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豪侠传

武林豪侠传

首页角色扮演武林英雄传ios版更新时间:2024-04-30

背景

2018年7月9日,畅游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由立案起诉板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运营《武林豪侠传》游戏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7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侵权行为:

从原告2017年两次公证取证的情况以及与金庸原作进行比对的情况看:

被告除了主张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系两个不同的案由,根据一案一诉的规定,原告应选择其中一个明确的诉求,还辩称自己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算侵犯了原告或者金庸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并非涉案游戏的开发者,而是运营商;庭审后,原告确认了涉案游戏于2018年9月已经下架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的申请。

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游戏中的内容已构成对于金庸涉案文字作品的改编: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不是侵权游戏著作权人而是独家运营商,对于游戏运营商其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法院认为:

除了构成改编权侵权,法院还判定被告构成反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述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被告板栗互动公司认为由于金庸小说的影响力在图书出版业与网络游戏分属不同的行业,服务对象分别为读者和网络游戏用户,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为:

在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法院对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额问题进行处理。

关于判赔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的算法是结合其支付的授权费用及被告侵权获利予以确定;法院认为应当按照以下三项的“顺位”进行计算,即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侵权获利、3)法定赔偿的赔偿;不能将不同赔偿方式综合进行适用。

因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第1)、2)项,法院认为本案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和“大掌门”案整体酌定的处理方式不同,本案法院在判赔时对著作权侵权案由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分别进行处理:

不过没有进一步的酌定过程,最后也没有分别确定不同案由下的赔偿数额,判决写道:

“一、被告福建板栗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0元及合理支出24740元,两项共计824740元”。

参考:2019年7月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7民初17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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