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时代的部落联盟是如何过渡成为国家的

传说时代的部落联盟是如何过渡成为国家的

首页角色扮演部落战联盟更新时间:2024-04-29

原始社会末期,摩尔根称之为军事民主时期。这个时期,部落之间的战争频繁,一些部落为了共同的利益,往往结成联盟,进而形成一种组织,就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设有联盟首领、联盟军事首领、联盟议事会、联盟民众大会,其作用与部落所设略同,只是民众表决权逐渐丧失,代之而起的是氏族贵族。

部落联盟时期,部落联盟大会和联盟议事会的作用日渐消退。这一方面是由于部落联盟活动的地域扩大,人口大量增加,召开民众大会愈来愈困难;另一方面,在部落联盟日益扩充和强大,先后以“五帝”为代表的联盟首领权威日益增强,以致被后人认为是最早的帝王,他们在许多事务上已经可以独断专行,根本不用听取民众大会的意见,而由少数的氏族贵族组成的联盟议事会,也逐渐为首领所控制,这些“帝”已经被认为是元首,传说黄帝已经区分君臣上下之义,并且“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所谓“内行刀锯”,就是对本联盟的各部落首领和民众拥有强制以至镇压之权。随着联盟的发展,联盟首领的地位及权威得以树立,相传禹在会稽大会诸侯(各部落首领),防风氏因为来迟,便被禹下令处死。

联盟事务的增加,仅靠联盟首领是很难处理联盟事务的,于是产生专门从事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出现了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也就是具有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传说黄帝曾经设官分职,“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云”应该是黄帝时期的图腾,左右大监当为该部落联盟的重要首领,有“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的传说,这些人物应该是该联盟的各部落首领。传说时代的黄帝曾发动过多次大的战争,部落的联盟在取得战争胜利的过程中,曾经发挥过重大的作用。

尧、舜、禹时代是部落联盟发展的成熟阶段,以公职为特征的管理机构的雏形,也应该在此时期出现。据传说,这时有主管农业的“稷”,主管手工业的“共工”,主管林、牧、渔、猎的“虞”,主管教化的“司徒”,主管刑狱的“士”,主管祭祀的“秩宗”,主管呈上宣下的“纳言”,以及分管十二州的“州牧”,合计22名主官。这些主官应该是各部落的首领或联盟议事会的成员,虽然还不能算是国家机构,但已经出现了等级差别和职责范围,有关“百官时序,宾于四门,四门穆穆,诸侯远方宾客皆敬”的描述,基本上反映出当时实际的情况。古文献曾经描述舜看到百官尽忠职守,百业俱兴,井井有序,喜而作歌云:“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主管刑狱的皋陶则和而歌云:“元首明哉,股肱良哉,麻事康哉”。舜嘉奖大禹时说:“吁臣邻哉,邻哉臣哉,臣作朕股肱耳目,予欲左右有民,汝翼”。这样的口气已俨然是君主了。

部落联盟首领由各部落酋长公推,但前提应该是该首领必须拥有一定的实力作为后盾。如北魏始祖拓跋力微为部落联盟首领时,“祭天,诸部君长皆来助祭,唯白部大人观望不至,于是征而戮之,远近肃然,莫不震慑“。联盟首领有实力,就能操纵联盟议事会。传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正反映这种现实,而拓跋力微就是在诸部大人震慑的情况下,把自己要与曹魏和亲的事直接告诉诸部大人,诸部大人没有敢反对的。

部落联盟首领既然是各部落公推的,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联盟议事会的制约。传说中的舜,在重要事务决策上,都要征求联盟议事会的意见。例如初时,“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倕、益、彭自尧时而皆举用,未有分职”。舜欲进行分工,但必须事先“谋于四岳”,决定后还要征求本人的意见,然后才作出决策。

部落联盟出现之后,民众的表决权渐渐丧失,即便有民众大会也大多是空壳,往往成为联盟首领所操纵和利用的工具。如金朝先祖完颜乌乃古为生女真部落联盟首领时,不想受辽朝的控制,又不敢公然拒绝辽国的册封,乃诡使人扬言:“主公若受印系籍,部人必*之。”民众的舆论和影响力,基本上受到首领的操纵。

传说时代的禹,当是中国原始氏族部落联盟发展的顶峰,据《史记·夏本纪》记载:“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帝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从这个世系来看,禹的先祖世代为部落首领,该部落有一定的实力,这实力正是禹取得部落联盟首领的重要条件。传说禹在担任联盟首领前后,曾经治水、征三苗、分所属部落为九州、任土作贡,这些工作使禹的威望提高,权力范围扩大,其结果是为其世袭王权奠定基础,为国家的产生准备必要的物质条件。按照联盟首领选举的习惯,禹死后应该让位给东夷部落的首领“益”,然而,禹的儿子“启与支党攻益而夺之天下”,将传统的联盟首领选举制改变为世袭君主制,从此中国社会从“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进入“天下为一家”的“小康”社会。古人所讲的“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实际上是指尚未出现财产私有的原始社会,这种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基础上的,在物质匮乏的情况下,除勉强维持生活外,很难有剩余的物质可供私有。在这种条件下,原始氏族的民主制和首领选举制,只能是奠立在领袖人物尚未能够享有特殊利益前提下的权力平等的基础上,也不可能出现专职的管理人员。古代的政论家和哲学家把这种尚未发生特权和私有的社会形态加以理想美化,实际上是发泄对现实社会的不满。他们忽略原始社会的落后、贫困和必然要进行根本性变革的发展规律,也没有看到社会在进步。出现“天下为家”的“小康”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私有财产制度与国家的出现,是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与“天下为家”的“小康”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世袭君主的出现和公职机构的出现,以及对公职人员的有效管理。

相传舜在22名职官人选确定之后说:“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要求这22人不可违误时间地按照天意办事,对他们三年一考查,三考分高下,然后进行奖赏或惩罚。这种通过考核评定优劣的原则,可以看做是中国最早出现的吏律、吏法。

在地方上,也出现了按照地域划分居民的体制来取代传统按血缘划分的旧制。据《尚书·舜典》所讲,舜时“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这种划分实际上已经突破原有的按血缘划分居民的氏族部落领地,变成大的地区。虽然这种大区仍然是以血缘氏族为主要依据,大区的“牧”也还是该地的部落首领,但终究是突破了血缘的界限。

相传部落联盟时已经出现刑法,“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谓之“五刑”。用刑罚来镇压“蛮夷猾夏、寇贼奸究”,乃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对外战争和公职人员的出现,就需要各种资源和人力,司马迁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也基本适合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考古出土的文物证明,这个时期已有非常精细打制的玉器及精致的瓷器,大型的夯土工程以及少数的铜器,而这些都是出现国家的重要经济前提。

部落联盟时期出现的首领争夺、以公职为特征的管理机构以及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实际上已经出现凌驾社会之上的权力,已经具备了国家机关的雏形,联盟首领从争夺变为世袭,公职人员从不明确的分工变为有明确分工的公职机构,原始社会向国家的过渡基本完成,王朝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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