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监管再出重拳!2月18日,上期所发布违规处理决定公告,一交易者实际控制多个账户,采用分工协作方式进行违规交易,相关期货账户违规所得共超过1000万元被没收。
10人分工协作恶意申报指令,违规所得超1000万元
这份公告显示,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2月20日,易志丰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张玉凤、冷辉、王重、张艳、张明明、张程程、李光涛、彭霞、欧阳先海期货账户,和前述人员以分工协作方式,在上期所铝、锌、石油沥青、燃料油等多个品种合约上进行违规交易,存在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交易的虚假申报行为。
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
上期所决定给予易志丰、张玉凤、冷辉、张艳、王重、张明明、张程程、李光涛、彭霞、欧阳先海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暂停张玉凤、冷辉、张艳、王重、张明明、张程程、李光涛、彭霞、欧阳先海开仓交易12个月,没收易志丰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本案相关人员期货账户违规所得共计10295976.94元。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违规交易行为没收违规所得数额之大实属罕见,这也彰显了交易所加大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决心。
并非首次被处理,之前已被没收违规所得109万元
期货日报记者翻阅公开资料发现,这已不是易志丰等人员第一次被交易所处理。
早在2020年12月2日,上期能源就曾公告,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20日,易志丰通过使用彭霞账户,并协助、指导冷辉、张明明、李光涛、欧阳先海等利用其账户,以分工协作方式,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
上期能源决定给予易志丰、冷辉、张明明、李光涛、彭霞、欧阳先海通报批评,暂停易志丰、彭霞、冷辉、张明明、李光涛、欧阳先海账户开仓交易12个月,没收易志丰所控制的彭霞、冷辉、张明明、李光涛、欧阳先海等五个账户违规所得共计1093014.60元。
交易所监管“零容忍”,多起实控账户操作曝光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交易所监管重拳频出,剑指实控账户违规操纵。
仅去年年底以来,以上期所为例,就有多起相关违规行为被处理。
根据2022年1月20日的公告,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徐帅通过于得水借用、操作李伟账户与某某公司期货账户在上期所沥青期货品种多个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期所给予徐帅公开谴责,于得水、李伟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并给予徐帅、于得水、李伟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根据2022年1月20日的公告,2021年8月19日,罗帅账户与孙梦华账户在黄金、白银合约上违规相互交易共计125笔452手,导致孙梦华账户向罗帅账户转移资金,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上期所给予罗帅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并给予罗帅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处分。
根据2021年12月15日的公告,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李硕操作本人以及马廷娜账户、陶璐操作郑玲英账户与某某公司期货账户在上期所纸浆、沥青多个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期所给予李硕、陶璐公开谴责,马廷娜、郑玲英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并给予李硕、马廷娜、郑玲英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给予陶璐罚款10000元的处分。
根据2021年12月15日的公告,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罗奔使用本人账户并实际控制罗红霞账户,在燃料油(FU)1901合约、燃料油(FU)1905合约、螺纹钢(RB)1901合约、天然橡胶(RU)1901合约、纸浆(SP)1906合约5个合约上,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上期所决定给予罗奔、罗红霞通报批评,暂停罗奔、罗红霞账户开仓交易3个月,没收罗奔、罗红霞账户违规所得共计278354.77元。
从严打击期货市场违规行为,新的《违规处理办法》显成效
2021年11月19日,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中金所、上期能源同日发布了修订《违规处理办法》。记者翻阅各交易所的修订案发现,此次修订规模之大、处理力度之强比较罕见。
根据办法,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没有违规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还新增了对实控账户违规的处罚。期货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是拒不如实报备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三)不报备实控关系,多次规避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形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
记者发现,此次修订交易所的处理方式、手段也更加多样。如不定期检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等。
根据新办法,期货市场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配合交易所稽查工作。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交易所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且明确交易所针对举报应当做出回应。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及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违规,交易所应当进行调查,认为涉嫌违规需要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认为涉嫌违规,但情节显著轻微、未对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自律管理措施。
期货市场参与者在接受交易所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交易所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录音电话等可记录的方式通知处置对象,并说明采取限制性措施的依据。
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应当自宣布生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清理原有持仓,了结交易业务,结清债权债务。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持仓的,交易所予以强行平仓。
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或者“不受市场欢迎的人”的,在市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其在交易所的原有持仓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违规处理办法》是期货市场开展自律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此次修订加强了对违反持仓管理、交易限额、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等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所相关监管措施的执行效果,对企图实施违规行为的市场参与者具有震慑作用。此外,此次修订形成了统一的自律监管处罚制度,各期货交易所基本统一了关于违规调查、违规行为和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吸收上位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期货立法基本内容,使得自律监管、行政执法得以有机衔接和协调统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是期货交易所从严打击期货市场违规行为,强化监管“零容忍”态势的重要举措。据了解,下一步交易所将逐步开展新《违规处理办法》的宣讲培训工作,对市场参与者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进行提示教育。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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