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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云南,真是一个神奇的城市,不仅会将北方人避之不及的虫子当做美味端上餐桌,还会时不时爆出吃菌菇吃进医院的新闻,令人啼笑皆非。
这不,两位云南男子又上山摘蘑菇了,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他们摘着摘着,竟然把自己送到了警察的手里,这是怎么回事呢?
捡蘑菇发现獐子粪便,两男子被抓
事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近日,云南两男子张某和赵某上山摘蘑菇,以饱口舌之欲。到了山上后,很快摘到了美味的菌菇。
正待下山的时候,张某发现了一堆动物的排遗物,于是凑近了看了看,辨认出是獐子的粪便,而且还很湿润,可以推断出有獐子在这附近活动。
张某想,菌子虽然好吃,但是经常吃也会腻,而且哪有獐子这种“野味”可口,于是他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赵某。
赵某略一犹豫,抵挡不住诱惑,于是两人合计抓一只獐子来“尝尝鲜”。
说做就做,张某和赵某在发现粪便的地方周围安置了一些捕兽夹和陷阱。几天后两人抓到了一只獐子,兴奋地抓去处理掉吃了。
两人尝得美味后意犹未尽,被这个“甜头”刺激,竟然拿起家里的枪准备去猎捕更多的獐子。
事情一直在持续,直到有村民的羊因捕兽夹和陷阱而使受伤,恰逢有民警下基层走访,村民告知此事。
民警顺着捕兽夹很快寻到了獐子的痕迹,顺藤摸瓜查到了张、赵二人猎捕獐子的罪行。
事情一出,不容疏忽,民警立案抓捕张、赵二人,并准备对其行为提起公诉。
网友看到这个新闻,不禁暗笑,这两个人在为吃到美味的獐子而洋洋得意的时候,大概不知道自己要面对牢狱之灾吧!
那么,张某和赵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呢?我们简要分析一下。
【律师说法】
首先,毋庸置疑的是,张某、赵某猎*、捕食獐子,行为对象是野生动物,触犯的罪名肯定和野生动物有关。
纵观刑法,与野生动物有关的法条集中在第三百四十一条,其中包括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上述几种罪名不同,构成要件和量刑幅度也不同。
那么张、赵二人触犯的具体是哪一项罪名呢?这要结合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要素等具体分析。
本案发生后,警察深入调查才发现,原来“獐子”是当地人惯常的说法,该物种学名为“林麝”。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看过宫斗剧,里面经常有妃子被人谋害流产的情节,其中多次提及原因为接触“麝香”,所谓麝香就是从林麝身上提取出来的。
我们翻阅国家动物保护名录可以发现,林麝属于国家珍贵野生动物,而且是一级!
分析到这里,案件事实很明晰了。张某、赵某设置捕兽夹和陷阱捕捉林麝,具有主观故意,成功捕捉到并且已经食用,而林麝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属于国家珍贵野生动物,具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且无违法阻却事由,因此成立该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不是选择性罪名,我国刑法中选择性罪名很多,最典型的有拐卖、妇女儿童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观察分析这些罪名可以看出,选择性罪名主要是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具有不同,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为对象只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和手段也并无区分。
至于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区别,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前者从价值方面,后者更倾向于生存状态。
二、嫌疑人不知道“獐子”是保护动物,所以无罪?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不是每个人都是动物学家,对各种动物如数家珍,也不是每个人都会抱着国家保护动物名册细细研读,知道哪些动物“碰不得”。
那么,假如张某和赵某真的不知道他们猎*捕食的“獐子”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他们是否还成立上述罪名呢?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学术名词“违法性认识”,查阅了大量学者论文和司法案例,发现刑法界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违法性认识”会对定罪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关的犯罪事实中,许多辩护人会以“行为人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为由主张无罪或者减轻责任。
然而,一味地采取“知法推定”的立场也不可取,不能完全排除公民不知道何为保护动物的可能性,同时也是为了推动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
因此,在行为人主张“不知”时,通常做法是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再加上司法人员结合行为人的生活环境、生平阅历等,进行具体判断。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是云南本地人,且家就住在獐子出没的大山下,凭借粪便就能判断属于野生动物“獐子”,而正常人应该都知道不能随便猎*野生动物,也就是说不存在误将有罪当无罪的情况。
最多有可能,张、赵二人不知道“獐子”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即,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对行为对象认识或许不明确,但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而这不影响犯罪罪名的成立。
考虑到张、赵二人捕*獐子只为食用,数量不多,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会是五年以下的基本刑。
三、张某和赵某非法持枪的行为如何判断?本案中还存在一个情节,张、赵二人用枪意图猎*林麝,至于是猎枪还是自制枪,新闻并未明确该细节。
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在我们国家,无论是什么枪支,都必须依法办理持枪许可证。
也就是说,只有特定人群,因为特定理由,经过严格审批才能拿到持枪许可,且使用时间、范围等,都有及其严格的规定。
而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使用枪支是出于私人原因(食用),只为猎*野生动物,显然是违法行为,因此二人行为或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张赵二人或许会被检察机关以上述两罪名提起公诉,且数罪并罚。
其实类似的新闻的曾经也发生过,有人因掏鸟窝违法、有人因偷葡萄违法……
所以啊,管住手,管住嘴,切莫因一时的口腹之欲亲手放走几年的自由啊!
以上是结合法条和以往案例做出的浅显分析,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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