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线调水所涉及国际河流的对策

大西线调水所涉及国际河流的对策

首页战争策略冲突2西线更新时间:2024-11-05
1 大西线涉及国际河流概况1.1 雅鲁藏布江

雅鲁藏布江发源于喜马拉雅山中段北坡的杰马央冰川,开始由西向东流,横贯西藏南部,在米林县折向东北,然后急转南下,形成举世闻名的大拐弯段,再往南在巴昔卡以南北纬28°出境,在我国境内长达2057km,流域面积24.048万km2,年出境水量1654亿m3。流入印度东北的阿萨姆邦萨比亚乡后称为布拉马普特拉河,再流入孟加拉国时称为贾木纳河,并在孟加拉国的阿隆多市郊流入恒河后注入印度洋。贾木纳河-恒河总径流量仅次于亚马逊河,为世界上第二大河,入海口平均流量为4.44万m3/s,年入海水量14002亿m3。大西线调水量465亿m3。

1.2 怒江

怒江发源于西藏念青唐古拉山西段北坡,我国境内年平均年径流量688.9亿 m3,其中687.6亿m3经云南龙陵县木城傈僳族乡流入缅甸后称为萨尔温江,注入安达曼海的莫塔马湾,年入海水量3318亿m3。

1.3 澜沧江

澜沧江发源于唐古拉山东段北坡青海省杂多县扎曲为其主要支流,我国境内年平均径流量740.3亿m3,其中736.3亿m3经云南省景洪市沿老挝与缅甸、泰国边界流入老挝后称为湄公河,从河源至河口干流全长4880km,流域面积81万 km2,年平均流量15062m3/s,年入海水量4750亿m3。

2 大西线调水对西南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影响

关于调水的国际影响,我国实施大西线调水工程有以下特点:

(1)所引水之江段全部在我国境内;

(2)从三条大江所引水量不超过这三条江在我国境内的径流的1/2;

(3)在我国境外的这三条江的中下游地区降水丰富,河水丰沛;

(4)我国在这三条江适量取水,在下游洪水季节产生某种调节作用,有助于减轻印度、孟加拉、老挝、束埔寨等下游国家的洪水灾害;

(5)大西线调水工程是从我国境内的丰水地区将一小部分入海水量引入干旱缺水的我国西北地区和华北地区,改造广阔无垠的不毛的沙漠荒漠,改善亚洲腹地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完全符合近年来的世界潮流,符合亚洲各国人民包括东亚、南亚和东南亚各国人民的利益,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加以反对。

但是大西线调水的水源地——雅鲁藏布江水,穿怒江、澜沧江都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水法关于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相关原则制度规定,流域各国对西南国际河流的水资源等是共享的,任何国家对国际河流开发和利用都会对流域其他国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大西线”调水工程属超大型的调水工程,其会直接或间接对下游国家在水资源公平分配利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地质水文、跨界损害赔偿等方面造成影响,处理不当会引起国际纠纷,进而恶化我国的发展环境,因此对“大西线”调水的国际影响必须做深入研究并提出妥善的应对之策。

3 大西线”调水工程应坚持的原则及应对措施3.1 履行国际义务

1962年,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以著名的第1803(XVII)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并郑重宣布:“各民族及各国行使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之永久主权,必须为其国家发展着想,并以关系国人民之福利为依归”,这就是著名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二章第 2 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对该原则进行重申和具体化。

197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通过的《指导各国养护及和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方面的行动守则》守则1规定:“各国必须按照公平利用共有自然资源进行合作,以谋求控制、防止、减少和消除此种资源的利用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这种合作必须在平等基础上进行,而且必须顾及各国有关国家的主权、权利和利益”。我国“大西线”调水时需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履行跨界水资源分配的基本原则

2001年12月3-7日,由全球118个国家的政府代表、47个国际组织代表等在波恩召开的“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的国际会议建议:“水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对社会经济及环境方面至关重要;对水资源应当做出公平和可持久的分配,首先要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然后是生态系统的需要,最后是包括粮食安全在内的经济方面的需要;在水资源分配和河流管理方面应当认识到生态系统的价值,考虑环境退化问题,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分配机制应当保证各种竞争需要之间的平衡,考虑到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为此,我国在进行南水北调“大西线”规划建设时,应坚持并切实执行下列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1)每个流域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合理、公平地使用国际河流水的权利。

2)任何国家在其用水上不享有固定的、比其他国家优先的权利。

3)不得取消任何流域国家目前合理的用水,而留给其他缔约国将来使用。

4)合理用水可自行延续,如新的因素所占比重上升而得出新的结论,方可考虑是否需要限制或停止原来用水,以调节矛盾;实际用水从与直接有关的施工或执行同样任务的工作开始到施工结束一直存在,和合理用水可以延续使用直至认为可以放弃为止;如果某种用水在其使用时就与已经投入使用的合理使用相矛盾,则这种用水不予承认。

(2)履行不造成重大环境损害义务

《指导各国养护及和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方面的行动守则》守则12规定:“各国有责任在环境方面履行它们关于养护和利用共有自然资源的国际义务,如因违反此种义务而在其管辖领域以外地区造成环境损害时,应依照适用的国际法负担责任和关于各国利用自然资源引起的环境损害和对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造成的损害,应合作制定有关这种责任和受害者赔偿的进一步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规定:“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引起的义务”,第2条第2款又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以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我们可以从中总结一个原则: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章程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结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陈承担的各项义务。按照该原则的要求,水道国在利用其境内的国际水道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损害。

客观上讲,大西线调水线路经过的地区特别是西藏地区属于喜马拉雅山新隆起地质区,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地震比较频繁。三级以下的地震经常发生,五级以上大地震两、三年发生一次,八级以上强地震的纪录也比国内其他地区为多。兴建大型的调水工程,特别是在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进行大规模长距离的调水,对我们国家来说经济和技术上可行姑且不论,如不对生态环境做充分的研究论证,很可能造成生态灾难,这种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我国在实施“大西线”调水规划时要科学规划、精心施工,尽量减少、避免“大西线”调水工程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履行不造成重大环境损害义务。

3.2 建立公平合理的水资源分配利用制度、机制

(1)综合考虑影响跨界水资源分配的相关因素

分配跨界水资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和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生态和其他自然性质的因素;有关三大河流共享国的社会和经济需要;每一共享国依赖该水道的人口;一个共享国对跨界水资源的使用对其他共享国的影响;对跨界水资源的现有使用和可能的使用;跨界水资源的养护、保护、开发和节约使用,以及为此而采取措施的费用;某项计划使用和现有使用有无其他价值相当的替代办法。

在具体分配时考虑下列因素:流域范围、流域内水文情况、流域内气候影响、流域内历史用水情况以及目前的使用情况、各流域国家从经济方面和社会发面对水的需求、流域内国家依赖国际河流生活的情况、可满足每一个流域国家经济社会用水的替代方案所需费用的比较、其他资源的利用、流域节水的情况、调解流域内一个或更多的国家用水冲突的可行的补偿办法、在不损害流域其他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用水国家得到的满足程度、通过与其他相关因素的比较来决定每个因素的重要性。

(2)维持与保护好调水水源地水源及其生态系统平衡

《非航使用法公约》第20条规定:水道国应单独或者共同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生态系统,应考虑到一般接受的准则和标准,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国际水道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保全包括河口湾在内的海洋环境;应在适当的情况下下进行合作,对调节国际水道的流动的需要和机会做出反应;在各自领土内,尽力维修和保护国际水道有关的设施、装置和其他工程。”

该条款中的“保护”义务,要求各水道国使用和开发国际水道的方式应有助于水道的充分保护,本质是要求水道国保护国际水道生态系统,使其免受

损害和破坏;“保全”义务特别适用于那些原始的或未受破坏的淡水生态系统,该义务要求保护这些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持其自然状态。该原则要求共享水资源的各国要单独或共同行动以实现流域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义务的履行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既是共同义务也是有区别的义务,从而体现在流域整体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平衡。

我国“大西线”调水有些取水口处在东南亚热带亚热带原始森林区,这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保留地,也是地球上现今为数不多的关键生态系统,在这个区域内,分布着地球上最为丰富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分布着中国最重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区,分布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人与生物圈保护地。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流域等地区列为国家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其中国家重点功能区7个,175个国家禁止开发区,包括54个自然保护区,47个国家风景名胜区,50个森林公园,19个地质公园,5个自然文化遗产地。

同时,该区地质结构复杂,新构造运动活跃,地质灾害频繁,水流切割强盛,水土流失发育,石漠化面积广泛,自然生态系统极为脆弱。这里蕴藏着无数的珍稀的动植物等物种,该地的生态系统的平衡不仅关系到我国和流域国家的生态安全,也影响全球的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国在进行“大西线”调水时要特别注意搞好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保全,不能只看到调水工程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不考虑对水源地生态系统的安全稳定的影响,应当切实履行对水源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保全义务,这是跨国水资源利用中贯彻公平合理原则的内在要求。

3.3 建立科学高效的流域开发沟通协调机制

(1)建立顺畅高效的流域信息通报机制,保障流域综合机构决策正确

《指导各国养护及和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方面的行动守则》第6条规定:“在资源的养护和利用方面准备进行新计划或改变计划时可能会对其他国家领土的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将计划适当内容事先通知其他国家;并对其他国家提出请求时,就上述计划进行协商,并提供其他具体的适当资料”。第 7 条规定:“关于共有自然的情报交换、通知、协商其他方式合作……都应避免任何不合理的迟延”。第9条第1款规定:“各国有义务在下列情况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发出紧急通知:由于利用一种自然资源有关的突发严重自然事件。”

因此,我国在实施“大西线”调水工程时应当将可能对跨界资源造成影响的信息情报资料及时全面的提供给流域开发管理机构,这既是获得其他国家支持和谅解,也是流域管理机构有效发挥作用根本前提。

(2)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议事协商机制

流域水资源的管理涉及到流域所有国家的切身利益,流域国家在流域管理机构中应当有平等的参与权,这不仅是国际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也是维护国家主权权利和尊严的有效制度。为此,在国际河流的综合管理机构中,我们要求对任何国家的开发、利用国际河流的行为都要在流域所有国家共同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谈判、磋商和评估,以使流域各国的具体利益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

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证明,资源开发决策最重要的不是规划过程、分析程序或复杂理论,而是决策者、规划者、工程师、政治家、土地所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目标的认识,包括对规划目标的了解程度、信心、规划收益和成本问题的认识、对当地社会文化和民众利益的尊重态度。因此,国际河流的管理机构在进行议事协商时,不仅要听取所有国家的建议意见,而且要听取因流域可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民个人和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建议,保障他们广泛、深入地参与流域的决策和管理。

4 结论

“大西线”调水工程所涉及的不是单纯的国内法问题,我们在决策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只从国内法规定和本国发展来考虑问题。应当遵循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特别是国际水法的相关原则,既要坚持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又要遵循国家共有资源开发利用的限制条件,既要坚持国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要照顾到流域相关国家的发展及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在工程的建设中要坚持公平合理利用和参与原则,就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资源分配标准、原则、利用方式和程度、利益分享等进行认真协商,确保全流域国家及其人民能够广泛有效参与,体现国际事务的民主性,从而为我国的“大西线”调水事业营造一个安宁和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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