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尘巴蜀虽如梦,此生不悔入唐门"
作为起点顶流作品
唐家三少的《斗罗大陆》
不管是小说、电视剧还是动漫
都有着大批的粉丝
这样一个男频顶流IP
游戏改编权自然也成了香饽饽
两家公司为作品改编权对簿公堂
那么
游戏改编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如何判定游戏改编是否涉侵权?
案情简介
《斗罗大陆》、《斗罗大陆外传:神仙传说》都是唐家三少(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特别是《斗罗大陆》首发于2008年,在玄幻小说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文学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有目共睹。伴随着小说改编游戏风潮的兴起,《斗罗大陆》系列的游戏改编权也随之售出。《斗罗大陆》游戏改编权授予上海玄霆公司,而《斗罗大陆外传:神仙传说》的游戏改编权则由成都吉乾公司享有。
吉乾公司开发了新斗罗大陆(神游篇)游戏软件,并与四三九九网络公司签订分成合作协议。该游戏采用关卡剧情的主要挑战模式,玩家们将进入小说剧情,根据主角的成长故事一路升级成长。
玄霆公司主张,吉乾公司仅拥有《斗罗大陆外传:神仙传说》的游戏改编权,但新斗罗大陆(神游篇)游戏内容与《斗罗大陆》原著小说内相似度过高,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侵犯了玄霆公司对《斗罗大陆》小说的改编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游戏构成对《斗罗大陆》小说改编权的侵犯,吉乾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三九九公司仅系游戏运营商,并未实施改编行为,原告认为四三九九公司亦应承担侵犯改编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判决吉乾公司赔偿玄霆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0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手机游戏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催生出一条集研发、推广、运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涉及版权人、游戏开发商等多方主体。相应地,涉各环节、各主体的侵权纠纷亦越来越多。本案即系手机游戏研发环节中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的问题。电子游戏往往改编自小说,但与小说属于不同的表达方式,处理不当容易引起侵权纠纷。在侵权判定时,关于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小说独创性内容在游戏中所占的比重。
第一,本案中,原被告分别享有同一作者前后两部系列作品的游戏改编权,被告据此认为,其开发案涉游戏的行为系对《外传》小说的改编,并不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可否认,两部小说在人物名称、关系、技能方面确有部分重合,但前者讲述的是史莱克七怪在斗罗大陆相识相知,战胜一切困难,飞升为神之前的故事;而《外传》则讲述了史莱克七怪飞升为神后在神界发生的故事,两者在故事情节方面明显不同。被告开发的案涉手游中,以前17章为例,除了前序、第1章、第5章少量涉及《外传》内容外,大量使用了《斗罗大陆》小说独创性的内容。因此,被告认为其享有《外传》小说游戏改编权即不构成对原告权利侵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第二,本案的特殊之处还在于,案涉游戏属于大型游戏,体量巨大,仅公证17章即耗时十个工作日,如果对所有章节70章进行公证, 会大大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本案首次通过对游戏软件资源库反编译,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案涉小说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的有关内容。通过反编译进行比对,被诉游戏和《斗罗大陆》小说在人物、魂兽名称、情节发展顺序上完全相同,技能和故事情节也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问:什么是“反编译”?
程序员编写代码,计算机把代码翻译成一个应用软件,但使用者只能使用,看不到代码。
反编译就是把一个能使用的软件反过来编辑,从而看到软件的代码,这样进一步就能分析出别人的设计思路啦~
最终法院认定,吉乾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开发案涉游戏,侵害了玄霆公司享有的改编权,判决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本案是调整手机游戏产业链法律关系的鲜活司法实践,对于规范手机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示范作用。而本案在进行侵权判定时采用的"对游戏软件资源库反编译,提取其中内容与文字作品进行比对"的方式,在国内具有首创性,也是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推进技术手段在知产审判中运用的重要体现。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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