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捕鸟的非法狩猎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成开车同被告人吴某祥来到自家后山猎捕野鸟食用,吴某祥用其购买的气枪射击野鸟,二人在山上猎捕了一段时间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野生鸟6只。
经鉴定:两人捕获死体鸟5只,其中雉鸡1只、灰胸竹鸡2只、山斑鸠2只;活体珠颈斑鸠1只。涉案6只野生鸟类全部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总计3200元。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现场口头传唤二被告人到案,归案后,二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祥、吴某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成有期徒刑7个月,吴某祥拘役4个月。
法官提醒
打鸟找乐趣的猎捕行为,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如麻雀、青蛙、兔子、蛇等,可能是“三有”动物。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一时口舌之欲,捕*野生动物,否则涉嫌犯罪。在餐桌上亦要自觉做到拒食野生动物,莫再上演“舌尖上”的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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