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船长和高级船员是否熟悉船舶机器处所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位置、用途和操作?该设备是否状况良好且立即可用?控制站是否清晰地展示其操作须知?
问题主题
机器处所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船舶类型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
*船舶检查问卷顺序
机舱、集控室、应急站
出版物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432 防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和检查的修订导则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312固定式灭火系统泡沫浓缩液的性能与测试标准以及检验的修订导则
目标
确保船员能在失火的情况下按照《船上紧急计划》作出有效反应。
行业指南
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国际航运公会:《国际油轮和终端安全指南》第六版
第5章 防火
5.3.2.1.1 泡沫种类
目前使用2种泡沫浓缩液
使用在水中按体积比为3-6%浓度的蛋白泡沫浓缩液:
● 由水解蛋白物质制成的蛋白泡沫(P)。
● 使用氟化表面活性剂的氟蛋白泡沫(FP)。
● 作用在酒精或其他溶剂时抗分解的耐醇氟蛋白泡沫(FPAR)。
使用在水中按体积比为1-6%浓度的人工合成泡沫浓缩液:
● 清水泡沫(AFFF)基于碳氢化合物与氟化表面活性剂的混合物。
● 耐醇清水泡沫(AFFF-AR)供醇类和被大量酒精混合的燃料使用。
管理生物燃料或普通酒精的液货船应使用耐醇泡沫。
5.3.2.1.3 相容性和储存
不同的泡沫浓缩液通常彼此不相溶,不应混合储存。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432 防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和检查的修订导则
2 随时可用
船舶在运营期间,所有防火系统和设备应在任何时候处于良好状态且立即可用。如果防火系统正在进行保养、测试或维修,则应作出适当安排,以确保安全不会因提供备用固定式或便携式防火设备或其他措施而受到削弱。船上保养计划应包括为此目的的规定。
3保养和测试
3.1 船上保养和检查应按照船舶保养计划进行,其中应包括本导则第4至10节所列的最低要素。
3.2 某些保养程序和检查可以由已经完成高级消防培训课程的适任船员执行,而其他的应由受过此类系统保养培训的专业人员实施。船上保养计划应表明建议哪些部分的检查和保养由受过培训的人员完成。
3.3 检查应由船员进行,以确保对适用的指定设备执行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两年、五年和十年的规定行动。检查记录应随船携带,或者是基于计算机。如果检查和保养是由经过培训的维修技术人员而非船员实施,则应在测试结束时提供检查报告。
3.4除遵守此导则所述的船上保养和检查之外,还应遵守厂家的保养和检查指南。
(该导则列明的规定适用于固定式高倍泡沫系统:
● 每月测试和检查
● 每季度测试和检查
● 每年测试和检查
● 五年度检修)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1/通函.1312固定式灭火系统泡沫浓缩液的性能与测试标准以及检验的修订导则
1.1 应用
……本导则适用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6章的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浓缩液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4章的便携式泡沫枪。本导则仅适用于泡沫浓缩液,并不适用于泡沫生成设备。
4 储存在船的泡沫浓缩液的定期检验
为了达到泡沫浓缩液定期检验的目的,依据4.1段至4.7段船东或操作公司应定期实施测试。该测试应由主管机关接受的实验室或经授权的服务商进行。
4.7蛋白质基耐醇泡沫浓缩液的化学稳定性测试
蛋白质基耐醇泡沫浓缩液应使用丙酮测试其稳定性。把准备好规定浓度的泡沫溶液轻轻放入装有丙酮的托盘表面,如果泡沫溶液与丙酮混合则浓缩液被认为测试不合格。
5 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
依照4.7段的测试除外,首次定期检验泡沫浓缩液应在供船之后不超过3年进行,此后每年测试。4.7段要求的测试应送船之前实施,此后每年测试。
液货船管理与自评估 关键绩效指标 3.1.4 要求为船员包括签约人员制定适合的正式熟悉程序:
● 船舶特定的操作和设备。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10.1公司应制定程序,以确保船舶的保养符合相关规章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可以制定的任何额外要求。
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确保:
1. 按照合适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上报任何不符合以及所了解到的可能原因,
3. 采取正确的纠正措施,和
4. 保持这些活动记录。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II-2章 第10条
4.1.1本条第5段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可以是以下任意一种系统:
.2 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
5.1.1 固定式灭火系统
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所在的A类机器处所,须配备本条4.1段中的任意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在各种情况下,如果机舱和锅炉间未完全隔开,或者如果燃油能从锅炉间流入机舱,则连在一起的机舱和锅炉间须被视为一个舱室。
5.2.1 固定式灭火系统
内燃机所在的A类机器处所须配备本条4.1段中规定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
货泵间
9.1 固定式灭火系统
每个货泵间须配备下列可从货泵间外部易于接近的位置操作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中的一种。货泵间须配备一套适合于A类机器处所的灭火系统。
9.1.2一个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高倍泡沫系统,且要配备泡沫浓缩液储备,并适于所涉及运载货物的灭火。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第6章
3 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3.1.1 该系统须能够手动释放
3.1.7 须为船员提供安全检查泡沫浓缩液数量和泡沫质量定期检验取样的装置。
3.1.8 该系统的操作说明须展示在每一个操作点。
3.1.15须制定船上程序,要求在系统释放之后,人员再次进入被保护区域时戴上呼吸器,以保护人员抵御空气中缺氧和泡沫覆盖层中以气泡形式存在的燃烧物质。
3.1.20 机器处所、货泵间……须配备保护区域内系统释放警告的声光警报。此警报必须运行需要撤离该区域的时长,但无论如何不小于20秒。
检查指南
如果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还提供货泵间的保护,则此泡沫浓缩液的灭火必须适于船舶运输所涉及的货物。
操作公司应制定程序,要求在系统释放之后,人员再次进入被保护区域时戴上呼吸器,以保护人员抵御空气中缺氧和泡沫覆盖层中以气泡形式存在的燃烧物质。
操作公司应制定船舶防火系统与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计划,包括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该计划可以整合到船舶计算机化的计划保养系统中,也可以单独成册。该计划应包含月度、季度、年度(包括测试泡沫浓缩液)和5年度所采取的行动,以确保该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泡沫浓缩液的首次测试在生产日期之后不超过3年内进行,此后每年一次。此外,对蛋白基耐醇泡沫浓缩液的稳定性测试应在送船前进行,此后每年一次。
建议检查官行动
● 检查机器处所所在处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浓缩液罐、泵和控制系统,并验证:
○ 使用船上工作语言的系统操作须知张贴在控制站附近。
○ 系统阀清晰标记,系统说明显示其要求的备用和操作状态。
○ 泡沫浓缩液年度测试证书副本显示其适合继续使用。
○ 如果系统还保护货泵间,罐内泡沫被认证为与所载货物相容。
○ 泡沫罐的液位达到要求。
● 审查在该处所可获取的检查和维修数据。
● 如必要,审查保养计划中实施检查、测试和保养的记录,包括:
○ 泡沫液年度测试结果。
○ 泡沫比例调节器或其他泡沫混合器的5年度测试。
● 询问陪检高级船员,验证他们熟悉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用途和操作。
预期证据
● 船舶防火系统与灭火系统和设备的船舶保养计划。
● 机器处所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实施的检查、测试和保养的记录,包括:
○ 泡沫液年度测试结果。
○ 泡沫比例调节器或其他泡沫混合器的5年度测试。
● 系统手册显示要求储存罐中的泡沫浓缩液数量满足系统的设计标准。
负面观察项的潜在证据
● 机器处所使用船舶工作语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释放程序、操作须知和警告告示未张贴在释放站。
● 在系统操作过程中,阀门和/或系统装置未清晰地标识它们的用途和要求的状态。
● 泡沫浓缩液的测试未在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实施。
● 泡沫浓缩液的测试证书显示泡沫不适合继续使用。
● 如果系统还提供泵间的保护,泡沫浓缩液与所载货物不相容且没有提供使船旗国主管机关满意的替代措施。
● 在5年度检修期间,泡沫比例调节器或其他泡沫混合器未按要求测试。
● 没有船舶防火系统与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计划。
● 船舶防火系统与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计划未包含船舶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或所有要求的检查、测试和保养。
● 实施检查、测试和保养的记录不完整。
● 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船舶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用途和操作。
● 陪检高级船员不熟悉船舶防火系统与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保养计划。
● 检查船舶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显示保养计划中记录的动作未实际进行。
● 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在任何方面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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