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协议离婚,关于《离婚协议书》,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如果夫妻协议离婚,关于《离婚协议书》,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首页休闲益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更新时间:2024-07-31

协议离婚相比诉讼离婚来说,无疑是更高效的一种离婚方式。《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

那么,如何才能签好《离婚协议书》,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不可预料的潜在风险呢?

第一,《离婚协议书》不能随便签。

其实更准确的说法是,不能随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因为《离婚协议书》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即便男女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也是没有生效的,当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要相信电视剧中,婚姻中的一方签好《离婚协议书》放在桌上,就潇洒地离开了,等另外一方签上名字,双方就自动离婚了,那都是“骗人”的。

男女双方一旦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就生效了。那么,如果一方因为赌气或者没有仔细审查《离婚协议书》,觉得该协议书的约定对自己极不公平,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吗?答案是:很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书》有两个条件:一是时间限制,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二是理由仅限于欺诈、胁迫,申请解除的一方必须证明对方在签署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这个是很难的。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协议书》的法定事由,即便该《离婚协议书》对你极不公平,你也无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第二,《离婚协议书》不要轻易放弃孩子抚养权。

如果你不是铁定了心以后绝不抚养孩子,就不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否则以后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除非对方同意,否则将非常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有三条再加一个兜底条款。这个三个条件是:1、抚养孩子一方因严重疾病或伤残至无力继续抚养;2、抚养孩子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孩子,不利孩子身心健康;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申请变更抚养权一方必须能够证明上述三个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前两个条件比较极端、也比较少见,且也不好证明;第三个条件,试想两人如果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离婚,孩子一直随对方共同生活,愿意变更的可能性也很小。

也就是说,如果你轻易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以后你再想要回,要花上现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努力的数倍,也不一定能够成功。

第三,《离婚协议书》需慎重对待财产分割。

如前文所述,《离婚协议书》一旦生效,变更或撤销的难度非常大。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就可能造成自己辛苦半辈子的财产付诸东流的情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离婚协议书》中一定要把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列全,不要有遗漏项。大致来说,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车、存款、理财产品、股份、债权债务、公积金、养老金个人账户金额等。如果有遗漏项,一方面,离婚以后你需要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另一方面,如果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如:男女双方已对所有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后双方互不相欠。以后,一旦你发现对方有较大金额的隐匿财产,也只能干瞪眼,那你就亏大了。

2、《离婚协议中》中双方关于债务的分割,仅对男女双方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债权人,债权人仍能向双方要求清偿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借款10万元,协议中约定,该10万元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这个约定只对男女双方有效,而不能约束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女方清偿债务,只是女方清偿后,有权向男方追偿。

第四、《离婚协议书》即便把房产赠与孩子,也应慎重。

很多人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把房产赠与给孩子,这种情况即便没有把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该赠与也很难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产权转移的标志是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房产赠与,只要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没有经过公证,赠与人在房产过户给受赠人之前,享有撤销权。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书》中男女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孩子,在房产过户给孩子前不能撤销赠与;对于这一赠与是否具有道德义务也是有争议的。但是,在2015年12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的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判决结果驳回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申请,其观点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虽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是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的裁判思路和观点就代表最高院的观点,其也必将会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离婚协议书》可巧用违约条款。

日常咨询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咨询这样的问题,如:房子归我,我需要补给对方的钱已经给对方了,但对方就不配合我办理过户怎么办?房子归我,对方就不把户口迁出去怎么办?如果为这事再去诉讼,费时费力又花钱。

其实,《离婚协议书》中如果能用好违约条款,能够给你离婚后的生活避免很多类似的麻烦。如协议中违约条款可以这样约定:男方需在女方支付给男方20万元房屋补偿款到账后10日内配合女方完成过户手续,如因男方原因造成延期,则男方需按每天500元向女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女方因此事维权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相信有这样的违约条款,男方一般也不会故意拖延,因为拖延一个月就需要支付15000元的违约金;而且一旦涉讼,除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女方的律师费。

综上所述,拟定《离婚协议书》是一个技术活。如果你没有绝对的把握拟定好,最好能够委托专业律师代为起草,以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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