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游戏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知识产权成为了游戏公司谋求市场份额的重要武器。而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使得部分知识产权在竞争中被滥用,成为干扰对手正常经营的手段。2022年,针对竞争对手发函、投诉等干扰运营的行为,部分公司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有效维系了产品的稳定运营。
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问题,团队早在2013年即进行了细致研究,撰写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曾获得“‘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十佳论文”称号。在年终盘点之际,团队特结合2022年游戏领域典型案例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相关问题再次进行梳理,为后续游戏公司维权提供诉讼思路。
01
确认不侵权之诉基本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如竞争对手反复地向游戏公司或者渠道等发出律师函或者警告信、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声明对游戏公司进行侵权指控和威胁、通过发函等“*扰”策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且竞争对手在发出警告函后,不与公司协商解决,也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在此情况下公司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的危险状态,为尽快结束前述状态,免受应对渠道之苦公司即可以考虑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如在武汉中院审理的《传奇战记》与《热血传奇》案件中,原告即是两次收到被告的《侵权警告函》后复函催告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始终未提起诉讼,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传奇战记》游戏未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蓝月》电影与《热血传奇》确认不侵权案件中,被告则是向《蓝月》电影上线平台腾讯视频进行投诉,并在原告催告后二次向腾讯视频发函投诉要求停止发行《蓝月》电影,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蓝月》电影未侵害游戏相关权利。
02
确认不侵权之诉起诉相关问题
一、管辖问题
1、地域管辖
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因此,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管辖仍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管辖规定予以适用。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即在游戏商标相关确认不侵权之诉【案号:(2020)沪73民辖终194号】中明确“本案系被上诉人乐蜀公司与猫扑上海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确定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由于确认不侵权之诉较为特殊,该“侵权行为地”通常也是原告住所地,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地通常对原告较为有利。在这种情况下,相较于等待权利人发函后起诉,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更能让游戏企业获得管辖上的主动权进而降低诉讼成本。
2、级别管辖
确认不侵权之诉仍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审理的对象及法律关系与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基本一致。因此,知识产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遵守目前知识产权审理中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目前的案例也反映出,实践中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也都是按照知识产权级别管辖的规定来提起诉讼和确定管辖。
3、移送管辖
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在某地提起侵权诉讼之后,被控侵权一方可能会在其他法院就同样的侵权事实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者一方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权利人又在其他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等情形。根据在先判决可知,由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是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如权利人已经提起诉讼,法院会驳回公司的起诉。而如果确认不侵权之诉提起在权利人起诉之前,为了避免不同法院就同一事实的案件重复审判,应将后立案件移送至先立案件法院审理,即将侵权之诉案件移送至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受理法院审理。
二、受理条件
针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针对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能否参照适用专利相关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于2010年4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对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各类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也应参照去年底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处理,都要坚持事先书面催告程序。”
在前述武汉中院审理的传奇游戏确认不起侵权之诉中,法院亦明确“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亦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举证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游戏企业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主要需要准备对方投诉或警告的相关文件、企业发送催告的相关文件并且需要以对方未提起诉讼为前提条件。
当然,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在实操中亦会存在诸多争议问题,如权利人在实践中会以通知、律师函、声明、公告等诸多形式联系被警告方,究竟权利人的函件是否构成侵权警告;部分权利人在起诉后撤诉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构成侵权警告;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后,进行行政投诉或向公安机关举报是否可以阻却确认不侵权之诉;如警告函发出的主体差异是否会影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如被警告方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否有时限的限制;权利人在催告期限之后进行起诉,之后被警告人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如何处理?以上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三、诉讼请求
横向对比2022年游戏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看出,两案件在诉讼请求层面存在差异。武汉中院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仅包含确认游戏不侵权以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而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除前述请求外还包含要求被告承担50余万元的合理费用。
实践中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除了要求确认不侵权之外,其往往以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函对其商誉等其他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权利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对于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该等诉求,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亦存在诸多争议。目前存在法院在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中对于被警告方请求权利人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请作出了一并处理,游戏公司在后续诉讼中也可一并主张并结合在先案例进行充分说理。
事实上,团队在处理多家游戏公司咨询时亦向客户提供了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方案,丰富了客户的应对策略及认知。整体而言,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虽规定已久,但在网络游戏行业应用不多。对于游戏行业而言,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一种较新的诉讼类型。但对于苦于应对渠道投诉已久的游戏公司而言,率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既可以掌握诉讼主动权,又可以很好地向渠道表明态度进而维持游戏的稳定运营,还可以更早地定纷止争,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显然也是游戏公司在后续知识产权之争中可以优先考虑的方向。
经典案例
《热血传奇》确认不侵权纠纷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盛和公司是《蓝月》电影的出品方,该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上映,电影上映时被告向腾讯视频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腾讯视频停止上映电影。盛和公司回函告知电影未侵犯被告《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后电影出品方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行使诉权。随后被告再次向腾讯公司发函,表明其收到催告函并要求腾讯公司下架电影。遂盛和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蓝月》电影游戏未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
杭州互联网审理后认为本案符合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的起诉条件,《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应当作为视听作品保护。视听作品的比对应当着重于画面而非故事情节。《蓝月》电影和《热血传奇》游戏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蓝月》电影不侵害被告的《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案例简评:
近年来,行业竞争激烈,知识产权也成为了游戏公司之间博弈的武器。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使得一部分知识产权在竞争中被滥用,成为干扰对手正常经营的手段。本案作为全国首例电影与游戏视听画面确认不侵权纠纷,为游戏公司处理竞争对手发函、投诉等干扰公司正常经营行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思路。同时,本案对视听画面的比对方式亦是对旧视听作品比对观点的修正,对后续视听作品维权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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