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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用两期节目,聊了法律的基本思维模式,从规则、权利、程序、终局、预期和权威6个方面,了解精英们是怎么设计与维护这个世界的。这与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常识甚至社会共识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很多同学都大呼不能理解,无法接受。
没关系,你们叫的越大声,我就越觉得有意思,因为这正好说明了这本书的价值,绝大多数人都不具备法律思维,看不见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不能让我们自己从制度设计的高度去重新审视头脑中的那些固有观念,不能站在更高的山顶重新去理解怎么实现更大范围的正义与公平。
没能切换到法律思维,不能像立法者与决策者那样去思考的话,后面的节目中太多的东西你都会觉得难以接受,但这并不妨碍它就这么真实的高悬在我们每个现代人的头顶。
不管怎样吧,今天通过这本书能与法律思维结个缘总是不错的,或许在未来的某日它就影响了你的一个抉择,给你带来一个更有利的结果。
我们继续聊《想点大事》,作者刘晗,我也把刘晗老师的付费音频课程法律思维30讲,推荐给所有的同学。
客观事实难以复原
今天节目的关键词两个字“事实”。我们看司法机关判案的时候经常都听到一句话,叫做“以事实为依据”。但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我们普通人所认为的客观的真相。
在我们看来,事实不就是客观存在的吗?法律要实现公平正义,当然首先就是搞清楚事实真相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可刘晗告诉我们:法律人追求的只是法律上的事实,是对事件的一种解释,既然是解释,它当然就不等于是客观的真相。
无论是对于我们还是对于法律人来说,寻找事实真相实在太困难了。
举个例子同学们感受一下,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认定这件事情的事实。
话说张三说李四打了他,证据是张三身上的伤痕。虽然有伤,但不能说明就是李四打的。
张三接着说,我有认证人,我朋友王五看见李四打了我。李四反驳说,王五是你朋友,他可能做伪证,不能算。你看,很多时候就算有证人证言也无法采用。
张三又找来了监控录像,显示李四打了他。但是李四又提出,录像可能是伪造的,现在有AI替换视频中人脸的技术。那视频是否经过技术处理,李四提出要找专家来进行鉴定。
有没有打人的问题,到这里已经变成了视频有没有造假的问题。事情到这儿,作为法官的你应该已经一个头两个大了。争议还在继续,还可以往下继续增加变量。李四拿出自己精神病的证明,他有狂躁症,就算真的打了人,也不用承担责任。张三又质疑李四的精神病证明的真实性,提请再找专家对李四进行鉴定……
很简单的一个民事纠纷,都足以令我们抓狂。我们当然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但是这个案子里的事实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描述:把打碎的镜子重新粘合起来,跟原来的镜子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
法官不是当事人,更不是上帝,要找到真相谈何容易?
铁证也可以生锈
再来一个特别震撼的真实案例。
100多年发生在英国的“公海食人案”。话说一艘船在公海遭遇海难沉没,4名船员逃到了唯一的救生艇上,没有食物,没有饮用水,在海上漂泊等待救援,他们抓到一只海龟吃了勉强维持生命。坚持到第19天的时候,已经有一名船员生病陷入了重度昏迷。绝境之下,船长艰难的提出建议,我们用抽签的方式牺牲掉某个人,换取其他人活下来的机会,可是这个提议被其中一个叫做布鲁克斯的船员拒绝了。
但是他们依然看不到任何获救的希望,最终他们决定*死了陷入昏迷的船员,分食他的尸体最终等到了救援。
回到陆地,三位船员坦诚的说出了这件事情。他们相信这是在极端情况下的决定,不算是谋*。但是最终检察官还是以谋*罪对他们提起了诉讼。这个案子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出现一个问题。整件事情的亲历者除了死者就只有他们三个,如果他们都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沉默权,审判就无法进行。就算有其中一个人认了罪,依照法律他的供词也不能用于给其他人定罪。这个局要怎么破呢?
检察官没办法,只能撤销了对于船员布鲁克斯的指控,让布鲁克斯从被告成为证人,证明另外两名船员是蓄谋*人,并不追求他的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判两名被告有罪,并处以死刑。后来得到了英国女王的特赦,刑期也减到了6个月。
即便亲历者知道绝对的真相,但是法庭要定罪,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就不能用于定案。
这个公海食人案,确实很特殊。还有很常见的案例,即便是铁证也可以生锈。
2017年的周立波案,很多同学都知道吧。因为美国警察在周立波的车里搜出了可卡因,他被当场逮捕。而在经历了11次开庭审理之后,周立波所有被指控的罪名都不成立。车里都搜出一级毒品了,这不是铁证如山吗?为什么不成立?
因为警察在搜查的时候,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出示搜查令,因为程序违规,警察搜集的证据就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法庭给排除掉了。因为这就不能排除是警察栽赃陷害,把毒品放进了他车里的可能。
在我们普通人看来,找到了铁证就是发现了事实,但在法律人眼中呢,这只是一个开始,还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才能获得最终可以用来定案的法律事实。
减少对于事实的依赖
刚才说了这么多,都是在说明发现事实还原真相有多么的困难,那应该怎么解决呢?作为普通人肯定会想着加大投入,提升技术,想尽办法也要找出真相。
但这都是不切实际的,提升技术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现在手头上的案件当然等不到大数据全面应用的那天再来解决。加大投入,多少才行呢?要花钱寻找真相可以无尽的往里扔钱,但这样的社会成本总不可能无休止的增加,也不能为了破案把所有相关的人都抓来审问。
在种种限制条件之下,法律人的破局办法是既然事实难以发现,干脆就减少对事实的依赖,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解决纠纷。
直接撇开事实?想不到吧?纠纷对于我们普通人是例外,可是对于法律人来说确是日常。他们发现事实的本事并不比普通人高明多少。在深刻认识到我们无法还原真相的前提下,找到了一套制度设计,解决对事实的争议,这就是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就是让裁判者依据有限的信息,做出让人们能够接受的判决。
比如说无罪推定,法庭假设所有人都是无罪的,以此作为发现事实的起点,如果作为检察官要推翻这个推定,那就请拿出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那无罪推定就会成为法律事实,形成最后的判决。
再比方说诉讼时效,如果权利被侵害了,必须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起诉。哪怕刑事案件,对于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追诉也是有时限的,超过20年也就不再起诉。
这些设置除了避免纠纷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之外,更重要的是时间一长,证据也会随之消失,发现事实就变得更加困难。
证据制度就是设定了一个清晰的边界,在设定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既然没法寻求完美的方案,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求不那么坏的解决方案。
剪裁事实
光有证据制度还不够,法律人面对的困难不仅仅是事实难以发现,还有事实过于复杂,我们就需要把那些不重要的东西给剥离开,从而找到其中的关键。
电影“秋菊打官司”就是一个常被法律人谈论的经典案例。
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秋菊的丈夫与村长发生了争执,被踢中了要害,在床上躺着干不了活。秋菊怀着6个月的身孕,也要为丈夫讨个说法,跑到乡政府告状,经过调解,村长同意赔偿经济损失,但是秋菊来拿钱的时候,村长把钱丢在地上羞辱她。秋菊不堪其辱没拿钱,为了让村长道歉,她又告到了县公安局,最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案子的结果都还没出来,秋菊难产了,村长带人冒着大雪,走了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了县医院,最后母子平安。
可就在秋菊感谢村长,请他来喝孩子满月酒的时候,公安局把村长带走了,因为秋菊的丈夫肋骨骨折,村长构成了轻伤罪,要拘留15天。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到了一大堆事实,村长踢中了丈夫的要害,后来村长对秋菊的救命之恩,并且秋菊也已经原谅村长。但是这一切都不是法律所关注的事实,全部被剪裁掉了。唯一留下的重要信息是,村长致使丈夫受伤,伤有多重。
除了这个之外的其他细节,没有意义,可有可无。
重构事实
另外刘晗老师还提到,法律人还会用精挑细选的语言来描绘事实,达到重构人们对于事实的认知,重新界定事实的目的。
比如说2007年,关于美国禁止在*晚期堕胎的例子。是否要禁止这个堕胎手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用什么语言来描述手术的问题争论不休。
支持禁止的大法官,就使用了日常语言来描述堕胎手术,你听听看,他是这么说的:在*晚期,堕胎医生先把孕妇麻醉,用钳子伸进子宫,把未出生婴儿的脑壳敲碎,然后把脑浆吸出来,随后用手术刀把四肢肢解,再把躯干夹出来,最后取出剩下的碎骨头和碎肉。
这样描述堕胎手术,是不是非常恐怖,这简直骇人听闻,当然应该被禁止。这就是通过日常语言,把堕胎重构成了一种残忍的*人行为。
而支持堕胎的大法官自然是强烈反对这样描述手术的,因为很容易让人们产生偏见,非常不利于理性的思考与判断。
最终法院宣判,联邦政府可以禁止该手术。
到此我们就很能理解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的边界就是世界的边界”这句话的深意。事实虽然是一样的,但是语言确实能够把事实构建为不同的认知世界。
给事实定性
最后,即便是相同的事实,法律人给他贴上不同的标签会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法律门类很多,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条文更是浩如烟海。
很多时候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很多规则,这个时候怎么给事实定性,就特别重要了。
话说2006年的人们热议许庭案,同学们应该有点印象。话说小伙子许庭在银行ATM机上取钱,他发现取1000块,卡上只扣1块钱。他利用这个bug,取走了17.5万。事实很清楚,但怎么给他这件事儿定性呢?
法院是把它算作了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了许庭5年。
但在法律界这个案子也是存在巨大争议的,很多法学家和律师都主张这应该算是民事案件。第一次多拿到的999,算是不当得利。之后明知道有BUG还继续取钱,算是侵犯了银行资产的侵权行为。如果按照民事案件处理,就是追回加罚款。
怎么定义案件的性质,对当事人来说结果就是天差地别。我们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事情都是不规则的,要放进法律的条条框框里,必须经过加工处理和定性。
把事实放在更大的背景中
更进一步,把事实放到一个更大的背景中,它的性质与意义也会被重新定义。
美国最高法院,1952年审理了著名的钢铁厂征用案。当时正在打朝鲜战争,钢铁厂发生罢工。钢铁作为战时物资,非常重要,美国总统杜鲁门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要求资本家给工人涨工资。但是资本家不同意,于是杜鲁门下令征用钢铁厂。于是资本家把政府给告了。
事实是很清楚的,但是这个案件怎么判已经不取决于事实了,而是事实放在一个什么样的的背景。
如果是在国家安全,在战争的背景下,总统作为国家的保卫者,当然有权利征用一个小小的钢铁厂。
可如果是放在工人罢工的背景下,总统为了解决劳资纠纷而征用钢铁厂就是不合理的。到底是国家安全问题,还是劳资冲突问题呢?最终,第二种看法获得了大多数法官的支持,杜鲁门无权征用钢铁厂。
再来一个案子,还是在美国。2015年宣判的同性婚姻法案。这个案子在当时轰动了全世界,这不仅改变了美国200多年的婚姻传统,甚至可以说是改变了千万年来对婚姻的定义。
案件的发生就是一对同性伴侣,上诉认为法律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最终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支持同性婚姻。
在这个案件中,大法官们不仅在争论法律问题,甚至都争论到了婚姻的本质。把婚姻放到人类文明史的背景中,搞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少数派大法官就认为,婚姻从来都是异性的结合,因为为了传宗接代,正是为了维持人类的繁衍与社会的存续,社会才承认和保护两个人的婚姻身份。这么来看,同性婚姻当然是不被允许的。
多数派大法官则认为婚姻是在不断演化的,比如自由恋爱取代包办婚姻,从之前禁止白人黑人通婚到彻底废除,婚姻的意义也不仅仅是单纯的传宗接代,更体现了个人对于幸福生活追求的个人意志。
甚至在判词中还极不寻常的引用了孔子的话:“婚礼者,礼之本也。”婚姻是社会规范的基础。
这体现了大法官们考虑到了美国是极其多元化的社会,立法考虑到要包容各民族文化,当然也包括东方文化。而且西方基督教文明是特别反对同性恋的,而我们的文化对此就表现的非常宽容。
我们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这些顶级的法律人身上,看到他们是怎么超越案件本身,甚至超越当代社会背景,来重新定义案件的事实的。
总结
破镜无法重圆,法律事实也并非真相。
还原真相是极为困难的,法律人也同样很难做到,但同时又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拿出解决方案,化解矛盾。于是只能依靠证据制度来减少裁判者对于事实的依赖,给出判决,比方说设置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
尽管这样一来,客观真相并没有被还原,但这也是我们目前人力所能及的,最大限度接近真相的解决办法。
同时法律人也会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剪裁,重构,用这些方式对事实聚焦,对标相应的规则,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而且,哪怕是相同的事实,法律人对事实的定性不同,结果也会截然不同。顶级的法律人会把事实放到一个更大的背景中,重新定义事实的性质与意义。
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我们当然觉得要弄清楚客观真相,并把它当成解决问题的必要依据,但常常都让我们自己陷入到画地为牢的境地。法律思维告诉我们,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是没法做到超出自己能力的事情的,我们需要思考在真相不明情况下,在显然做不出最好的决策的时候,那我们怎么做出最不坏的决策呢?
同时我们应该懂得,对于结果来说,如何讲述事实或许比事实真相本身更加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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