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剑等人及被告人李明明、李晶晶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剑、李明明、李晶晶等11人分别被判六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罪名涉及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夏,被告人李明明、李晶晶合伙成立“鑫鑫汽车租赁公司”从事车辆租赁和高利贷业务。二被告人约定由李晶晶出资、李明明出力,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李明明纠集同样从事放高利贷的被告人华斌等社会人员对被害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暴力逼债。在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逐渐形成恶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李晶晶、李明明为纠集者,华斌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同时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剑从事高利贷放贷业务,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王剑纠集被告人陈浩、吴红亮、赵正东等社会人员采取上述同样手法暴力逼债,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剑为纠集者,以被告人陈浩、吴红亮、赵正东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此外,法院还查明了华斌等部分被告人实施的多起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剑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做“车贷”还债;被告人李明明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李晶晶随意殴打他人,对他人非法拘禁,以威胁方法迫使他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告人华斌随意殴打他人,对他人非法拘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以威胁方法迫使他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四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一罪或数罪,其余七名被告人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分别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一罪或数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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