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其中的甘肃省敦煌市检察院(以下简称敦煌市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凸显出文物保护亟需形成合力。
炸山采石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
1996年起,敦煌市三危山下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敦煌市敦盛石业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石料厂违反文物保护禁止性规定,在作业过程中炸山采石,乱挖乱堆,破坏山体形貌,生产作业产生的粉尘对莫高窟的生态环境、景观形象和文物安全造成危害隐患,同时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也造成极大困扰。
2016年以来,甘肃省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敦煌市应急管理局对4家石料厂多次采取行政罚款、督促整改等措施,但违法行为始终未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11月,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将群众举报的该案线索交敦煌市院办理。敦煌市院查明,涉案4家石料厂均设在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之内,石料厂在长期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莫高窟及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重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建议发出,直指“多头监管”
由于该案涉及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多且存在职能交叉,敦煌市院于2020年1月15日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分别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敦煌市自然资源局、敦煌市应急管理局、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等4家行政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各单位依据职责对敦煌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的石料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尽快消除文物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2020年3月13日,4家行政单位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由敦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敦煌市三危山下石料厂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对石料厂全面停工停产,12月31日之前完成拆除搬迁和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恢复治理。
8月底,4家石料厂已全部停工停产,如期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整改任务。截至2020年11月,酒泉市自然资源局已委托第三方对石料厂剩余矿产资源量进行核实,重新划定了矿权范围,正在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目前,1家石料厂的设施已搬迁完毕,3家石料厂已联系好搬迁地点,后续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还需增强合力
“检察机关可以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磋商、圆桌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厘清职能,全面履职,解决‘九龙治水’难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还可以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对破坏、损毁文物的当事人或者单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涉的文物类型来看,包括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传统建筑、传统村落等;从线索来源看,有群众举报、代表交办、文物部门或其他机关、组织移送、刑事检察案件发现、专项排查发现等;从监督方式来看,既有行政公益诉讼,也有民事公益诉讼;从监督的具体情形看,包括法人违法施工破坏文物、文物被违法改建或占用、文物被盗掘受损、产权人擅自修缮或无力修缮致文物受损等;从被监督对象来看,包括地方政府、文物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破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等。
“下一步,最高检将与相关立法、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增强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胡卫列表示。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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