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的法官曾对律师发牢*说:“从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本人)那儿我还能听到几句实话;从你们代理人(律师)这里我怎么一句真话也听不见呢?”
相信这位法官一定是有感而发的,也相信所有关心中国法治的人都希望诚实信用原则能被所有人遵守,能在诉讼中得到贯彻实施。但是从另一方面而言,如果我们律师把对方提出的本不应该承认的事——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有瑕疵证明证明的主张和事实承认下来,从而导致委托人败诉的话,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而言,是不是最大的不诚信呢?如果存在这样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委托人是可以起诉律师违约或者侵权的。我们唯一能做的是什么呢?就是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指出对方证据的不足和漏洞,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是《律师法》要求我们每个律师都要履行的“仁智礼义信”。
那么当对方提出的证据比较真实的时候该怎样呢,对此,Legal High里的古美门采取的策略是: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舍得一身剐全线出击,进攻是最好的防守,通过进攻来找到解决方案。
欧美的法律界一直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委托案件在事实上处于不利条件的情况下,要主张法律;而在法律上劣势的时候,要主张事实;倘若法律和事实都不利的话,那就不顾一切地骂倒对方律师。
骂倒对方律师这种事,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律师法,不能去做,但是其他部分也许说得是一针见血的。是真的还是假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不错,这也许是真理,但现实当中,你必须了解到,有时在法律判断时,甚至在决定判决的胜败时,这些并不重要,不管事实多么不利,都有获得法律支持的情况,这是你必须承认的事实。
在诉讼中,我的策略很多时候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对方提供的证据对我不利的,只要是复印件的不认可,即使对方拿出了原件,要么是在关联性上不认可,要么是年代久远了无法核实,真实性不认可;偷录的录音、录像未公证的,一律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这不是我在说谎,这是法律赋予我在举证程序上正当的答辩权利——要求对方完善其证据的内容,承担应有的举证责任。但毕竟证明我妈是我妈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
三十六计走为上,说白了就是逃跑有理。就像去年新垣结衣演的一个在全日本很火的电视剧《逃げるは恥だが役に立つ》,中文叫《逃跑可耻但有用》。
早年留学东外大研究日本地域文化的时候,记得这样一些文献曾引起过我强烈的兴趣。
在日本江户时代中后期,日本各地有很多农民是虔诚的佛教徒,有一阵子幕府的为政者不让他们信佛了,就有些教徒不顾一切,站起来反抗,也有的人放弃了信仰,开始“転向”(现在叫变节?)
面对权力,起义和反抗基本上没有胜利的可能。当时关注的是,南九州地区萨摩藩地区的农民选择的道路不是反抗,也不是(転向)变节,而是第三条道路,就是“逃散”。
这种“逃散”是当地农民的一种反抗上面的手段,有的是几十人逃,有的是数百人,还有的地方,整个村子近三千农民在一夜之间逃散的无影无踪,连狗都带走了。
其实以前的中国也有很多类似情况,不过我们不是为了什么信教和主义,我们的理由更正当些——为了活下去,所以叫逃荒。比如“闯关东”,比如“下南洋”。
现在大城市里有东北帮、河南村、安徽村之类的群居部落,有的甚至垄断了城市的某个行业,没有一些类似老乡会的民间自发的组织大力支持的话,这样的大规模人员的移动、移民(也许古代叫逃散)想必是不可能的。
以前日本的幕府有户籍制度,当时叫“五人组”,在农村为了防止农民逃散和脱藩,每五人组成一组,一个人逃离了,剩下的4个人要被处刑,很像中国的连坐制度,幕府通过这种方法来防止民众逃散。
逃跑这种行为,是不符合中国人的美学的。逃跑是胆小鬼,是懦夫的行为。这在日本也一样。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人以欧洲为榜样,在亚洲最先创立了近代军队,但是其队伍里奉行所谓“玉碎”的武士道精神,并没有完全引入欧洲列强的军事作战精神。这使得日本军人在此后的侵略战争中出奇的顽抗。日本军队当时引入了西方军队的号角,但是这种号角只有冲锋号和葬礼号,没有全线撤退的号角。
Legal High里帅呆了的古美门律师,在中国是没有的,中国是法官职权主义,在诉讼中,当事人只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原被告或者控辩双方,产生激烈对抗和辩论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诉讼中每当对方的证据有利,咄咄逼人之时,每当自己处于被动的时候,自己采取的态度是,不急不躁,不留破绽,避开锋芒地“逃散”,这同样是一种斗争策略和手段,同样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毕竟这时候——“逃跑可耻但是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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