西门庆,是要判刑,刺配流放的。如果是武大郎弄死了莲莲和庆庆,则属本夫。
第二,亲获;必须堵被窝,抓现行,跑了不行。
接着以《水浒传》为例。武大郎听闻媳妇扯淡,前去捉拿,西门庆竟也吓得钻床底,就在于他也怕被抓现行,被干掉。
第三,登时;马上弄死。
而在本案中,卢将第一条就不符合。
因未成婚没过门,只能算外人,非本夫。所以不能从宽,得按*人治罪。
接下来,案卷报往刑部复核。
那么,卢将能否迎来转圜,逃过死劫?在等终审裁决之际,咱再来看一桩由“隔壁老王”引发的命案。
04
康熙年间,京城。
在城郊,开有一家豆腐店。掌柜姓周,年近五旬,做的一手好豆腐。
而在前店卖豆腐的,是他新纳的二房妻林氏,二十多岁,三十不到,颇具几分姿色。
有一天,无意中一瞥眼,周掌柜忽然发现同住一条街上的邻居王通——这回是货真价实的隔壁老王——竟趁买豆腐之机,顺手揩油,吃了小媳妇林氏的豆腐!
这腌臜货,显然是故意的。
周掌柜正欲奔去痛斥,却又瞄见小媳妇竟冲王通挤眉弄眼,神色分外暧昧。
周掌柜的心陡然一咯噔:
闹不好,本掌柜被他们绿了!
不能打草惊蛇,我得抓他们现行。打定主意,周掌柜开始暗中观察小媳妇林氏的一举一动。
很快,周掌柜便断定,林氏与王通暗通款曲,苟且有染。只不过这个隔壁老王非常狡猾,做的极为隐秘罢了。
有困难要抓,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抓。
于是,周掌柜借口走亲戚,对林氏说要回乡下住两日,让她看好店。在城外转悠到天黑,立马转身匆匆回店。
手里,还攥上了一柄锋利尖刀。
来到门前,挑开门闩,周掌柜大踏步往内室奔。而此时,正厮混一处的林氏和王通听到动静有异,慌问:“谁啊?”
“不知廉耻的狗男女,老子送你们去见阎王!”
05
在此案中,周掌柜属名正言顺的本夫,具备了*奸无罪的首要条件。
随着门板被撞开,早吓得六神无主的林氏膝头一沉,跪地哭求周掌柜原谅。
眼见一双男女,皆赤条条一丝不挂,你说,周掌柜又怎能压得住火,忍得下气?
手一抬,林氏中了刀。
本能之下,林氏抓住了周掌柜的手和刀。趁此机会,王通抓起衣裳夺路而逃,撒丫子消失在了浓浓夜色中。
再次敲黑板:想做隔壁老王,需得善跑反应快,不然一准儿完蛋。
周掌柜没追上,带着一身血,拐进了平素常去他家吃豆腐的讼师盛某家里。
听罢诉说,盛某当场拍了脑门:
“奸不捉双,事败矣。”
捉奸没捉一对,这事儿糟透了,完蛋了。
关于*奸无罪,自秦汉到唐宋皆有规定,但直到元时才正式入律。
《元史·刑法志》: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其奸夫及其妻妾,不坐。若于奸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
该条刑律,颇值得玩味:
如“本夫”在自家逮住了媳妇和隔壁老王,双*,无罪;
如果只整死奸夫,而放过自己妻妾,那不行,必须把妻妾也处死。以防夫妻作局,坑害老王;
如果放过奸夫,本夫要挨一百七十大杖,打不死也得残废。
很明显,这是在鼓励老公玩双*。及至明代,律法又做出了补充规定:
“若止*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如果只弄死奸夫,淫妇可由老公任意处置,卖掉都行。
而豆腐店周掌柜让奸夫跑了,缺失人证,那时也没法做提取物DNA鉴定(物证),官司自然难断。所以,讼师盛某在叹一声“事败矣”后,给出了个很畜生很不是人的毒招:
抽冷子*死一个来买豆浆的无辜男子,随后将其与林氏的首级呈送官府,声称是奸夫奸妇,被当场双*。
06
豆腐店掌柜双*案,出自清人海槎客所撰《凉棚夜话》。
在明人凌濛初的《二刻拍案惊奇》里,也记载有一个关于“隔壁老王”的段子。这个不仅一点都不歹毒血腥,且能逗死人。
说,坊间有个好逸恶劳吃软饭的懒货,每日让老婆打扮起来,在街上搔首弄姿,专门勾引富家子弟。
有人上钩,便引之家中,然后捉奸讹诈。
此法如今依然在用,且屡试不爽,俗曰“仙人跳”。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城里有个泼皮,早瞄上了这对夫妻。一日,他装扮成土豪模样,主动咬钩,被引进了屋。
关窗插门,黏黏糊糊;一番撩拨,渐入正题。
是“渐”,即将之意。关键当口,懒货掐着点回来了,手中拎着刀,凶神恶煞般吵吵嚷嚷舞舞乍乍。
若换作别人,早吓瘫吓软跪地求饶了。但泼皮没有,一边继续忙活一边冲门外喊:
“别特么吵吵,等老子交差再说!”
等懒货破门进屋,泼皮已然得手。
懒货顿时恨得牙痒:“*奸无罪,老子要宰了你!”
“好啊,宰吧,照心窝子这块捅。反正,要银子肯定是一文没有。”
面对尖刀,泼皮不紧不慢系上裤子,又冲懒货妻努努嘴:“连她一块宰。不然报官,她不死也得被卖掉,你们这套可就设不成喽。”
懒货一听,我~去,这是个懂法的行家啊。赔上老婆,钱没讹到,这回亏大了!
瞧见没,想当隔壁老王,还得有知识有文化,镇定自若脸皮厚。
07
开罢玩笑,回到第一桩“卢将*奸案”。
案件报送刑部。经会审,刑部提出异议:
卢与黄凝嫜虽未成亲,但已下聘,双方也便存在夫妻名分。因而卢不是外人,当算本夫。
但卢将深夜聚众,擅闯私宅,且连番痛殴,“情凶状惨”,故处三年徒刑,杖一百。
至于豆腐店周掌柜滥*无辜案,后因王通心中大惭,主动自首交代事实,总算还了无辜者一个公道,亦让手段下作残忍的作恶者(周掌柜和盛讼师)得到了应有恶报。
那王通受啥处罚了?
20大板,轰出衙门了事。
因为,非奸所,非亲获,也非登时,“*奸无罪”三条件皆不具备,谁还敢碰俺隔壁老王?
P.S.清代法律学家薛允升认为,“*奸”条文导致骨肉相残、夫妻互相伤害,对风俗、民生影响很不好。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也在《论*死奸夫》文中,对此律文进行抨击,认为其造成平民百姓有擅*之权,是对传统道德与伦理的轻贱。
随着清末变法修律和《大清现行刑律》的颁布,*奸条文才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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