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在德国统一之后颁布的,显然当时君主的声望会得到提升,当时的黑格尔哲学在德意志占据统治地位,“国家是人的意志及其自由的外在表现中的精神的理念”,它强调人们对于国家的服从,在晚期的黑格尔思想那里,他是支持效忠君主的,并且当时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比较低,资产阶级力量比较弱小,而封建容克贵族和军阀势力强大。
在统一战争中,资产阶级没有能充当领导地位,而充当领导地位的是容克贵族。
可以想象当时确立《魏玛宪法》的时候德国的君主制不可能像英国那样成为议会君主制,而可能发展成二元君主制,有点类似明治维新后到二战结束前的日本,虽然有制约,不是绝对君主制,但是也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
而英国的情况不同,《权利法案》是光荣革命的结果,英国有很悠久的议会传统,是“议会之母”,在同国王的斗争中逐步占据主动地位,并且在一个保守传统浓厚的国家,议会的主导作用是渐进的,国王逐渐统而不治,在光荣革命之后显然国王已经失去了它的主导地位了,他想恢复国王集权和天主教已经不可能了。
其实想想也知道,一个国王是经历统一德意志的加分并且容克处于强势地位,一个国王刚经历资产阶级革命,国王的地位哪个可能会更高一点呢?呵呵,很显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