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未达法定婚龄!妹妹利用“姐姐”的身份登记结婚

未婚先孕,未达法定婚龄!妹妹利用“姐姐”的身份登记结婚

首页休闲益智让我先过去更新时间:2024-07-30

我们常说婚姻大事不可儿戏,可如果碰到“被结婚”的离奇情况,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久前,在苏州工作的李昕(化名)找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希望撤回2001年,妹妹用她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

前期,李昕夫妇因购房需要更换新结婚证,不料在换证过程中,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检察官助理 沈姝平:

换证的时候,查询到李女士可能存在重婚的情况,除了和她丈夫以外,还和苏州吴江的吴某也有婚姻关系。

这时,李昕突然想起来,早在2001年,自己的妹妹李芸(化名)意外*,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为了办理婚姻登记,妹妹借用了她的身份信息与吴某在吴江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全国婚姻登记还没有联网,所以两年后,李昕与丈夫王某也在宿迁老家领到了结婚证。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检察官助理 沈姝平:

妹妹后来和她的丈夫在吴江也重新办理了一张结婚证,用了妹妹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是在吴江档案馆内,还留有2001年办理的结婚信息,也就是用姐姐的名字办理的。

李芸以为过去错误的登记已被纠正,却没想到最初的结婚登记信息仍然存在。无奈之下,只能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能够撤销2001年办理的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检察官助理 沈姝平:

向吴江区的档案馆调查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在提交的婚姻登记申请书上,女方申请人那一栏确实是写了姐姐的名字,并且也按了指印。我们也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笔迹鉴定,当年签的字还有指印,证实属于妹妹。

为此,检察机关还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建议婚姻登记主管部门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随后,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签订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协作意见》。依托该协作意见,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最终,民政部门作出撤销2001年吴某与“李昕”婚姻登记的决定。

来源: 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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