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生遭受的人身安全损害,依照民法典,学校应当提前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该规定也是校方安全管理的义务来源。学校的“教育”职责可解释为,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一方面,这要求学校应当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活动提前向学生做好提示和说明;
另一方面,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自救急救能力,提升其安全意识。
增值性学校安全工作日的好坏,关系到学校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建立平安和和谐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性,由于学生生活和活动的场所不止在学校,学生多,教授时候生活在家庭环境中,还要和社会蛤蛤方面相接触,往往一些学生在啧啧幸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死心一把手,负责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