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法教君
来源 | 法教观察(ID:fayankanjiaoyu)
为规范学校用车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日部分省市交警大队组织警力联合县交通执法局、县教育局在辖区校车出行较为集中的路段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那么,学校使用校车有哪些要求呢?
下文以上海市为例,为大家简要介绍校车使用的相关要求。
一、校车的概念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二、校车使用许可(一)基本要求
1. 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2. 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3. 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4. 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5. 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申请条件
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 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办理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程序如下:
1. 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 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证明;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机动车行驶证;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资格证明;
(6)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 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3. 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4.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6.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小车使用证明,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三)注意事项
1.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2.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3.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4.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8.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三、校车驾驶资格(一)申请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 无犯罪记录;
6.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办理程序
1.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三)注意事项
1.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2.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3.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4.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5. 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6.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四、随车照管人员校车载运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
(一)基本要求
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 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4. 无犯罪记录。
(二)工作职责
1. 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2. 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 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 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 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五、乘坐人申请和权利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除上述内容外,学校还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和自救自护能力,并督促了驾驶人员做好校车维护与保养,规范驾驶要求,从而完善相关预案,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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