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蓝月》和游戏《热血传奇》确认不侵权

电影《蓝月》和游戏《热血传奇》确认不侵权

首页角色扮演屠龙战刃传奇更新时间:2024-05-08

你可能没玩过传奇这款网络游戏,但你应该听过那些脍炙人口的广告词“是兄弟就来砍我”“无兄弟,不传奇”等广告词。

日前,杭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了网络游戏传奇的著作权人诉电影《蓝月》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系全国首例电影与游戏视听画面确认不侵权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在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在比对时,应当以两者的连续画面所体现的独特视觉效果来进行考量。

法院经审理查明——

《热血传奇》(早期又称“传奇2”,英文名为LegendofMir2)是由娱美德公司于2000年开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出。

2020年3月18日,《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上线,时长约80钟,至今仍可供在线播放,电影片头、片尾字幕均载明出品公司为中环公司、盛和公司,联合出品公司为恺英公司,片尾字幕还载明该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腾讯公司独家所有。

传奇株式会社认为游戏的大部分基本表达内容在游戏低等级时已进行展现,主张根据其已举证的《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左右的游戏动态连续画面内容以及游戏官方网站彩虹问答内容,与腾讯视频平台上的《蓝月》电影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播放时有如下网友发送的弹幕内容:“传奇”"无兄弟不传奇”“不用冰咆哮吗”“战法道集合”“回新手村了”“又一个神剧”"赤血魔剑?”“道士会传送?”“赤月魔神几十级的boss”“怎么不打怪啊”“很有意思呀,长风找弟弟去啦”“兄弟反目”“电影拍得整体不错,主题明确,有故事”“这边也带上魔修路了”“要是拍成电视剧,这剧情得是40集以后了”"风云雄霸天下电影版”“先是男主不说清楚让人家误会,后被穷奇钻了空子蛊惑了他”等。

盛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盛和公司授权腾讯视频 (https://v.qq.com)独播网络电影《蓝月》(节目备案号:V33023101912201)不侵害网络游戏《LegendofMir2》(中文名:《热
血传奇》)的著作权;2.传奇株式会社承担盛和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6000元。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盛和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盛和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是否应获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一、盛和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結合《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規定,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涉案《蓝月》电影的形成包括了剧本、人物、摄影、台词、配乐等因素,其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具有独创性,应属视听作品。《电影<蓝月>权属确认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应当认定盛和公司为该电影的著作权人。虽然电影片尾字幕载明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腾讯公司独家所有,但未有证据表明该处所载的“独家”系专有使用权。一般而言,“独家”不应排除著作权人对作品行使有关权利,不能以此推翻盛和公司对该电影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更何况,騰讯公司在其腾讯视频平台上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系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便该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已被授权给騰讯公司专有使用,盛和公司作为该电影著作权人也依然享有相应的诉权。故此,盛和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资格适格。

二、《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能否均以视听作品或其组成部分予以保护

1.视听作品的审查认定

本案中,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的基本表达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一审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游戏玩家通过在一个建构好的具有丰富内涵的虚拟世界中选定体验角色,经历成长、开展对战等一系列游戏内置事件和玩法剧情,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但游戏角色间的互动、整体游戏的故事情节等内容设计,再由玩家操作后呈现的表达,均在游戏开发设计者预先设定的范围之内,玩家的选择操作是最终形成游戏画面的“过程条件”,并不是玩家本身创造出了最终的可视化游戏画面,由玩家操作导致的游戏动态画面的差异不会动摇游戏整体画面的相对确定性。

2.视听作品之间的整体比对思路

视听作品作为由一系列动态的画面或影像构成的聚合物,其以连续动态画面为基本表达,并体现作品独创性。虽然电影和游戏都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但因创作方式、摄制手法、表现力的差异性而向受众反馈不同的体验感。从电影自身特点来看,观众与电影之间一般不具有交互效果,观众主要以视听感受进行体验,无法亲自置身和实际参与电影所建构的虚拟世界,这在魔幻题材电影中更为明显。结合盛和公司的举证情况,其在剧本基础之上拍摄《蓝月》电影,经过演绎后从主线和支线剧情进行叙事,可见电影情节本质上是对电影剧本内容的再现,此时将电影作为视听作品进行审查认定时,其独创性表达应着重于电影画面而非故事情节,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身,一般而言,游戏玩法或規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根据玩法规则制作完成的游戏视听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呈现在视听作品中的“玩法規则”也依然是思想而非表达,只有游戏玩法设计的具体表达才能够获得保护,而这里的“具体表达”在视听作品中指向于视听画面的表达。游戏在围绕其题材主线、玩法规则时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功能性设置,这种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由个别游戏所独占、垄断,因而为表现特定主题所作的不可或缺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易言之,在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視觉效果。

3.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内容中不属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范围

第一,应予排除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内容中未有对应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内容。传奇株式会社所称的“将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当然包括对连续动态画面中所包含的美术形象进行保护”,还应结合其主张的具体形象(包括角色服装、武器装备、饰品、道具等)作分析,仍应围绕作品独创性要求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可以与其他设计要素一并融合在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中获得附带保护。虽然传奇株式会社提供的是上述形象或元素的静态图片,但无可厚非的是,玩家操作游戏角色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而导致画面产生连续变动,上述形象或元素设定等仍可在一定程度上被置于相关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中进行比对分析。

第二,应予排除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内容中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采矿”玩法是玩家获得装备和元宝的路径之一,属于思想范畴。因传奇株式会社还同时就游戏矿区场景进行比对,与“采矿”玩法使用同一游戏画面进行主张,体现思想向表达过渡的内容,故一审法院将在下文的场景设定分析中再进一步就画面作比对。另外,上文已分析的“英雄合击”“攻城战”玩法亦属于思想范畴,比对近似与否,仍要落实到具体表达层面。

第三,应予排除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内容中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或缺乏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内容。游戏角色使用的高阶武器、服装、首饰装备,以及所反映的职业武器偏好,就单一元素而言,自由对战的角色扮演类游戏通常以此作为惯常设计。即使具备独创性,经核查,游戏中的战士使用的“屠龙”武器、法师使用的“嗜魂法杖”、道士使用的“逍遥扇”,结合武器名称、造型、角色等级及攻击力,分别与电影中长风使用的“神龙战刃”(长风在龙神秘境收复青龙并获得该武器)或者“屠龙战刃”(来自清溪镇街道集市场景中的电影配角说唱内容)、慕容天歌使用的武器、明月使用的武器亦存在视听画面上的明显区别。

关于布衣服装、战士高阶盔甲、重生戒指、防御戒指的比对,布衣系游戏中各职业的通用盔甲,而电影中长风、明月在非战斗状态下所穿着的服饰与游戏中的布衣在配色、款式方面完全不同,长风在战斗时的服饰本身未有光效,系其使用“神王之力”后产生的火焰动态效果,并可挥动呈现翅膀特效,与战士高阶盔甲的展示效果不同,游戏中的“防御戒指”与电影中的“护身项链”毫无关联,同时,关于电影中戒指、项链的由来及结合剧情展示的视听画面亦与游戏不同,游戏中的上述元素与电影中对应元素所呈现的主角服饰、戒指、项链的视听画面均不一致,传奇株式会社仅就上述元素所构成的有限表达来主张获得保护,依据不足。

此外,关于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角色形象设定和其他玩法系统,或属于思想范畴,或属于游戏创作中所难以避免的惯常设计,思想与表达相混同,均难以被归入《热血传奇》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之列。

(二)侵权与否的判断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热血传奇》游戏较之《蓝月》电影为在先创作的视听作品,判断《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其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电影是否使用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

从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核心内容来看,其在本案中主张从游戏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包括武器、服装、首饰)、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这六个方面与电影中的对应视听画面进行比对,如上所述,其主张的部分内容或不具有视听画面的比对基础,或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也较低。

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涉案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可见人物和旁边景物的位置关系,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玩家操控的角色、NPC等在运行的游戏画面中比例较小,角色移动时有顿感,亦会带动镜头移动,呈现角色、NPC与场景之间的交互效果;涉案电影为真人出演,通过多个实景、虚拟背景的转换及分镜头切换,主角们身怀多种技能招式,辅之以丰富华丽的特效画面,主要的对战场景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且以可视化画面承载剧情的起承转合。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从观众通过电影弹幕方式表达个人观点来看,不乏游戏玩家因先入为主的立场导致所谓的感官和体验上的共性并引发弹幕讨论,除此之外,部分弹幕还反映剧情走向、技能使用及释放效果上的区别等,两部作品被联想到一起确属事实,但不能仅以此就等同于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退一步而言,即使《蓝月》电影参考吸收《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主题、情感、构思等归结于思想层面的基础上再进行独创性表达,仅就视听作品而言,该具体表达也脱离于或不同于被借鉴作品,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基于此,盛和公司作为电影著作权人,对该电影上线等所作的后续利用,系其有权行使的权利,不侵害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奇株式会社所提相关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盛和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是否应获支持

传奇株式会社无权禁止盛和公司对《蓝月》电影行使合法权利,其作为《热血传奇》游戏的权利人之一向腾讯公司两次发函要求停止发行《蓝月》电影,其中一次发函还是在盛和公司等向传奇株式会社催告行使诉权的函件后。传奇株式会社一方面多次发出侵权投诉警告,另一方面却迟迟未在合理期限(尤其是盛和公司第一次提起诉讼前)内提起诉讼,导致盛和公司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投入财力物力提起诉讼。因盛和公司主张确认不侵权的相关诉讼请求已得到支持,故其由此产生的维权合理费用应当由传奇株式会社承担。

判决:一、确认盛和公司授权腾讯视频网站(https://v.qq.com)独播的《蓝月》电影(节目备案号:V33023101912201)不侵害《LegendofMir2》(中文名:《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传奇株式会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盛和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三、驳回盛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本案中,传奇株式会社的《热血传奇》游戏在先,盛和公司有接触的可能。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对于盛和公司是否侵害传奇株式会社《热血传奇》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的关键是电影《蓝月》与游戏《热血传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来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的区别在于改编行为是改编者在利用原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作品,但新作品的表达没有脱离原作品的表达。因此对于侵害改编权异议上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既要比对、归纳两者之间的相似点、不同点,还要分别从关联性和独创性的角度对二者之间的相似点与不同点进行评价

对于《蓝月》电影而言,导演对剧本的改编和重新设计、对场景的安排,对演员从神情、动作到语言的指导;摄像师根据导演的要求对拍摄角度、距离的选择和对光线明暗的把握;后期制作中实用软、硬件工具对录音的剪辑、编排和加入蒙太奇等特技效果等,上述参与创作者独特的视角和极富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也都是通过连续画面上下衔接反映出其独创性。

相较于游戏而言,电影的输出是单向的,观众与电影之间一般不具有交互效果,电影包办了发言环节,包办了倾听和思考环节。观众主要以视听感受进行体验,没有针对电影内容主动实施动作,而只是对电影作出反应。就游戏而言,特别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游戏玩家之间与游戏存在互动,游戏玩家需要创建、扮演虚构角色,选择地图场景、技能、怪物、装备等完成预先设定的游戏任务和互动娱乐,不断“打怪升级”进行角色养成,游戏数据随之更新,促成玩家角色实现等级由低到高进阶,具有较强的角色代入感和多玩家交互性。

但是无论是单方输出还是交互形成,无论是故事情节还是场景,两者都是通过连续画面的上下衔接来体现独特视觉效果。结合本案中传奇株式会社在一审、二审中均明确主张对《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的连续动态画面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且当庭明确不主张将游戏素材作为美术作品等单独进行保护的情况,因此在比对时,应当以两者的连续画面所体现的独特视觉效果来进行考量。

尽管本案中被控侵权电影的部分观众将电影与《热血传奇》游戏联系起来,观众的联系,往往从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思想、主题出发,但思想、主题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该部分仅仅是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考量因素之一,并非全部。因此,传奇株式会社的相关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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