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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刘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6月在哈尔滨市道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婚生女刘某某(2011年11月出生)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离婚后,刘某于2017年再婚,刘某某一直在哈尔滨随爷爷奶奶生活。张某离婚后去吉林开了一家美容院,并租了住房。
2018年,张某提出现在有好的生活环境,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房,由母亲来抚养女孩,从照顾孩子生活及学习都是比较有利的,现刘某某已上小学,生活环境及生理健康均发生变化,随其爷爷奶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要求刘某承担抚养费。庭审中,刘某提出张某没有稳定收入和住房,不能给孩子很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婚生女刘某某已上小学,从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学习环境及身心健康、早期教育出发,作为一名女孩由其母亲抚养比较有利,另外张某长期与孩子分居,孩子长期与爷爷奶奶生活对孩子的学习和成长都是不利的。因此,张某要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该院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某对判决结果进行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目前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考虑到在双方离婚时,刘某某尚不足两周岁,就随父亲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与祖父母已有很深厚的感情,且刘某某已上小学,生活和学习环境已经固定并形成习惯,现刘某某的生活条件良好,学习成绩优异,虽然刘某某暂随祖父母共同生活,但不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
现张某在吉林省从事个体经营,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势必改变刘某某生活和学习环境,同时带来迁移户口、转学等诸多问题,也影响刘某某今后的升学和就业。所以双方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保证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的稳定,维持现有的抚养关系,对刘某某的成长是有利的,故张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刘某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需要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刘某、张某均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这种积极要求履行义务的心情和行为都是值得支持、鼓励和提倡的,但要客观地、现实地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刘某某已同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现其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刘某照顾刘某某,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刘某要求继续抚养刘某某的上诉理由,有可采纳之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如刘某某十周岁之后(现行法律规定为八周岁),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张某可要求变更。故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看,都是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父方和母方均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但子女随父亲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基于上述考虑,判决不改变抚养关系为宜。
普法提示
如果两个人的婚姻关系真的走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并且在离婚的时候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此时,搜集有力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的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如住房条件、教育程度、工资收入、休息时间等。此外,父母的思想品质也很重要,例如婚姻的结束是因为一方的出轨、或者家暴,那么该方很难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取证,对于学龄前的儿童,真正带孩子的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孩子从小和谁一起生活,对于哪方比较熟悉,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重要方面;
3、生活环境的取证,生活环境虽然不是决定因素,但是如果当上述条件均衡的情况下,哪方居住的环境好,哪方对于获得抚养权就更有利一些,例如小区的成熟环境,或者谁居住的小区离学校更近,都可以作为考虑因素;
4、孩子的意见,目前,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该考虑其个人意见。因此孩子愿意和谁一起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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