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篇文章选自本人著作《地狱归来》第一章 跌入地狱 第二节 遭受不公正的审判(接上回: 漠视公正的潦草法官)。以下为文章全文:
律师的无所作为
在当事人处于不了解当地刑事法律,受到不公正的被捕与拘留,遭遇不公正、不专业甚至带有偏见的调查与检察的情况下,律师也有责任为当事人澄清事实、主持正义、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在新加坡的司法体制下,律师基本上起不到实际作用。
以我自身的经历来看,新加坡律师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个:
一是当局不让他们发挥作用。在这个方面,我有两个证据:①2008年7月12日之前,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发表了一份长达72页的报告,严厉批评新加坡政府控制言论、集会、传媒和司法制度。针对这个批评,新加坡律师公会时任会长黄锡义高级律师,也是本人案件的上庭律师,曾回应说,政府有一个法律,只让律师公会对政府所提交的法律,而不是全部法律发表意见。②在我本人的案件发生的前后时期,律师见不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口供。这其实是很不正常的。我在狱中看到媒体在讨论这个问题,但最终是不是得到了改善,我没有去了解,至少我的律师没有见到我的口供。
二是监察机构蛮不讲理。以我的案子为例,我的律师于2005年曾给检察官写了一份极有说服力的陈情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无辜,要求检方撤销所有的15条控状。检察机构却对此既未提出反驳意见,也未撤销控状。有关检察机构一意孤行、罔顾事实的不讲理的证据,本文以上部分多有论述,如在期权挪盘的意图上、董事会批准期权贸易上,等等。
值得说明的是,这种不讲理、不公道的事,我在新加坡其他许多机关都常常遇到。
2004年,我应邀随同当时的总理吴作栋先生访华。在访问北京期间,代表团在亚洲瑞士酒店进行两场讨论会。我作为演讲人,参加了那两场讨论会。当时的中国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中国驻新加坡前大使陈宝鎏,在讨论会上就曾力劝新加坡人“不要太骄傲”。我想,这是陈大使有感而发,是很客气的说法。我所接触的大部分新加坡老百姓,都对我本人很友善;在我事业一帆风顺时,政府机关也对我不错。我那时并没有特别留意到他们的骄傲。然而陈大使不愧为资深外交官,她即使在高位亦能明察秋毫。在我落难之时,我才真正领会到陈大使当年的评语:对政府机关而言,骄傲的潜台词不就是蛮不讲理吗?不过,他们的这种蛮不讲理,只有在遭遇困难时才能体会深切。换句话说,当一个人对新加坡尚有利用价值时,其政府机构一定会对他表现出彬彬有礼,但那是伪装的,目的是要利用他的价值!
三是新加坡律师为了赚取更多的个人利益而忽视职业道德。我观察到不少律师(尤其是知名律师),往往同时接受好几个案子,他们无暇专一。我所聘请的黄锡义大律师也一样。由于接案太多并身兼不少社会职务,他只是在上庭结案之前的几天才花大心思和时间,去研究我的案子。有几次审前会议,就因为他忙于别的案子或其他事务而改期;2005年6月10日和2006年3月21日的两次正式庭审,他都因为忙于别的案子,而只出席前部分,结尾的部分改由一个比他层次低得多的律师接手处理。
四是新加坡的律师队伍不如中国香港、英国等地的律师主持公道和有责任感。他们在庭下的准备工作和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工作也做得很不到位。以我的案子为例,我们自始至终都准备庭审,也曾设计过庭辩预演,可是,最后时刻律师却力劝我放弃庭审,设计好的庭辩预演也从未进行过。黄律师在判刑之前就对我说,只要法官判我坐牢三年或以上,他就自动帮我上诉,可后来又劝我放弃上诉;律师也曾答应我给新加坡*写信表示案件的判决不公,以此作为未上诉的补偿,希望在缩短刑期上有所帮助,可他们的承诺也没有兑现。
在新加坡还有一个怪现象,不少律师是从检察机关出来的。他们与检察官有过多年的交往,而与聘请人多为一面之交。试想,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在当事人与检察官之间出现重大分歧时,我们能指望他们帮助我们吗?律师的屁股一定坐在检察官那边!
关于我的律师办案的情况,我已在后文中进行了很长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值得强调说明的是,我在狱中所接触过的所有囚犯,无一例外都抱怨律师在其案件中没有起到一丁点的作用。他们都认为是白白花费了自己的血汗钱去请律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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