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关于“CCER重启”的消息越来越多,那么到底什么是CCER,它因何暂停,又何时重启呢。
一、背景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2010年“十二五规划”提出我国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年国家发改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二、定义碳排放交易市场:以碳排放配额(CEA)或者碳排放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标的物的交易市场。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排放配额(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流通的碳排放配额简称CEA):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 单位配额相当于 1 吨二氧化碳当量。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流通的碳排放配额简称CEA(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s),在各地试点市场的简称则与各地拼音缩写相关,如深圳市场的是SZEA,上海市场的是SHEA,北京市场的则是BEA等。
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碳市场覆盖行业中,只有发电行业企业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试点碳市场。
CCER: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英文缩写,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1 单位减排量相当于 1 吨二氧化碳当量。
清缴:是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经核查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对应的排放配额。
三、运行机制国家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在国内建立了碳交易市场,并定义了控排企业(重点排放单位),控排企业会被周期性分配到碳排放配额或者说会被限定一个排放上限,固定周期内只能排放有限当量的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若控排企业碳排放气体当量没有超出排放配额(排放上限),则经核算之后,被分配到的排放配额减去实际排放的气体当量,剩下来的就是该企业在该周期获得的盈余配额,盈余配额可以留着累计到下个周期继续使用,即可以变相提高下个周期的排放上限(前提是下个周期被分配的排放配额不变),或者可以在碳排放市场卖出。如果控排企业在排放周期内超出了配额,则需要去碳市场上购买对应当量的配额用于清缴履约,未能按时请教履约则会面临处罚。
例如:A企业被分配到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配额,这就意味着它这个周期内理论上的排放上限就是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而实际该企业实际只排放了8万吨,那么剩下来的2万吨就是A企业的盈余配额,它可以留着累计到下个周期继续使用,如果下个周期该企业的配额仍旧是10万吨,则它的排放上限则是12万吨。当然A企业也可以选择将这2万吨的配放到碳交易市场上出售。如果A排放超出了10万吨,则需要去碳排放市场去购买相应的配额用于清缴履约。如图1
图1:中国碳市场交易运行机制
控排企业除了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还可以购买CCER用于清缴履约。但是,国家及各地政府规定CCER只可抵消有限数量的排放配额(各地碳市场规定抵消比例有所不同),如表1所示。举个例子《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CCER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纳入全国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A企业应清缴配额量为10万吨,则能用于抵消配额的CCER最多是0.5万吨,即使A企业购买了1万吨的CCER,也只能用其中的0.5万吨抵消清缴配额。
表1: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可用于清缴履约的CCER抵消比例
那么CCER由谁提供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该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该办法还规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以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也就是说,理论上光伏、风力发电,林业碳汇等项目经相关机构核准后,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以被注册登记为CCER,与这些项目相关的电力、林业企业就成为了CCER的提供方。CCER提供方在相应的试点碳市场售出CCER,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出于不同目的可以展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需注意的是,控排企业不能申请自愿减排项目。
四、CCER暂停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中存在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正在组织修订《暂行办法》,并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将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公告中还提到,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不影响已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登记,也不影响已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参与交易。也就是说,CCER项目申请暂停,CCER交易仍在进行。
五、CCER重启2023年生态环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这被业内认为是确定重启CCER的重要信号。
六、小结碳交易市场与碳交易作为国家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调控手段,有着无限的潜力与广袤的前景,本文介绍了CCER及碳市场运行机制,通过本文,各位看官应该对CCER有了初步了解,下期我们将继续介绍碳市场交易相关知识,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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