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夫,秦国人,他的出生日非常好记,因为这年这月这日,正值22岁的秦王政在雍城蕲年宫举行盛大冠礼,加冕并佩剑,收回旁移的王权。惊夫的父亲喜原是自耕农,一家人生活自足,后又因军功获二级爵上造,按照商鞅之法,获赐田地二顷、宅地十八亩和两个家臣,致家庭殷实。(《商君书·境内》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秦统一天下后,惊夫的父亲就任县狱吏,直至56岁致仕。(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
惊夫的父亲喜识文断字,闲暇在家时就教习他秦律和断狱,希冀子承父业。惊夫亦聪颖好学,不出几年,对很多秦律规定能倒背如流,与父亲探讨断狱常有令人称奇之处。在秦国任司法官吏殊为不易,不仅要对秦律烂熟于心,而且还要依法办事,不偏不倚,因为秦律对司法官吏要求极为严格。(《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曰:“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㑥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在法律上,把故意犯罪称为“端”或“端为”。故意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出入人罪的,称为‘不直’;故意减轻罪情、放纵犯罪的,称为‘纵囚’。如果因为过失错判或放纵罪犯的,则为‘失刑’。在处罚上也采取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做法。)秦始皇时就曾将一批治狱不直的官吏发配岭南及修筑长城。对于故纵死刑犯的,也要反坐处以死刑。故此,秦国法律工作者努力专研秦国法律,严格依法行事,极力避免出现“不直”“纵囚”“失刑”问题。为了培养惊夫的实际断狱能力和水平,避免惊夫将来断狱出现错谬,喜有时在审理一些案件时也带着惊夫,遇到疑惑难解之处,亦常让惊夫发表意见,而惊夫多表现不俗。
成年人甲遣未成年人、身高未盈六尺的乙盗*人,受分十钱,喜与惊夫审理案件后,喜认为依律应处甲和乙以“磔”刑。询问惊夫意见时,惊夫不以为然,因为秦律保护未成年人,凡身高不足六尺的,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故甲教唆未成年人盗*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判处“磔”刑,而乙不论。(《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外商致秦,与秦人发生肢体冲突,两人鼻子都流血不止,官府受理此案时,有啬夫认为对两人均应按秦律“耐为隶臣”。喜让惊夫谈谈看法,惊夫认为啬夫之言与律不合,外商不可以“耐为隶臣”论处,但应判罚出医疗费;对秦人也只能处以“耐”刑,而不是“耐为隶臣”。喜认同。(《法律答问》指出,外商与秦人发生殴斗致伤时,对外商仅罚出医疗费,不作刑事处分;对一般的斗殴,根据伤害程度量刑,如“啮断人鼻若耳若唇”的,要处以耐刑;“缚而尽拔其须眉”者,要处以完城旦;如果是持械斗殴伤人的,则要“黥为城旦”。)
老夫甲在大街被歹徒*死并抢走几钱,当时乙正好路过,乙见歹徒凶恶,未敢协助老夫甲与歹徒搏斗,事后老夫甲之子将乙告上官府,乙认为自己无过,不应受到处罚。喜问惊夫此案该如何决断?惊夫认为,乙违反秦律,应罚二甲。(秦律规定:“有贼*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街上*人,周围的人袖手旁观不加援救,距离百步以内的人,要重罚,罚二甲。)
夫甲长期与人通奸,妇乙数次跟踪踩点,终于当场捉奸,愤怒之下,妇乙用随身携带的木棒将夫甲打死,夫甲父母以妇乙故意*人罪告至官府,喜觉得此案很棘手,遂征求惊的意见。惊认为妇乙无罪。(秦始皇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会稽石刻云:“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惊通过办案实践更加成熟,后来也当上了县狱吏,办了许多案件,无一差错。秦朝法律繁杂且量化细化程度很高,没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办案中很难不出偏差,但惊夫做到了依法办案。
丙男到官府告状,事由是自己履行了1个月的法定劳役,却又被无偿地延长了10日;他还曾帮助别人服戍役3日,但乡啬夫要求他还要按相关法律服3日戍役。惊夫问清来龙去脉后,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判定丙男败诉。
(《徭律》规定:“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 县邑中城垣修筑等等,都由服役者承担,而且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都要返工,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固定役期之内。)
(《司空律》规定:凡同一家庭有两人以上服各种劳役时,可以“出其一人,令相兼居之”,即可以放归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允许服役者请求他人与他“并居之”,即帮助他服劳役,但帮助者“毋除徭戍”,既不能免除帮助者本人应服的徭戍之役。)
会计丁在上报统计数据时,发现自己少统计了一头牛,于是赶紧向上级汇报,县令认为会计丁属“大误”,除按律罚款外,还应同差错超过660钱以上者同罪。惊夫知道后说:“万万不可。秦律规定,如系自己发现了错算,可减罪一等。”
(《效律》规定,会计账目不符合实际、或盈余数超过规定和不应出账而出了账,得按其数量折合钱数,除了如数赔偿外,还得按钱数多少给以不同的罚款。凡在计算中算错一户人口或一头马牛,就算是“大误”,应同差错超过660钱以上者同罪。如系自己发现了错算,可减罪一等。至于会计有罪(计有劾),其上司如县尉、司马令史、县令、丞与会计连坐。)
惊夫认为对犯人审讯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不得随意而为,动辄大刑伺候。《封诊式》之《讯狱》,就是对他的讯狱思想和实践的总结,并且作为法定程序,要求狱吏加以持守。《讯狱》云:“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词,虽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词已尽书而无辞,乃以诘者诘之。诘之又尽听其解辞,又视其它无辞者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掠者,乃笞掠。笞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无解辞,笞讯某。”
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词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嫌疑人辞穷,无法自圆其说从而多次的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实行拷打,拷打嫌疑人必须这样记录:爰书:因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对其拷打讯问。
爰书,是指凡法律诉讼上原告的起诉书、被告的供辞(包括自认性供辞和自辨性供辞)、官府综合案情的报告、官府作出判决的论决书等。
惊夫认为法官也应该是法医,法官不懂司法鉴定、检验之学问,断案不可靠。因此,惊夫刻苦专研法医学,并注意应用到实际办案中去,后来他成了著名的法医。《贼死》和《经死》,是惊夫留给后世的珍贵的法医学遗产。
在《贼死》一篇中,作为一份他*案件的尸体检验报告,其中对尸体在现场的位置以及创伤的部位、数目、方向及大小等情况,都有明确的描述,并且还注意到了衣服损坏与肉体损伤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记载了死者的某些个人特征:
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头朝南),正偃(仰卧),某头左角刀痏一所(左额角有刀创一处),北(背)二处,皆从(纵)头北(都是纵向排列),袤各四寸(长各四寸),相耎(相互粘渍),广各一寸,皆臽中类斧(创口都是中间陷下,类似斧砍的痕迹),脑角出(䪼)皆出血(脑部、额角和眼眶下部都出血),被污头北(背)及地(污染了头部、背部和地上),皆不可为广袤(都难以测定长度和宽度);它完(其他部位完好无伤)。衣布禅群、襦各一(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其襦北(背)直痏者(短衣背部与伤口相对处),以刃决二所(有两处被刀刃砍破),应痏(与创口位置相符)。襦北(背)及中衽口污血(短衣背部和衣襟处都染有血污),男子西有漆秦綦履一两(男子西面有涂漆的麻鞋一双),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只离男子六步有余),一十步(另一只离男子十步);以履履男子(把鞋给男子穿上),利焉(恰好合适)。地坚(地面坚硬),不可智(知)贼迹(不能查出凶手的足迹)。男子丁壮(男子系壮年),析(皙)色(皮肤白皙),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腹部有炙疗旧疤痕两处)。男子死(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十伍丙田舍二百步。
而在《经死》一篇中,通过对尸体索沟性状的描述,注意到了生前缢死与死后再缢的区别。尤其是其中关于索沟性状的描写,以“不周项”简练地概括了缢沟与绞沟的区别。这是中国先秦时期检验缢死特征的重要的法医学发现。此外,其中关于对缢死案件检验方法的记载,尤为详细:
诊必先谨审其迹(仔细观察痕迹)。当独抵尸所(停尸现场),即视索终(检查系绳的地方),终所党有通迹(如有系绳的痕迹),乃视舌出不出(看舌头是否吐出),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何(头脚离系绳处及地面各有多远),遗矢溺不也(有无屎尿流出)。乃解索,视口鼻渭然不也(有无叹气的样子),乃视索迹郁之状(查看索沟痕迹、淤血的情况),道索终所试脱头(试验尸体的头部是否能从系绳处脱出),能脱,乃口其衣(解开衣服),尽视其身、头发中及篡(仔细查看全身、头发内以及会阴部)。舌不出。口鼻不渭然,索迹不郁,索终急不能脱,口死难审也(不能确定是缢死)。
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他在这方面的鉴定技术和经验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
秦亡后,汉史家皆以严刑峻法为秦亡的主要原因,但惊夫并不认同,他说:“不能把秦始皇时的法律与商鞅变法时的法律、秦二世时的法律混为一谈,秦始皇时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明法壹刑,事皆决于法,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始皇时的法律虽严厉但不严酷。行急政是秦始皇治理国家的最大问题。秦始皇行急政,已是奔车索朽,国家形势岌岌可危,而秦二世又将急政发展至暴政,结果秦王朝被彻底葬送。”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