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8日讯近日,广西南宁,热心小伙见义勇为差点成“同伙儿”。马路上,一女子情绪激动疯狂砸车并称“车内有人被困”,路过男子遂上前帮忙将车窗砸破,却发现车内没人。原来是这名女子精神不正常,已经连砸了五六辆车。男子出于好心才上前帮忙“救人”,结果误砸了他人车,是否需要担责?女子精神方面有问题,破坏多辆汽车,受损车主又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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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张为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内容的确立,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对社会美好品德延续的保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和完善。
其次,本事件中热心男子帮女子砸车“救人”,符合在紧急情况中的“下意识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虽然车辆受损与男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男子作出行为时的主观目的是善意的。综合各种因素,男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也是倡导“救人于水火之中”见义勇为高尚道德行为的集中体现。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砸车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该精神有问题女子的监护人承担。
总之,对于见义勇为者“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不仅促使人们在救助时不再犹豫,而且增大了受助人得到及时救助的可能性。在此,我们点赞见义勇为的“平民英雄”,也鼓励大家勇敢伸出援助之手,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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