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用电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的要求;
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4)、其他施工管理
1)、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2)、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3)、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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