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社会救济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救济

首页战争策略幸存中世纪更新时间:2024-06-23

福利的起源:欧洲社会援助的制度和实践

长期以来,中世纪贫困救济条款的广泛现象学一直被认为是出于宗教动机并受到教会机构的控制。

在主要的慈善活动中,慈善活动被视为受圣母怜悯启发的个人表现,与对社会和经济需求的理性评估脱节,不关心所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资产管理的有效性。

这些干预是杂乱无章和随意的,并且在捐助者的精神和世俗投资中耗尽了它们的目的。社区有帮助穷人的道德责任的假设与新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有关。

被剥夺资源和家庭的老年人怎么了?

在中世纪,老年人通常会转向亲戚,以寻求晚年的支持和慰藉。那些有资源但没有家人的人可以将他们的物品捐赠给陌生人,以换取帮助和陪伴。

但那些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的老人怎么办?一方面,历史学家已经找到了个人向社区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支持的证据,即使这些证据很少且难以准确记录。

这些仁慈的行为是由caritas推动的,即对邻居的爱,典型的基督徒之间的理想关系。另一方面,医院和救济院等慈善机构支持有需要的人,包括老年人。

富裕的社会成员确保他们的仆人在老年时能获得某种形式的养老金,这并不少见。勃艮第公爵的施舍账目显示了为公爵的“老仆人”保留的特定类别的施舍。

像这样的遗赠和施舍阐明了基督徒的慈善责任,这里表达了对家庭成员中年迈和贫穷的人的责任。同样,慷慨的富人有时也会对孤立无援的老人进行慈善活动。

比萨的克莱尔 (Clare of Pisa) 在 19 世纪被列为真福,是 14 世纪和 15 世纪之交的一位富有的寡妇。她结识了一位老妇人,经常去看望她,并在她临终前照顾她。

无关个人之间的团结和支持也在平等之间横向扩展。性别、脆弱性和守寡的共同经历加强了女性友谊和支持网络。

中世纪后期,一群来自撒丁岛的寡妇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他们决定一起搬到巴塞罗那,在那里他们合住一所房子,互相扶持,养育子女。

与此同时,在同一个城市,一个教区慈善机构分发的施舍记录显示,几名生病和贫穷的寡妇住在其他妇女的房子里,她们在那里得到照顾。

这些例子突出了社区成员在互相提供帮助方面的作用。但对于没有财力和网络的老人来说,慈善是最后的救助。

穷人和老人

与普遍的看法相反,慈善在中世纪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尤其是在中世纪晚期的危机之后,当时公共当局对乞丐采取镇压态度。

私人和公共施舍专门用于被视为“应得的”贫困个人,例如孤儿、工人、寡妇、未婚女孩或医院的病人。老年并不构成适当的贫困类别,但由于身体虚弱和无法工作,老年人可以符合传统的贫困标准。

因此,有需要的长者是慈善活动和机构的受益者。在十一世纪,克鲁尼修道院每天向穷人分发施舍,其中包括儿童、寡妇、残疾人和老人。

在十三世纪,西多会修道院在收获季节的高峰期为那些无法工作的人保留施舍:朝圣者、儿童、残疾人和老人。行会和兄弟会的成员在疾病和死亡中相互支持,至少为他们的老年同伴和寡妇提供暂时的救济。

例如,“可怜的寡妇”在中世纪晚期的资料中占有重要地位。定期为穷寡妇提供遗嘱遗赠和救济院。中世纪晚期佛罗伦萨慈善机构 Orsanmichele 的记录显示,老年妇女收到了 1356 年发放的施舍的 23%。

在 14 世纪下半叶,贫困女孩的捐赠和减轻(老年)寡妇的痛苦是兄弟会倾向于帮助的两大类穷人。

十四世纪 Orsanmichele 施舍的“女性化”与当代对女性贫困的担忧以及青年和老年妇女在法律和经济上的脆弱性有关,这种脆弱性在黑死病后变得更加严重。同样在巴黎,中世纪后期见证了对老年妇女(超过老年男性)的更大关注,这反映了需求和贫困的模式。

女性贫困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减轻她们的苦难。1342 年,巴黎统计了 10 个收容穷寡妇或“好女人”的收容所。在英国,黑死病之后,为女性设立的救济院急剧增加。

为病人和穷人提供的医院和救济院

中世纪的医院欢迎所有穷人,包括老人。医院通常作为一个宗教社区运作,弟兄们通过提供宗教服务和葬礼,供养、穿衣、住所、照顾和陪伴他们的居民到他们的来世。

中世纪的城镇也计算了救济院的公平份额,这些救济院为穷人提供住所和基本支持。救济院通常比城市医院小,并且在较轻的宗教框架下运作。但医院和救济院都为客人提供长期住宿和基本生活必需品。

虽然医院只是偶尔专门照顾老年人,但其中一些医院,如巴黎的 Ste.-Avoye 医院,是专门为老年寡妇提供庇护而设立的。这家收容所由一位富有的寡妇和一个教区的财务主管于 1283 年创立,致力于收容多达 40 名 50 岁或以上的寡妇。

另一个例子是佛罗伦萨的 Orbatello 医院。Orbatello 成立于 1370 年,可容纳 200 多名客人,其中大多数是老年妇女。同样,一些建于 1350 年至 1539 年之间的英国济贫院是为穷人和老人而建的。

例如,1426 年,一个名叫罗伯特维尔的人在萨默塞特郡建立了一个救济院,可容纳五到七名居民,他们应该是“穷人、体弱多病、年老体弱、无法工作的人”。

也可以作为护理人员加入医院,然后退休进入该机构。

这些在法国南部被称为“donats”的人进入医院,通常是在年老时,服务以换取他们的赡养费,直到他们去世。这些安排从十四世纪开始变得越来越普遍。

1437 年,来自诺曼底的一位老牧师纪尧姆·费雷 (Guillaume Ferré) 将自己描述为“年迈”、“无法工作”、“虚弱无力”、缺乏“自治”,将自己献给了圣埃斯普里特 (Saint-Esprit)在巴黎的医院接受全职护理。

作为住宿和生活费的交换——尽管他目前的状况——纪尧姆提出在该机构担任牧师。照顾年迈的父母是一项宗教义务。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孩子,也不是所有成年子女都愿意或能够承担这个责任。

照顾年迈的父母或亲戚需要付出一些经济上的代价,有些人负担不起。此外,年老往往是经济脆弱的必然结果,将老年人置于“应得的”穷人之列。医院和救济院为中世纪西欧城镇的老穷人提供庇护。

老年寡妇受到慈善活动的特别保护,因为寡妇本身就被视为一个主要的脆弱因素。老寡妇值得施舍和施舍,在后黑死病时代的慈善实践中占据了更大的位置,而当时的老年穷人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前景。

中世纪英国的“济贫法”

最早的中世纪济贫法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于 1349 年 6 月 18 日颁布并于 1350 年修订的《劳工条例》。

该条例是为应对 1348 年至1350年英国爆发的黑死病而颁布的, 当时估计有 30-40% 的人口死亡。人口的减少使幸存的工人在英国的农业经济中需求量很大。土地所有者不得不面临提高工资以争夺工人或让他们的土地闲置的选择。

劳动者的工资上涨,随着商品的生产成本变得更高,这迫使整个经济体的价格上涨。

为了控制价格,该法令(以及随后的法案,例如1351 年的《劳工法》)要求每个可以工作的人都这样做;工资保持在瘟疫前的水平,食品价格也没有过高。

工人们将这些短缺情况视为逃离雇主并成为自由人的机会,因此爱德华三世通过了额外的法律来惩罚逃跑的工人。 此外,剑桥法令于 1388 年获得通过并限制劳工和乞丐的流动。

英国济贫法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晚期处理乞丐和流浪的法规,但直到都铎王朝时期,济贫法制度才被编纂成法典。

在都铎王朝改革期间修道院解散之前,修道院一直是济贫救济的主要来源,但它们的解散导致济贫救济从基本上自愿的基础转变为在教区一级征收的强制性税收。

早期的立法关注流浪者和让身体健全的人工作,尤其是在黑死病之后劳动力短缺的情况下。

都铎王朝试图解决的问题起源于亨利七世统治时期。1495 年,议会通过了《流浪者和乞丐法》,命令“流浪者、无所事事者和可疑人员应被关押三天三夜,除了面包和水外别无其他食物,然后被赶出城镇。每适合工作的乞丐应求助于他最后居住的地方,最著名的地方,或出生的地方,并在那里留下上述的痛苦。”

尽管这将照顾失业者的负担交还给了生育多于其可雇用儿童的社区,但它并没有立即解决贫困问题;它只是从视线中消失了,或者从一个城镇搬到了另一个城镇。

此外,流浪者和失业者之间没有区别;两人都被简单地归类为“坚强的乞丐”,受到惩罚并继续前进。

1530 年,在亨利八世统治期间,发布了一项公告,将懒惰描述为“万恶之母和根源” ,并命令鞭打代替鞭刑作为对流浪者的惩罚。

这一变化在次年的1531 年流浪者法案中得到确认,其中有一个重要变化:它指示治安官为无能为力的穷人分配一个他们可以乞讨的区域。

一般来说,为无能的穷人乞讨的许可证仅限于残疾人、病人和老人。一个无能的人离开他的地区乞讨,将被关押在股票中两天两夜,只吃面包和水,然后发誓要返回他被授权乞讨的地方。

一个身强力壮的乞丐要被鞭打,并发誓要回到他出生的地方,或者最后居住三年的地方,在那里劳动。然而,仍然没有为这个健康的人根本找不到工作做准备。所有身体健全的失业者都被归入同一类别。

那些找不到工作的人有一个严峻的选择:挨饿或违法。1535 年,起草了一项法案,呼吁建立公共工程系统来解决失业问题, 由收入和资本税资助。一年后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鞭打流浪者。

在伦敦,有大量的穷人,宗教改革威胁要摧毁一些用于为穷人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结果,亨利八世国王同意在伦敦市民支付维护费用的条件下,于 1544 年和1552 年重新捐赠圣巴塞洛缪医院和圣托马斯医院。

然而,该市无法从自愿捐款中筹集到足够的收入,因此它在 1547 年制定了第一个明确的强制性贫困率,用对穷人的强制性募捐取代了教堂的周日募捐。

1555年,伦敦越来越关注可以工作但找不到工作的穷人的数量,因此它建立了第一个惩戒所(济贫院的前身)位于布赖德韦尔的国王宫殿内,穷人可以在这里得到庇护,并从事制帽、制作羽毛床和拉丝等工作。

对于身强力壮的穷人来说,在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生活变得更加艰难。1547 年通过了《流浪者法》,使流浪者受到刑法中一些更极端的规定的约束,即两年奴役和带有“V”字样的烙印,初犯者处以死刑。太平绅士不愿适用全部刑罚。

1552 年,爱德华六世通过了一项穷人法案,该法案在每个教区指定了一个“施舍者”的职位,并创建了一个有执照的穷人登记册。假设教区募捐现在可以救济所有穷人,乞讨是完全禁止的。

玛丽一世之后爱德华六世的继任者伊丽莎白一世的政府也倾向于严厉。1572 年通过的一项法案要求,对于初犯者,将耳朵烧穿,顽固的乞丐应被绞死。然而,该法案还首次明确区分了“职业乞丐”和非因自身过错而失业的人。

在她统治的早期,伊丽莎白一世还通过了直接旨在为穷人提供救济的法律。

例如,在 1563 年,她的《穷人救济法》要求所有教区居民有能力[需要澄清]为穷人募捐捐款。那些“出于他或他们的任性意志顽固地拒绝每周根据他或他们的能力救济穷人”的人可能会被交由治安法官处以罚款 10 英镑。

此外,1572 年流浪者法案进一步使治安法官能够调查和登记无能为力的穷人,确定他们的救济需要多少钱,然后每周评估教区居民的适当金额。

她在1575 年颁布的《穷人法案》要求城镇为穷人提供“充足的羊毛、大麻、亚麻、铁和其他材料”以供他们工作,并为那些拒绝工作的人提供教养所,顽固或粗心的工人可能会在那里工作被迫工作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一个完整的穷人救济法是在 1597 年的穷人救济法中制定的,并且最终在1601 年的穷人救济法中对“应得的穷人”做出了一些规定。伊丽莎白时代的济贫法制度更直接的起源是 16 世纪英国不断恶化的经济环境。

历史学家乔治博耶曾表示,由于人口增长、货币贬值和美国白银流入,英国此时经历了快速通货膨胀。1595 年至 1598 年期间的歉收导致贫困人口增加,而修道院和宗教行会解散后慈善捐赠减少。

结语

济贫法的历史编纂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对济贫法的“传统主义者”或“正统派”的解释着重于旧济贫法的缺陷。

这种早期的历史编纂对成功改革该系统具有影响力。马克布劳格在“旧济贫法的神话和新济贫法的制定”中首次对济贫法进行了修正主义分析,评论说旧济贫法没有降低农业工人的效率,降低工资,压低租金或复合纳税人的负担。

布劳格认为,旧济贫法是“用于解决快速增长但仍不发达经济中落后的农村部门的结构性失业和低于标准工资问题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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