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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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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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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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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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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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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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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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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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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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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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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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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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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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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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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所以浙江的得用支付宝打开。原因我想大家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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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来源与百度百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参考材料来源于官网和网络: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三档。
3.居民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4.商业健康险支出属于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5.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
6. 军人退役金、复员费、转业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8.纳税人享受子女学前教育阶段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子女年满三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9.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10.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
1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1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1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4.哪些项目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15.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6.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税率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17.下列哪些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19.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20.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主要工作城市为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扣除。
21.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3600元定额扣除。
23.有哪些情形,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答:(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4.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2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赡养老人扣除,被赡养人需年满60周岁。
2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
29.哪些属于学历教育?
答: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30.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在预缴时扣除。
31.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3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3.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些?
答:约定分摊、均摊、指定分摊。
3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父母是指?
答: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3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税率是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子女是指?
答: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3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8.个人所得税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执行日期是2018年10月1日起。
3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
答: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0.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4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43.住房租金扣除中,除直辖市、省会城市(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44.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5.哪些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
46.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如何扣除?
答: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47.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APP端)有几种注册方式?
答:大厅注册码注册、人脸识别认证注册。
48.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大厅注册码有效期为7天。
49. 为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哪些渠道的办税服务途径?
答:局端大厅、扣缴客户端、Web端、APP端。
50.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实名注册的目的是什么?
答:验证绑定的账户是否属于本人;对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核;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涉税数据安全;建立完善可靠的互联网信用基础。
51.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包含了哪几项功能?
答:注册、登录、申报、缴款。
52.住房租金扣除中,除直辖市、省会城市(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53.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手续费的比例是2%。
5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参与分配获得的股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5. 计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56.居民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57.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
58.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59.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60.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61.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
62.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63.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4.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65.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66.《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67.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历教育的范围不包括博士后。
68.纳税人发生的书法培训班的支出,不可以按照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扣除。
69. 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项目。
70.经营所得,不适用20%的比例税率。
71.不属于监护人的亲属是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
7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3.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74. 2019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75. 2019年1月1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76.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77.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78.子女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都可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
79.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周岁但未上幼儿园,也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80.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81.纳税人发生符合扣除条件的继续教育支出,不能由其配偶扣除。
82.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无须留存相关资料。
83.在计算医药费用支出额度时,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能混合,应按每个人分别计算。
84.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85.纳税人发生的可计入大病医疗累计支出额的医药费用支出须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86.纳税人张某通过中介机构承租王某的住房,并签合同,张某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张某扣除。
87.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可以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88.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9.纳税年度,是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90.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91.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92.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93.居民个人取得中国境外所得,如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并且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94.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95.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96.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97.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98.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99.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00.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01.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2.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时,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103.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
104.纳税人年度中间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05.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106.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每月5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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