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泽云 王仪 粤药监
被称为“美丽经济”的化妆品市场,在“颜控”的追捧下需求不断增加,化妆品零售额持续增长。近年来,化妆品小样销售异常火爆,儿童化妆品创新产品也层出不穷。这两类产品在备受消费者追捧的同时,也存在来源不明、定价不规范、质量无法保证等安全隐患。近日,广东省药监局连续发文提醒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学会甄别,避免“踩坑”。
Tip1 警惕“三无”化妆品小样
化妆品小样通常在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以赠品形式出现,因其易便携、价格低、使用方便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逐渐形成新的零售业态,除了线下实体店销售火爆,各大电商平台都有大量的小样出售。
“化妆品小样不是‘法外之地’,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广东省药监局提醒,化妆品无论是正品还是小样,均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在票据上注明购买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以利于依法维权。无中文名称、无生产厂家、无使用期限的“三无”化妆品小样,是违法产品,应予禁止。
广东省药监局还提示,消费者在选购或者获赠化妆品小样时,需要仔细甄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化妆品小样的标签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化妆品小样(包括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小样)作为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即使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也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如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备案人地址、全成分等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二是,化妆品小样的生产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因此,化妆品小样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或在上市销售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小样,应当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Tip2 勿将儿童化妆玩具当儿童化妆品
一些针对儿童推出的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的“儿童化妆玩具”,在市场上十分热销。这些儿童美妆产品包装大多绚丽可爱,造型以卡通童话为主,在商品介绍页面会标称“健康”“无毒”“水溶配方”“天然成分”“温和不刺激”“不含防腐剂”等,有些还会注明“食品级”环保儿童彩妆,特别是在口红、唇彩等领域,“可食用”是商家的一大卖点。
但是这些打着儿童彩妆名义售卖的产品很多其实只是玩具,售卖的商户大多为“××玩具专营店”,有家长表示孩子在使用过某儿童化妆品后都出现了过敏的现象。
广东药监局提醒,施用于人体表面的产品才属于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单纯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用于玩具涂饰的产品并非化妆品,应当按照玩具或者其他产品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一个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者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所以,这些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应当按照玩具或者其他产品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并不能作为化妆品管理和使用。
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则不宜让其使用“彩妆”。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3~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也就是说,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彩妆”这一类别。因此,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专家提醒,12岁(含)以下的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对外来物质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到损害。按照一般玩具产品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可能含有不适宜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包括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着色剂等,如果给儿童使用,可能会刺激儿童的皮肤。此外,这类“彩妆玩具”可能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例如:铅超标。过量铅被吸收后可损害身体多个系统,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起,《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正式落地实施,这也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法规文件。根据《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必须标示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标示“小金盾”。标志应当将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届时,请广大家长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关注“小金盾”标志。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当注意检查化妆品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对应的产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在票据上注明购买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以利于依法维权。无中文名称、无生产厂家、无使用期限的“三无”化妆品,是违法产品,应予禁止。正常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用并视情就诊。消费者如果不慎购买了存在违法情形的产品,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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