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一辆救护车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随后闯红灯转弯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致使60多岁的车主身亡。救护车司机称,120属于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而死者家属指出救护车没有缓行,也没有拉警报,且伤者伤情不重,不算紧急任务。目前,事故正在处理中。
救护车在运送病人的途中闯红灯,本意是为拯救生命,因为,对于那些危重病人而言,抢先一秒有可能就赢得一线生机,所以必须确保生命通道的通畅。然而这一拯救生命的善举,却伤害了另一条无辜的生命,无论如何都是个悲剧。其实,类似的悲剧早已非个例,这些年屡屡在一些城市上演,也一再引发争议。究其根本原因,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给了事故双方“各自解读”的空间。
救护车可以闯红灯,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一项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根据这条法律,救护车闯红灯免责,并非无条件的,而是有着三个前提,那就是紧急任务、确保安全、使用警报器。
但是,何谓“紧急任务”,法律却语焉不详。在苏州这起案件中,救护车上的病人只是脚伤,这种情况算得上紧急吗?从立法的初衷看,之所以赋予救护车闯红灯的特权,是因为人命关天,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打通生命通道。如果救护车运送一般伤者时也可闯红灯,显然与立法意图相悖,在社会效益上也得不偿失。
同样,“确保安全”该怎么判定,也没有客观标准。救护车闯红灯,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为了确保马路上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以及救护车本身的安全,理当有一个标准操作规程。否则,不管三七二十一,一脚油门冲过去,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确保安全”。只有驶入入路口应减速并进行观察,在确认周边车辆行人都停止的情况下,才快速通过,才是谨慎的做法。如果没有标准可循,把“确保安全”只寄托于司机主观判断上,实在不靠谱。
至于警报器的使用,更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救护车不开警报器的情况下闯红灯,车辆和行人根本得不到提前预警。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做到及时避让?然而,对于警报器的开启,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是“必须”。这意味着不拉警报闯红灯,尽管极具危险性,却是合法的。此前在有的司法判例中,法官就以此为依据,认定救护车未鸣报警器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这样的合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也难怪许多人难以接受。
综上可见,紧急任务、确保安全、使用警报器,救护车闯红灯这三个前提,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拥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但优先通行权绝不该成为毫无约束的特权。凡事都有万一,救护车在行驶优先通行权时,有可能会造成事故和伤亡。这样的事故和伤亡是社会不可承受之重。事前立好规矩,打磨好每个细节,才有可能把小概率的“万一”尽量给抹掉。
生命只有一次,无论是救护车里的,还是救护车外的,都值得用最大的努力去保护和珍惜。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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