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传奇IP之争(3):2016恺英入局、2017盛大续约》中简单梳理了亚拓士针对娱美德、恺英采取的行动,今天看恺英退出娱美德阵营后,娱美德对恺英采取了哪些行动。
25万、4.82亿、76.62亿
2016年6月28日,恺英和娱美德签约合作,以300亿韩元(1.7亿)拿到基于《传奇2》改编页游、手游的授权。当时《蓝月传奇》已经上线,《王者传奇》也即将面世。
亚拓士迅速在2016年7月向上海知产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在8月5日作出裁定,要求娱美德和恺英停止履约。而娱美德和恺英的做法是“更换签约主体”,这一换,代价就是“25万 4.82亿”。
2016年10月25日,由娱美德和恺英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签订手游、页游授权许可合同;2017年1月,浙江欢游向娱美德发出解约通知。自此,娱美德对恺英发起一系列诉讼和仲裁。
除了对浙江欢游采取行动,2018年后娱美德还对恺英网络旗下的浙江九翎进行索赔,索赔额高达76.62亿元,诉讼缠身直接导致恺英网络终止收购浙江九翎:
接下来看看恺英的行动。
蓝月传奇
(2018)浙01民初3728号、(2019)浙民终709号
娱美德曾授权苏州仙峰《传奇2》手游改编权,恺英起诉苏州仙峰,称苏州仙峰开发的《烈焰武尊》抄袭了《蓝月传奇》。诉讼期间,娱美德也起诉了恺英,主张《蓝月传奇》抄袭《传奇2》。杭州中院审理这几个案件时:
第一,对《蓝月传奇》、《传奇2》等进行侵权比对,认定《蓝月传奇》抄袭《传奇2》(等待二审判决确认);
第二,认定《蓝月传奇》也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烈焰武尊”案审结认定);
第三,《烈焰武尊》虽然称自己改编自《传奇2》,但比对结果显示其利用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因此构成侵权。
看一下具体过程。
2018年9月27日,上海恺英、浙江盛和立案起诉苏州仙峰著作权侵权,索赔3000万。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2019年4月26日作出先行判决,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也就是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判令苏州仙峰立即停止侵害《蓝月传奇》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苏州仙峰上诉后,浙江高院在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浙民终7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则继续审理,对原告包括索赔在内的其他诉求进行处理,最终判决苏州仙峰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1114万元。
杭州中院对涉案游戏进行比对后,认定《烈焰武尊》抄袭了《蓝月传奇》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苏州仙峰不服认定,提出:
上海恺英和浙江盛和则认为法院处理的没问题,指出苏州仙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蓝月传奇》的具体表达是抄袭了《传奇2》。
浙江高院在先行判决上诉案中认定《烈焰武尊》对《蓝月传奇》游戏特定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了照搬和复制,侵害了《蓝月传奇》的改编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于2020年3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等部分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这个判决值得关注并非仅仅因为其是全国首例“先行判决 临时禁令”案件,还因为:
第一,杭州中院认定《烈焰武尊》是“在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上”利用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这也呼应了我们之前写过的,司法审查对游戏整体保护路径的探索在2019-2020年间有两方面影响非常大的突破——涉及游戏整体画面可版权性与作品类型的认定、涉及游戏玩法与规则可版权性的认定,前者除了应用于游戏之间侵权与否的判定,还应用于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的争议解决。
709号案入选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要旨部分写道:
“……涉案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该些具体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将这些独创性部分作为整体作品进行保护,有利于遏制“换皮抄袭”行为,使游戏开发者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获得充分保护。”
第二,《蓝月传奇》维权的同时,也被《传奇2》共有著作权人娱美德起诉其抄袭《传奇2》,引起“《蓝月传奇》自己都是抄的,有什么权利起诉别人抄袭”等质疑。
“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案二审时,浙江高院经审理认定对《蓝月传奇》构成作品并可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法院认为:
- 其故事设定、情节的选择与安排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写王者荣耀系列案件时曾提到过有的观点是“情节”不是构成类电作品的必要条件。)
- 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和成像过程;
- 游戏创作完成后亦可存储在一定介质上,并可借助电脑等数字播放设备予以传播。
随后对保护范围进行界定,明确应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进行剔除,即
明确游戏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在游戏运营整体画面中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蓝月传奇》游戏对于创作元素、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及其对应关系,以及各个系统相互之间的有机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具有独创性,已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该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在游戏运行整体画面中的具体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娱美德起诉恺英《蓝月传奇》页游、手游抄袭《传奇2》的案件结果还有待二审裁判,二审对《蓝月传奇》独创性表达部分的界定与在先的“烈焰武尊”案认定是否有细节上的出入还有待观察。
娱美德起诉恺英《蓝月传奇》页游(2780号案)、手游(1874号案)抄袭《传奇2》,2021年5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被诉游戏构成侵权,恺英上诉。二审判决目前还查不到(网络信息显示1874号案的二审判决已经在2022年10月9日出炉,维持原判)。
有意思的是,如果生效判决认定《蓝月传奇》侵权《传奇2》,亚拓士作为共有权人,还是能参与娱美德维权所得的分配。此外,2021年1月,恺英网络与盛趣游戏签订了《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协议》,在多个领域特别是在IP资源领域内进行深度合作。恺英网络方面高管称:
“公司当前的所有传奇游戏IP授权均来自盛趣游戏,未来公司与盛趣游戏将在传奇IP以及其他领域展开更深度的合作。”
贪玩蓝月
娱美德在2017年5-6月公证取证时,除了《王者传奇》,还对《贪玩蓝月:传奇来了》、《贪玩传奇-热血战场兄弟等你来战》相关运营推广信息进行取证,后者还被投诉到苹果应用商店最终被下架。除了起诉《王者传奇》《蓝月传奇》的开发商恺英,娱美德还对恺英下游授权方提起诉讼,比如江西贪玩公司。
恺英授权江西贪玩运营《贪玩蓝月传奇》网页游戏、授权江西贪玩公司拍摄、推广贪玩蓝月传奇电影。2017年下半年开始,娱美德对恺英、江西贪玩提起多个诉讼,至今还没完全结案。比如:
2017年9月,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立案起诉江西贪玩、恺英(上海恺英)不正当竞争,事由包括1)江西贪玩宣传筹拍《蓝月传奇》大电影,2)江西贪玩在宣传中擅自使用“传奇”“沙巴克”“玛法”等名称,3)江西贪玩官网所载“贪玩蓝月”游戏标题后都标注“正版授权”字样,而其实际是从恺英公司处获得授权,从未从《热血传奇》正版权利人处获得授权,等等。
2020年5月,娱美德以重新取证为由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
盛大也曾授权第三方制作传奇电影并被娱美德起诉,不过2020年4月娱美德撤诉了。
江西贪玩公司和恺英之间的授权线还是非常清楚的,没有什么复杂的法律问题。关注这家公司主要是两点:
ps: 之前私服案中也曾出现过一个《蓝月传奇》。2011年,黄某未经授权许可非法获取传奇2的游戏程序,改编为《经典传奇》《蓝月传奇》并架设私服运营,后来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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