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宿舍玩游戏,在推门时用力过猛,导致门上玻璃掉落砸伤同学。在此事故中,学校是否存在管理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究竟如何划分?对此,南昌师范学院肖良平教授进行了解析。
◎文/记者李书贤
案例
宿舍门玻璃掉落砸伤同学
小唐与小梁都是某中学住校生。一日,小唐与同学在宿舍内玩起了“躲猫猫”,为赢得游戏胜利,小唐跑到隔壁小梁的宿舍,环顾宿舍环境后决定躲进卫生间,而当时小梁正在卫生间洗澡。由于卫生间的门是塑钢和玻璃结构,而小唐推门时用力过猛,致使卫生间门上的玻璃掉落,造成小梁左脚受伤。事后,两名学生家长及学校就责任划分产生分歧。
说法
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此,肖良平认为这是一起因学生嬉闹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小唐的监护人对小梁受伤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梁与小唐此前无任何纠纷,而小梁受伤是因小唐的过错所致,鉴于小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应当由小唐监护人对小梁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对小梁予以赔偿。
其次,学校对小梁受伤不承担责任。小唐与小梁都是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案情,小梁受伤的地点是在宿舍卫生间,受伤的原因是小唐用力推门致使卫生间门上的玻璃掉落,由此可认定学校对于小梁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提醒的是,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将小梁及时送医救治,并告知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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