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疑狱集》到《棠阴比事》——《判词经典》第一季之完结篇

从《疑狱集》到《棠阴比事》——《判词经典》第一季之完结篇

首页角色扮演金鳞天尊更新时间:2024-07-27

从《疑狱集》到《棠阴比事》

——《判词经典》第一季之完结篇

甘棠图 高儕鹤 绘

五代虽短,但也有划时代的法律著作问世,这就是和凝的《疑狱集》。说它划时代,是因为它应当是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汇编。

关于和凝的身世,《旧唐书》本传记述甚详,其云:“和凝,字成绩,汶阳须昌人也。”“幼而聪敏,姿状秀拔,神采射人。少好学,书一览者成达其大义。年十七举明经,十九登进士第。”和凝不仅有学问,为人亦行侠仗义,《旧唐书》就讲述了这样一则故事:

滑帅贺瑰知其名,辟至幕下。凝善射,时瑰与唐庄宗相拒于河上,战胡柳陂,瑰军败北,惟凝随之,瑰顾曰:“子勿相随,当自努力。”凝对曰:“丈夫受人知,有难不报,非素志也,但恨未有死所。”旋有一骑士来逐瑰,凝叱之,不止,遂引弓以射,应弦而毙,瑰获免。既而谓诸子曰:“昨非和公,无以至此。和公文武全才而有志气,后必享重位,尔宜谨事之。”遂以女妻之,由是声望日隆。

和凝日后果真得享重位,《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初为梁义成军节度从事,唐天成中官翰林学士。唐亡入晋,官至左仆射。晋亡入汉,拜太子太傅,封鲁国公。汉亡入周,至显德二年乃卒。”和凝撰述《疑狱集》的情况本传并未提及,到了宋初,其子和㠓将父亲的旧作进行了续补,其所写的序言对“父作子述”的过程做了详细说明:

《易》曰:“先王以明罚敕法。”“君子以折狱致刑。”《书》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是知古之圣贤,慎兹狱讼。念一成而不变,审五听以求情。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俾无枉滥,以召和平。在上者既能尽心,居下者得以措手。其来尚矣,可略言焉。先相国鲁公,尝采自古以来有争讼难究、精察得情者,著《疑狱集》二卷,留于箧笥。小子㠓,得遗编而讽读,认先训之丁宁,盖将以用悟后人,流传永世。足使愚夫增智,听讼而不敢因循;酷吏敛威,决狱而皆思平允。助国家之政理,为卿士之指南。仁人之言,其利甚博,况当盛世,讵可平沉。㠓伏自天阙策名,宦途结绶,三任亲民于剧邑,二年作吏于秋曹。每穷斗讼之源,益慕精详之理。因敢讨寻载籍,附续家编。期满百条,勒成四轴。上二卷先相国编纂,下二卷小子㠓附续。父作子述,诚有愧于下才;刑清狱平,冀少裨于大化。

由和㠓之上述序文,可以看出其所以编纂《疑狱集》,用意就是发挥判例的指导作用,所谓“用悟后人”“为卿士之指南”。《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亦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其云:

所记皆平反冤滥、抉摘奸慝之事,俾司宪者触类旁通,以资启发。虽人情万变,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寻故迹,举一反三,师其意而通之,于治狱亦不无裨益也。

所以说,注重判例的指导作用,亦是中华法制之传统。在此方面,和氏父子堪称先驱,功莫大焉。就如杜震所说杜那样:“乱离之际,乃能以疑狱存心,集为之编。其子和㠓又能成父子之志,终其书以昭后世,固未易得。治狱者苟能家得是书,则疑贰难明之狱尽在目中矣。”

《疑狱集》各篇,率皆短小精悍,其中不少属于侦查破案、司法鉴定方面的经典案例,《张举烧猪》就是个中名篇:

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

更多的则是以例说明如何原情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承天情断》就是一个“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的典范。有意思的是,这个案件本身就是运用了先例裁判的方法:

宋何承天为行军参军时,鄢陵县吏孙满射鸟,误中直帅,虽不伤,处弃市。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以犯跸罪罚金。何者?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人也。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疑狱集》影响深远,以之为蓝本增广演绎者不乏其人。南宋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就是其中较为知名者。郑克之里贯仕履,朱绪曾考之甚详,其于《开有益斋读书志》卷四《棠阴比事跋》中曾谓:

客问撰《折狱龟鉴》之郑克,余应之曰:元刘壎《隐居通议》云,高宗绍兴三年降旨恤刑,戒敕中外,俾务哀矜。时有承直郎郑克明为湖州提刑司干官,因阅和凝《疑狱集》,易旧名曰《折狱龟鉴》。刘起潜称为郑克明,知克字克明。《吕成公方元恪墓志》“女孙壻迪功郎建康府上元县尉郑克”,是曾由县尉而为干官。其本贯开封人,南渡因徙家焉。客喜而退。

关于《折狱龟鉴》之与《疑狱集》的渊源关系,《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有云:

《折狱龟鉴》八卷,宋郑克撰。是书《宋志》作二十卷。晁公武《读书志》、陈振孙《直录解题》俱题作《决狱龟鉴》,盖一书而异名者也。大旨以五代和凝《疑狱集》及其子㠓所续均未详尽,因采摭旧文,补苴其阙,分二十门。……所辑故实,务求广博,多有出于正史之外者……究悉物情,用以广见闻而资触发,较和氏父子之书,特为赅备。

比之《疑狱集》,《折狱龟鉴》不仅条数更多,体例亦更整备,《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援引晁公武的话说:“其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体例井然,亦可谓有条不紊者矣。”更具新意的是,郑克在每一案例之后都附上一段按语,就像是“裁判要旨”的提炼,寥寥数笔,常能点出要害之处,“如龟决疑,如鉴烛物”。我们且以开卷第一篇《孙登比丸》为例。孙登是三国时吴国大帝孙权长子,立为太子后,未及即位而卒。《孙登比丸》记录的就是与他有关的折狱故事:

吴太子孙登,尝乘马出,有弹圆过。左右求之,适见一人,操弹佩圆,咸以为是。辞对不服,从者欲捶之,登不听。使求过圆,比之非类,乃见释。

郑克所作的按语是:“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至枉滥。此事虽小,可以喻大,故首著焉。”

再看一篇《胡向科杖》。案情是:“胡向少卿,初为袁州司理参军。有人窃食,而主者击*之,郡论以死。向争之曰:‘法当杖。’郡将不听。至请于朝,乃如向议。”郑克所作按语为:

此以名分言之,则被击者窃食之盗也,击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则与凡人相殴击异矣。登时击*,罪不至死也。然须击者本无*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或用刃,或绝时,或残毁,则是意在于*,法所不许也。又当原其情理,岂可一概科断?尽心君子亦宜察焉。

这类情事我们今天常常遇见,裁判结果却常常不尽如人意。为什么?就是因为我们在断案时少了郑克所说的这几个面向的考量,或只执其一,或顾此失彼,就难以做到平允。此外要说的是,将“名分”列于首位,是郑克一贯的做法,“名分”是“大者”,是前提,不将名分搞清楚,专在细枝末节上做文章,虽然条条款款都看似合法,但在根本上就错了。此类案例可以说说《陈奉古咎法》,案情如下:

陈奉古主客通判贝州时,有卒执盗者,其母欲前取盗,卒拒不与,仆之地,明日死。以卒属吏,论为弃市。奉古议曰:“主盗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当得捍。捍而死,乃以斗论,是守者不得主盗也。残一不辜,而剽夺生事,法非是。”因以闻。报至,杖卒。人称服之。

郑克就此案写了很长的按语,详细解说此间的法理:“古之议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执之盗也。母虽亲,不得辄取也。此拒不与者,执盗之主也。卒虽弱,不得辄与也。前取之情在于夺,不与之情在于捍。夺而捍焉,其状似斗,而实非斗。若以斗论,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末了郑克还说:“奉古谓‘法非是’,不曰‘法当得捍’,夫奈何归咎于法?盖用法者缪耳。”确实如此,世间的许多冤错案件,并非因了法有问题,根源还在于用法者出了问题,“深文峻法,务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所以,无论是“正名分”,还是“原情理”,最基础的工作还是要明乎法意。《殷仲堪原情》就提供了一个“用法忠恕”的范例。案情是这样的:

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依律弃市。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遂活之。

郑克的按语云:“昔人称郭躬‘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夫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几焉。苟非用法忠恕,钦生弃市决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舍状”与“探情”,是两种方法的对立,前者只看表象,后者则是透过表象看本质。“俗吏”之所以为“俗”,就在于目光短浅,只看到表面那些东西。郑克的按语就是如此文约义丰,启人心智。正如法史学家何勤华所言:“如果说这些案例本身还不具备判例法学的性质的话,那么,郑克的按语部分,则是地地道道的判例法研究理论成果或判例法学的表述。”

《折狱龟鉴》之后,尚有清代胡文柄《折狱龟鉴补》,真可谓余音袅袅,续貂者众。我们要说的却是宋代的另一部演绎之作,唤作《棠阴比事》。说到“比事”,你可能马上会联想到董仲舒的“决事比”,两者确实是有渊源在内的。清代道光年间朱绪曾为重刊宋本《棠阴比事》写的序言开头便说:“比事属辞,《春秋》之教。汉人以经决狱,董江都著《决事比》,《崇文总目》载之。宋四明桂梦协《棠阴比事》盖取此义。”那“棠阴”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就要说到《诗经》的《甘棠》。《甘棠》一诗,收入在《诗经·国风·召南》,其云:

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

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伯所憩。

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

诗中所说的“召伯”,是指召伯奭,又作召公奭,系周文王之庶子,周武王之弟。姬姓,名奭,因食采于召,是称召公。因与周公旦分陕而治,为当时之二伯,故又称召伯。召公有德政,《史记·燕召公世家》云:

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歌咏之,作《甘棠》诗。

因了这首《甘棠》诗,后世便将“棠阴”喻作决狱断案之地。《棠阴比事》的作者桂万荣,自己也是有棠阴之下决狱断案经历的。他是南宋时慈溪人,字梦协,庆元二年进士。《慈溪县志》本传,有三事给人印象最深。一是,“授余干尉。邑多豪右,一以纪律绳之。驭小民以慈爱,子弟获训迪者,耻为不善。秩满,民为乞留。”二是,通判平江,“时守朱在政尚严刻,以盐课拘系甚众。万荣具书告,在不从。乃挟行床,与所拘人同寝。在愧,即委纵遣焉。”三是,“进直秘阁,迁尚书右郎。屡疏乞老,奉祠崇禧。筑室东山之麓,号‘石坡书院’,读书其中。……年九十卒。”

桂万荣亦曾自述《棠阴比事》与《疑狱集》《折狱龟鉴》的传承关系:“遂于暇日,取和鲁公父子《疑狱集》,参以开封郑公《折狱龟鉴》,比事属辞,联成七十二韵,号曰‘棠阴比事’。”此语也道出《棠阴比事》在文体上“所以有异于和、郑之书也”,那就是比事属辞,联韵而成。所谓“比事”“联韵”,就是将两道相类或相反的案例放在一起,联成一韵。“使事必相比,易于触类引伸”。试举其中“杜镐毁像 次翁戮男”,以为例示:

杜镐侍郎之兄仕江南为法官。尝有子毁父画像,为近亲所讼者。疑其法,未能决。镐幼,辄曰:“僧、道之毁天尊佛像,可以比也。”兄甚奇之,遂用此为断。

黄霸,字次翁,汉宣帝时为相。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因生一子。及欲分离,各争其子,遂讼于台,请霸断之。霸曰:“非同人类,当以禽兽处之。”遂戮三男,其子还母。

按:荀子云:“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若夫黄霸戮三男,王尊*假子,盖举其事之类耳。法不禁禽兽聚麀,然人*禽兽无罪,则戮之可也。

这种形式就是所谓“比事”,而所言之事恰又涉及法律上的类比。于今看来,黄霸辄戮三男,确实霸气了一些,但其适用法律的方法却有值得玩味之处。除了类比,还有“大处着眼”的意思在内。倘若只是着眼于辨子认父,甚至搞起亲子鉴定之类的勾当,那就是“小处着眼”了。小节看似合法,大节终是不合法,此俗吏所为也。

《棠阴比事》当年还得到理宗皇帝垂览,“天语褒嘉,书遂盛行于世”。桂万荣对此有“识”记之:

端明改元七月乙卯,万荣以尚右郎蒙恩陛对,首奏守一心之正,以谨治原;次奏惩群吏之贪,以固邦本。天威咫尺,荐赐褒嘉。既而玉音巽发,谓:“朕尝见卿所编《棠阴比事》,知卿听讼决能审克。”万荣即恭奏:“臣昨调建康司理右掾,待次日久,因编此以资闻见。岂料天侈其逢,误关乙览,容臣下殿躬谢。”既出禁门,便有力求此本者。

明清之间,代有刊布,惟明代吴讷有画蛇添足之举,盖“病其声韵对偶,以为序次无义,删去其相类复出者,仅存八十条,别以刑狱轻重为先后”。幸有大藏书家黄丕烈于嘉庆戊辰秋日“出番饼十四枚”购得传是楼所藏宋刻,“俾见庐山真面目”。道光年间,金陵朱绪曾又以此本影刻重刊。朱氏《重刊宋本〈棠阴比事〉序》中对于三书之异同代比较可谓知论:

和氏之《疑狱》,掎摭故实,乃法家之成案;郑氏之《龟鉴》,辩论精审,乃成案之谳语;桂氏之《比事》,依类连贯,乃成案、谳语之比例。三书不可缺一,皆仁人君子之用心也。

《棠阴比事》不仅一直是宋元明清历代司法官的枕边书,也在日本、韩国产生了很大影响。1956年,荷兰汉学家高罗佩还将其译成英文出版,并把它誉为中国旧式案例书的典范之作。在英文版卷首的长篇解说中,高罗佩还特意提到《棠阴比事》的文学价值,认为它不仅本身具有一种高雅的古风,也成为明代以后公案小说取之不尽的案例来源。其实,高罗佩自己的“大唐狄公案”小说系列,也颇为得益于《棠阴比事》。他在《狄仁杰奇案》自序中这样说:

前清末年,英国柯南道尔所著福尔摩斯之侦探小说译成华文,一时脍炙人口;是后此类外国小说即遍流国内,甚至现代人士多认为:除英美法德四国所出以外,全无此类述作。果尔,中国历代循吏名公,岂非含屈于九泉之下?盖宋有棠阴比事,明有龙图等案,清有狄彭施李诸公奇案;足知中土往时贤明县尹,虽未有指纹摄影以及其他新学之技,其访案之细。破案之神,却不亚于福尔摩斯也。

而在他的自传稿中,他更为清晰地表白了《棠阴比事》如何为他的狄公小说提供“情节”:

当我为自己的头三部狄公小说找“情节”时,我参考了古老的中国公案文学。由此我找到了一部十三世纪的法学侦破手册,即《棠阴比事》。鉴于我的藏书都被储存起来了,我无法进行深入的汉学研究,但对这本书的研究却可以在不参考其他资料的情况下进行,我选择了它作为研究对象。该书在1956年出版。

一个外国人,尚能深深地感知《棠阴比事》的不凡价值,我们自己又有什么理由不去珍视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广宇丨编辑:陶羽黛 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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